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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

陈国权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国权  

页数:

197  

字数:

188000  

前言

我们推出“公法时代丛书”,并非基于倾向“强化公权力并弱化私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共识:“21世纪,是公法的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里,公权力比私权利更需得到法的规制。”虽然公法与私法本身的概念仍会让我们争论几百年,但划分其“界河”的工作与理论几乎可以往前推算近2000年。自古罗马的D.乌尔比安(Doreitius Ulpian,约公元170-228年)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几经沉浮,到近代终于成为欧陆法制的原则和法学研究的前提。即使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甚至一度与西方法制决裂的苏联东欧各国,在当代也无力抗拒公、私法的划分。列宁曾经说过:“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列宁:《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这种对“公法”过分的好感,我们又慑于接受。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不能因公法否定私法,也不能相反。规范与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为者为公法;引导市民善待自己人身权与财产权者为私法。没有善良的公法规则,任何私权可能会消失殆尽。

内容概要

《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对责任政府的学理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型政府。其本质含义在于政府组织建设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作者系统阐述了责任政府责任本位的意义,提出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其根本特征是政府遵循责任本位的逻辑厘清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政府组织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逻辑;提出责任政府的组织建设从责任开始,根据政府履责的需要决定政府权力的配置,以责任勘定政府权力的约束边界。按照履责的需要建构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因此,责任政府的建立实现了政府与公民关系向民主政治的根本回归。

作者简介

陈国权,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县级行政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监察学会理事,浙江省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等校兼职教授,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特约研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责任政府:一个理想政府模式 第一节 政府的权力本位与责任本位 第二节 政府责任本位:政民关系的民主回归 第三节 政府问责制:责任本位的实现机制第二章 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 第一节 政府责任的法治性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至上性 第三节 问责主体的广泛性 第四节 权责义利的统一性第三章 责任政府的思想渊源与政制发展 第一节 古典时代的贡献 第二节 中世纪的遗产 第三节 近代国家转型与责任政府第四章 责任政府的法治基础与政治构架 第一节 责任政府的政治构架 第二节 责任政府的制度基础 第三节 责任政府与民主法治的统第五章 责任政府与市场经济现代转型 第一节 法治缺失与政府失责 第二节 政府失责与市场失序 第三节 责任政府与市场经济的现代转型第六章 责任政府的职责体系建构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责任重构 第二节 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责任重建 第三节 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责任重塑 第四节 政府与政府关系的责任重理第七章 责任政府的回应性与服务性 第一节 责任政府的回应性 第二节 责任政府的服务性第八章 政府公平悖论与社会责任 第一节 市场马太效应凸显政府社会责任 第二节 政府失责与社会不公的政策成因 第三节 问责政府与社会责任的回归第九章 责任政府实现过程中监督的作用 第一节 责任政府与民主法治的内在联系 第二节 民主与法律监督对责任政府的贡献 第三节 责任政府与制度发展第十章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节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构架 第二节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本分析 第三节 问责制度缺陷对行政问责的影响第十一章 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 第一节 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及变革 第二节 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的基本途径及改革 第三节 比较与启示第十二章 政府问责制与绩效评估的互动 第一节 政府绩效评估:从责任控制视角的考察 第二节 绩效评估对政府问责制的贡献及其局限 第三节 基于政府问责制的绩效评估优化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责任政府:一个理想政府模式责任政府是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是人类追求法治与民主政治对政府的一种诉求。然而,我们对责任政府的认识并不清晰。责任政府与其他政府形态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什么样的政府可以称之为责任政府?诸如此类的基本问题都还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理解。这种状况说明理论界对责任政府的认识仍然是模糊不清的,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责任政府的理想模式。我们认为,责任政府与其他形态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政府是一个以责任为本位的政府,它在根本上颠覆了传统政府以权力为本位的逻辑。从而不仅实现了责任对权力行使目的的限制,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还为政府权力与机构的合理设置提供了依据,为勘定政府权力的合理边界指明了方向。因此,责任政府建设事实上是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发展的一个历史过程。第一节 政府的权力本位与责任本位传统集权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组织,政府的组织建构事实上是先有权力,然后配置相应责任,并与利益密切挂钩。在这一政治逻辑下,政府官员对利益的谋求就转变为对权力的追逐,政府处于不断扩张权力的冲动之中;同时,政府往往只争权谋利而推诿责任,把权力主要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


编辑推荐

《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公法时代”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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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意识的树立对于目前政府管理而言,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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