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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3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叶孝信  

页数:

442  

字数:

494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基础性课程。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演变的规律,力图从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基本目的,是向学生客观、全面地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在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方面的历史遗产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纵向以及横向的比较思考,从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加深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好地融会贯通各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早在大约四千多年前,在现今中国境内就已形成了早期的国家,也出现了法律的雏形。经过商、周两个朝代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了特有的体系和原则。以周部族习惯法“礼”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以后经过以儒家为主的思想家们的总结发挥,作为“礼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一公元前221)是中国社会大变革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迅速走向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历史朝代顺序,全面介绍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书中吸取了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加强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内容以及司法诉讼方面内容的介绍和总结。在体例结构上设置了“本章要点”、“资料”、“解说”、“案例”、“人物”、“插图”、“本章小结”等栏目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引用、法律现象的解说、典型案例的列举和古代法官事迹的介绍,帮助学生在接受授课和阅读教材后确立法治意识,提高认识能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全书结构新颖,文字通俗,条理清晰,是法律专业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中国法制史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作者简介

叶孝信,男,福建建瓯人。生于192 7年 10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先后任教于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法律学系。曾任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论著有《试论唐律疏议》(获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节 夏商时代的法制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前11世纪——前771)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制(前770——前221) 第一节 法律形式的转变 第二节 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第四章 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前356——前206) 第一节 商鞅变法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法律形式 第四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前 206——220)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一节 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的法律形式 第四节 唐朝的身份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的财产法律制度 第七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两宋的法制(960——1279)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一节 辽国(契丹)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夏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十章 明朝的法制(1368——1644)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诉讼及审判制度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 (1644——1911)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太平天国法制 第七节 清末改制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的法制(1912——1949) 第一节 孙中山对于民国法制的设想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三节 立宪活动及宪法 第四节 民法以及商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行政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制(1927——1949) 第一节 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 第二节 土地立法及政策 第三节 刑事立法及政策 第四节 婚姻立法 第五节 劳动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一)特权阶层1.贵族明代皇族宗室制度有较大变化。明太祖规定皇族宗室分为八等爵位,即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女性分为公主(丈夫封驸马)、郡主(以下各级丈夫封仪宾)、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六等。为了让朝廷得到拱卫,明太祖时将皇子分封于各边境或要害地区为藩王,可以拥有王府卫队武装,并往往可以指挥当地驻军。明成祖以藩王起兵登上皇位后,即继续建文帝的“削藩”政策,规定亲王就国,只可享用封国的赋税,不得干涉封国的官府事务,尤其是不得掌握兵权。各级贵族都可以按照爵位享用朝廷提供的“宗室禄米”,亲王每年万石,以下递减,至奉国中尉每年200石。各级宗室贵族不受普通司法体系管辖,涉及诉讼要由朝廷宗人府处理,并享有“八议”之类的法律特权。但宗室贵族不得干涉当地政府事务,也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出任官职,或者经商贸易。