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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典案例(第二辑)

唐国华 主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唐国华 主编  

页数:

182  

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只有以专业化为前提和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才是律师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产生1+1>2的效应。 案例是集律师经验、技能、智慧等诸多因素的重要载体,为推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也使律师的办案实践成果能有效传播与交流,本书结集分析了一些律师经典案例。当然,律师不同于专业学者,更不同于作家,为应对日益繁杂的案件工作,大多数律师终日埋头于案件的处理中,因此,非有特殊兴趣和坚定意志恐怕难以将自己的角色转换到学术研究中来。但是,通过办理各类案例,尤其是经典案例为律师提高专业水平、促进交流等提供了一个重要途径。 为此,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召开了律师经典案例征集研讨会,各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投稿,经本书编委会集体评议,选了其中部分优秀经典案例出版。案例归类为民事篇、刑事篇、行政篇、公司与证券篇、建筑与房地产篇、知识产权篇六个专业。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讨论点评,充分展现了律师承办案件精华之处,也加强了律师对案件处理经验、技能的相互交流,反映出广大律师的实践成果。

书籍目录

民事篇 提供假发票,责任谁承担 ——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的启示 ——某公司诉某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不当得利之认定 ——不当得利之机动车辆买卖案证析       以调解方式结案维护社会稳定 ——温州某饭店诉温州某村委会等经营合同纠纷及多方系列经济纠纷案                由《联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A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诉华侨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评述             刑事篇 “高官”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 ——为原A省副省长何某某辩护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为李甲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血案存疑,刀下留人 ——对褚某某“捉奸杀妻”冤案的反思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谨慎审查言词证据              谁逃避了审判? ——透视周某某杀人案            有罪与无罪的较量 ——林某玩忽职守案的评析       行政篇 对举报的处理和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评郑某诉某地方税务局行政不作为案  企业名称核准之争 ——试析杭州某化工研究所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纠纷案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许某某等282人诉z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行政争议案综述                 被告不作为吗? ——全面剖析沈某某诉Z省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不作为案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与补救 ——关于陆某等与N市规划局某分局规划许可行政争议案的                     公司与证券篇 网上交易安全责任的承担 ——黑客入侵电脑,股民的损失向谁主张   银证转账信息出错,证券公司被动融资,强制平仓是否构成侵权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强制平仓赔偿纠纷案评析 ……建筑与房地产篇知识产权篇

章节摘录

民事篇提供假发票,责任谁承担——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三、原告补交的款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有纳税的义务,这些款项本来就是原告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这些款项原告是可以抵扣的,只是由于被告提供了假发票才致使原告补交税款,因此,这些款项应由被告承担。理由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水泥,向被告支付水泥款和运费,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被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被告在此之前向原告开具的符合一票结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都予以抵扣,未发生税务部门对这些发票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的事情。这说明,只要被告提供符合一票结算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将运费发票单独开具,只要是真实的发票,原告也是可以抵扣的。相反,本案所涉及的5张杭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发票,被告与杭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的货物运输关系,被告是通过船只将水泥运送给原告,即使运送的船只无法提供发票,被告也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喻××在询问笔录(第3页)讲到“到税务机关要7%的费用,这么开开只要4%~5%的费用,为了节省点钱就这么开了”。被告也就是为了省点钱,而向原告提供了假发票。正是由于被告提供的假发票,致使原告补交了税款,如果这些发票是真实的话,比如说被告自己开具的或者到税务部门开具的,原告完全不必补交税款,这些补交的税款对原告而言,就是损失,这个损失是由于被告提供的5张假发票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这些税款应由被告承担。

后记

英国科学家培根说:“我们不应该像蚂蚁,单只收集;也不可像蜘蛛,只从自己肚中抽丝;而应像蜜蜂,既采集又整理,这样才能酿出香甜的蜂蜜来。”一些好律师之敬业精神真如一只勤劳的蜜蜂。执业多年,我们深深感到,律师代理案件中的思路和实务技能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问。本书所载案例,都是浙江省省直律师亲自代理主办的。出版此案例,能总结各律师成功的办案经验与体会,以利于日后的工作,也利于与同行、读者切磋交流,抛砖引玉,求得共同进步。本书与《律师实务研究》为姊妹系列,本书重律师实务、经验和技能,后者重律师实务理论,姊妹书系列相辅相成。在条件成熟时,姊妹书系列将再出新书。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陈晓军参与评审,金炜亮参与帮助整理,谨在此致以深深的感谢。由于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不当之处,故祈望专家、同行和读者指正,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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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典案例(第2辑)》案例均为律师作者本人已经办结之案件,希望通过本案例选能对律师同行、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兴趣爱好者及其他社会人士有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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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比较老,但案例还是有借鉴作用的


此书对律师业务开展有一定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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