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2002-12
复旦大学
杨大文 编
350
384000
无
本书是为培养适应2l世纪要求的宽口径、复合型、综合素质的高级法律人才的需要而编写的法学本科教材之一。与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在内容、体例和研究方法上都有较大创新。在内容上,本书力求反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增加等变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本书对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说、评述,既有基本理论的阐述,更有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如重婚的界定、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夫妻相互忠实与配偶权、夫妻财产制度如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的补偿等救济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扶养制度是否应当作为单独制度、亲属制度能否作为通则规定等等问题,在本书中都有较大篇幅的探讨。这就使得这本教材区别于其他的教材,具有内容新、知识面宽,又有一定理论深度的特点,对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思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在体例上,本书力图突破传统的婚姻法教材模式,凸显了婚姻家庭法学原理的地位,特别是亲属关系原理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作用。同时,在体例上增强了家庭关系部分的内容,扶养、监护均单独成章,作了较为充分的讲解与论述。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配偶权等设立了专节予以探讨。这就使本书具有体例新颖、观点全面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本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内容全面、准确地阐述了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完整地包含了本学科的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体现了国内外最新的优秀科研成果。同时,作者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书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结构合理、语言流畅,其体系充分反映了婚姻家庭法学的内在联系及本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专业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究和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本书按照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完整、全面地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进行了介绍和阐述。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之后编写的教材,本书还注意充分体现婚姻法修正案的各种变化及其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并对我国婚姻法的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的研究。全书共分十三章,内容涉及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婚姻家庭历史发展的回顾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着重分析和阐述了亲属的分类和法律事实、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婚姻的效力、婚姻终止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亲子关系、收养、扶养、监护以及侵犯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对受害人提供的多种救济措施。在附论部分对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分析。全书内容丰富、资料新颖、论述严谨,既可以作为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教材,也可供民政、司法等实务部门的人员参阅。
杨大文,1933年生,江苏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家》杂志主编,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常务理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等职。1956年毕业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二、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概况 三、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概况 第三节 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 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性质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愿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外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评介 三、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第三节 保障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节 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一、夫妻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责任 二、家庭成员有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责任第五章 婚姻成立 第一节 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及性质 二、婚姻成立方式的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类型 二、我国的婚约问题 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概述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概述 二、无效婚姻 三、可撤销婚姻 四、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五、事实婚姻第六章 婚姻效力 第一节 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由来 二、夫妻姓名权 三、同居义务 四、忠实义务 五、婚姻住所商定权 六、日常家事代理权 七、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八、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九、配偶继承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第七章 婚姻终止 第一节 概说 一、 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 离婚制度的沿革 三、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二、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 三、登记离婚的法定程序 四、登记离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立法原则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三、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二、离婚在财产关系上的后果第八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概说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三、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确认 三、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一、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产生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四、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九章 收养 第一节 概说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收养制度的沿革 三、中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与收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三、无效收养行为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二、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第十章 扶养 第一节 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间的扶养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五、扶养制度的完善第十一章 监护 第一节 概说 一、 监护的概念 二、 监护制度的功能和特点 王、监护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设立 二、监护的变更 三、监护的终止 第三节 监护人的法律地位 一、监护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三、监护关系中的民事责任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立法意义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 救助措施 一、基层社会组织的救助 二、公安机关的救助 第三节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的刑事责任第十三章 附论 第一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 第二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 一、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一、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参考书目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的家庭。礼与律都要求“家事统于一尊”,家长的权力十分强大。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父子之亲在一定程度上是君臣之义的缩影。子女、卑幼不从家长之命的,得依违反教令治罪。如果构成“不孝”或“恶逆”,更是位列“十恶”,须从重治罪。另一方面,家长和家中其他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例如:按照清律的规定,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孙子女、子女者,仅杖一百;故杀者亦仅杖六十,徒一年。家长拥有管理和处分家庭财产的全权。同居卑幼不经家长私自擅用本家财物的,经家长告诉须受法律的处罚。为了保护家长的财产权,防止家庭财产的分散,封建法律中还有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子孙“别籍异财”的规定。《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对“别籍异财”的处罚已较过去为轻。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婚姻终止问题上,封建礼教对男女双方有不同的要求。配偶死亡时,“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妻亡夫可再娶,被认为理所当然。反之,却要求妻“从一而终”。但是,礼与律并没有一般地禁止生前离异,实行的是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制度。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女子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按照封建时代的礼与律,“出妻”、“和离”、“义绝”是几种一般的离婚方式,此外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特殊情形还可向官府呈诉离婚。其中,“出妻”是最常见的离婚方式。所谓“七出”,即妇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和“窃盗”,便是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理由。关于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本书第六章还将另作说明,此处从略。需要指出的是,对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应当作全面的、历史的评价。在封建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也曾起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本题以介绍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论证改革的必要性为主旨,文中多偏于否定性的评述。笔者相信,广大读者对此是完全理解的。
《婚姻家庭法学》内容丰富、资料新颖、论述严谨,既可以作为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教材,也可供民政、司法等实务部门的人员参阅。“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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