在宗室贵族身份的继承上,明代法律与前代法律有所不同。除了和历代一样实行嫡长子继承封爵、余子降等的制度外,明确规定第八等奉国中尉爵位无限制继承,世世代代永远为奉国中尉,可以享用“宗室禄米”。这样宗室贵族人口以平均每15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寄生阶层。到明末天启六年(1626),宗室的总人口已经达到了627 424人,即使以人均200石计算“宗室禄米”也要有1.2亿石以上,相当于朝廷财政总收入的好几倍①。在皇族以外的贵族是功臣和外戚,分为公、侯、伯三等爵位。外戚贵族以后被定为“流爵”,不得世袭。而《大明律》明文规定“文臣不得封公侯”,最高只能封伯爵。明太祖曾大封国臣,按照功劳赐予“岁禄”。并赐予“铁券”,明代法律没有恢复唐宋律中的“官当”制度,但基本保留了其他的一些有关官员的法律特权。《大明律》中规定的官员职务上的“公罪”都要处以笞杖刑,不过大多数罪名都允许折换为罚俸、降级、罢职之类的行政处罚。而官员犯“私罪”则要处刑。(二)平民阶层明代法律将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军户是世代为朝廷承担兵役的人户。明代的军队以卫(约5 600人为一卫,设指挥)、所(分为定额为l 120人的千户所、定额为112人的百户所两种)为单位分驻全国各地,各省设有都指挥使统帅驻军,朝廷设五军都督府分掌统帅权。军户分得一小块屯田,平时耕种,农闲操练。民户的主体是农民。无论有没有田产,都视为法律上的平民。明太祖曾规定佃农见地主应该行晚辈见长辈之礼。农民要为朝廷承担各类差役,外出探亲、经商等等都必须要向当地官府申请“路引”(通行证)。明代商人也属于民户,并没有特殊的身份。匠户是手工业者。承担特别的匠役,无偿为朝廷提供各类工作。其中的“轮番匠”每年必须到京城服役。灶户是为朝廷生产食盐的专业户。明代实行食盐专卖,禁止私人生产食盐。盐产区的居民被点检为灶户,每年上缴定额的食盐,代替其他的差役。(三)贱民阶层奴婢仍然是社会底层的贱民。其法律地位与前代奴婢相似。但按照明律的规定,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而且还曾有法律限定贵族拥有奴婢的数量。尤其是明律和前代法律不同,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奴婢“视同畜产”,也不再规定平民和奴婢之间的互相侵害行为要有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区别。表现了相当的社会进步倾向。明代法律规定的法律地位高于奴婢、但与其主人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贱民称为“雇工人”。雇工人是以“投靠文书”向主人出卖自身自由,算是主人“义男”的家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庭,主人不能将他们出卖。他们和其他的平民有人身上、财产上的侵害都同样处理,并不像唐律中的部曲那样要加重或减轻一等处罚。但是雇工人和主人之间有“主仆名分”,加害主人的行为都要加重一等处罚,如果是人身侵害加重幅度更大(但轻于奴婢),殴打主人及其尊长亲属都要处杖一百徒三年(奴婢斩、绞),谩骂主人及其尊长亲属杖八十徒二年(奴婢绞),但谋杀主人则和奴婢同样处以凌迟。而主人子孙可凭“铁券”免死(每券一次)。功臣子孙有的可以出任军职,年幼袭爵要人国子监读书。但因明太祖统治时期有意识的罗织罪名诛杀功臣,因此功臣贵族人数远远少于皇族宗室。2.士大夫明代明确规定只有通过朝廷科举考试的读书人才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士大夫。通过县官主持的“县试”的人,被称为“童生”,被承认是读书人,但并不具有特权地位。童生如能通过两年左右举行一次的由省学道主持的“院试”,就算是正式进入了官学成为官学生。由于每次院试能够录取的官学生都有员额限制(一般每县仅几个人),因此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生员是最基层的士大夫,享有如下的特权:平时在官学学习优秀者由官府提供生活费用“膏火银”;有机会被选拔为朝廷的国子监监生,其中的优秀者得以出任低级官职;可以免除家中两个男子的差役;可以和地方长官平礼相见,不用下跪叩头;涉讼时可以不必亲自出庭,只要委派家人代诉;犯罪受审时可以不受刑讯(重罪情况下要经过省学道批准才可以用刑),也不受身体刑罚(折换为赎刑)。生员可以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一级考试“乡试”,通过者即获得“举人”身份。举人有资格参加也是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的“会试”,或可以经过六年一次的“大挑”出任低级官职。通过会试者成为“贡士”,贡士再通过名义上由皇帝主持的、没有淘汰的“殿试”,就成为“进士”。殿试第一名号为“状元”,第二名号为“榜眼”,第三名号为“探花”。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或朝廷的七品官职。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儒家经典中的一些片言只语进行发挥,要模仿古代圣贤的口吻语气,按照死板的“八股文”格式作文,不得联系社会现实。根据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的估计,明末全国有大约50万名生员。而其中大多数人只是为了取得一个特权身份以“保身家”而已①。因此明代的士大夫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知识分子,而是一个特权阶层。3.官员明代沿袭历代的九品十八级官阶制度,官员各按其品级享受各项政治权力以及社会待遇。其来源除科举考试外还有书吏(只能担任低级官职)、军功等等。

后记

本教材由复旦大学等高校的法律史学科教师和研究人员共同编写,可供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使用。本教材作者编写的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叶孝信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前言,第七章。确定编写大纲,全书统稿和审定。王志强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第二章。协助统稿。袁兆春教授(曲阜师范大学经济法政系):第三章,第四章。蒋晓伟教授(同济大学文法学院):第五章,第六章。戴建国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第八章。殷啸虎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第九章。郭建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第十章,第十三章。参与统稿。姚少杰讲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十一章。姚荣涛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第十二章。参与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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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中法史,此书值得一看。


书籍还不错,内容很有逻辑,也很翔实。如果能更优惠些,服务速度和态度能提高些将更好!


中国法制史这本书这样讲的是古代的刑法,里面有很多我们不知道的历史刑法,能带我们穿透历史的窗户看外面的世界,是一本很好的书,当然这本书也被作为教材,我本来就很喜欢古代的东西,这本书启发了我很多古代和现代的不同。真的很不错


上课要用的教材所以不得不买总体还比较实惠但是不学这个课程的人就不一定有必要买了网上资源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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