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
2008-12
浙江大学出版社
张新宝 著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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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财产权申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以及人身权、知识产权、属于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或者说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侵权行为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罗马法的私法概念。广义的侵权行为包括加害人自己的侵权行为(狭义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以及物件造成损害的情形)。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常见的一种分类。在民法思维和司法实践中,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也多首先从此种角度分析。通常而言,特殊侵权行为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以过错为要件并且要有法律的特别、具体规定,因此先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此种情形。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法责任形式之总和。侵权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警戒作用,促使他们不再为侵权行为。例如可以促使产品制造者严格产品质量检验,促使医务工作者谨慎地进行诊断和治疗。侵权民事责任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却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第五章 责任竞合及其相关问题第六章 责任抗辩第七章 侵害财产权的责任第八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第九章 侵害人格权和人身关系的责任第十章 侵害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责任第十一章 专家责任第十二章 商业侵权责任第十三章 互联网上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十四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十五章 雇主责任与法人自己的侵权责任第十六章 监护人责任与校园伤亡事故责任第十七章 高度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第十八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章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二十章 产品责任第二十一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二十二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第二十三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二十四章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第二十五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第二十六章 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十七章 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八章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为确定侵权行为(包括准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需要讨论的是,“权”仅指民法所确认的各种权利还是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民法所确认的各种权利都可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还是仅有部分权利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我们认为,财产权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以及人身权、知识产权属于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或者说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多数情况下,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情形则例外。以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绝对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传统侵权责任法仅仅对民事权利的侵害提供救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必须通过对侵权行为作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还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②学者一般认为,权利与其他法益有划分之必要,权利仅限于指称名义上被称作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法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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