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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学法用法300问

夏立安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夏立安  

页数:

229  

前言

  接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书系:农民学法用法300问》写作任务之前,我们就备感忧虑,因为时代在进步,农村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而我们又对农村生活缺乏体验,很难了解哪些问题才是真问题,是现实中农民朋友关心的问题。因此,我们花了许多工夫用来调研,和农民朋友交谈,以了解农民朋友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疑问。  法律问题涉及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然而现实中的问题总是比学者研究的问题要多,自然也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书系:农民学法用法300问》所列举的问题要多。我们尽可能选取那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来回答。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书系:农民学法用法300问》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民事法律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书系:农民学法用法300问》的重点,比重超过了全书的一半,因为根据我们的调研,农民朋友最为关心也最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民事法律问题。第一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问题,第二章是关于自留地、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问题,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借贷与侵权中常见的问题作了回答,第五章是婚姻家庭部分,其中涉及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与继承等法律问题,第六章就民事诉讼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第二部分是刑事法律问题,我们选取了一些农民朋友最为关心的刑法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或者易于混淆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民事法律问题,这是本书的重点,比重超过了全书的一半,因为根据我们的调研,农民朋友最为关心也最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民事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刑事法律问题,编者选取了一些农民朋友最为关心的刑法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或者易于混淆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行政法与经济法问题。本书的编写以法律条文为根据,很少涉及理论部分的内容,其中略有涉及的部分也比较浅显,目的也是为了农民朋友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民事法律问答 第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 问题1: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问题2: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问题3: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需要走什么程序? 问题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问题5:土地流转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问题6:土地承包争议应该如何解决,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7: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符合什么条件? 问题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问题9:口头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承包合同一般应具备哪些内容? 问题10:外村的人可以承包我们村的土地吗? 问题11:承包人可以出卖自己的承包地吗? 问题12: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问题13:村里分配承包地男女有差别,这违法吗? 问题14: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该约定有效吗? 问题1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需要登记才能有效吗? 问题16:承包期间,村里可以收回承包人的承包地吗? 问题17: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退还承包地吗? 问题18: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谁能获得承包经营权? 问题19:妇女嫁往外村后,其承包地是否可以收回? 问题20: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 自留地、宅基地及房屋 …… 第三章 借贷 第四章 侵权责任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六章 民事诉讼第二篇 刑事法律问答第三篇 行政法与经济法问答 第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救济 第三章 村民自治 第四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 农产品质量与农业问题

章节摘录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一方面,村农民集体应依法将自己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家庭经营;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发包方,依法享有代位发包资格。  (2)土地承包方法律地位的差别性。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至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如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方式将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承包,或者对“四荒”等其他土地进行承包等,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则没有限制。从本质上说,土地承包合同体现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基于成员资格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约定行使承包经营权。且“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承包法》第48条)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成员家庭所占份额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它不放弃承包经营土地,那么在所占份额范围内的土地上不能并存两个同样内容的权利。而非成员承包经营土地则需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放弃承包经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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