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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陈卫东 谢佑平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6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卫东 谢佑平  

Tag标签:

无  

前言

证据及其相关制度,是诉讼法学界近年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涌现了大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据问题的重要性,与司法公正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本质上由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活动构成,从诉讼的开始,到裁判的作出,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产生,多数情况下归因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采信中存在偏差。因此,开展证据法学研究,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据及其制度相关问题的争论颇多。如:什么是证据?证据具有何种本质属性?如何评价自由心证制度?证人应否具有特免权?鉴定机构应否中立?证明责任由谁负担?如何理解证明标准?等等,都存在分歧。传统教科书与现代教科书不一,现代教科书之间也存在差异。这种状况的存在,实质上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人们对证据法学科学性的认识。为此,我们组织了全国部分法学院、系在证据法学领域的中青年教师力量,编写该教材,力图做到知识精准,内容前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从事证据法学教学与研究的骨干人员共同编写,由陈卫东和谢佑平教授统稿,可供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使用。本教材作者编写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章。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第二章、第十七章。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章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四章、第五章。洪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六章。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章。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为四编二十二章。第一编为绪论,主要概述了证据法学的学科体系、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及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编为证据论,主要介绍了证据的基础性知识,包括证据的概念、特征、功能、意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据规则的体系和内容,并按照法定的证据分类形式,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各种类型证据的特征及其运用规则作了介绍。第三编为证明论,主要介绍了证明制度、司法认知与推定、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本理论与制度。第四编为应用论,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取证制度、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进行了系统阐述。本书整合了我国主要法学院、系在证据法学领域优秀中青年教师的最新教学和科研成果,具有知识精准、内容前沿、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特点。

作者简介

陈卫东,男,1960 年7 月出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1979 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 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诉讼法学研究生,1986 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律师制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7 年晋升为教授,1999 年被评聘为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二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编 证据论 第四章 证据概述 第五章 证据规则 第六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七章 当事人陈述 第八章 证人证言 第九章 物证 第十章 书证 第十一章 勘验笔录 第十二章 鉴定结论 第十三章 视听资料第三编 证明论 第十四章 证明制度概述 第十五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 第十六章 证明对象 第十七章 证明责任 第十八章 证明标准第四编 应用论 第十九章 取证 第二十章 举证 第二十一章 质证 第二十二章 认证制度

章节摘录

一、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证据法是指与诉讼中关于证据取得与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证据法包括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前者又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后者包括仲裁证据法和公证证据法等。但由于证据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最为广泛,也最具有代表I生,同时,各种证据规则大多产生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之中,所以一般所说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而不包括非诉讼证据法。本书所研究的亦是这种意义上的证据法。证据法律规范,就实体与程序而言,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应包括程序法规范。证据法在法学中具有何种性质,在学界尚存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证据形成于案件过程,取得于诉讼过程,这种情况决定了证据法既具有实体法意义,又具有程序法意义。从发现证据的过程看,证据法接近于程序法,但从证据的效力看,其作用又在于确认实体权利关系,因为证据的作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个实体法问题,所以,证据法又具有实体法的色彩。实际上,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它具有独立的性质。这种意见认为,证据法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因而具有特殊的双重属性,应独立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成为一种特殊的形式来加以研究。这种观点看到了证据法的程序与实体兼具的特点,有其合理之处,但从证据法的内容来看,更多的是程序规则。第二种意见认为,证据法系程序法。此说为通说。其主要理由是:(1)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情的认定,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①。证据法律规范,就涉及的诉讼阶段而言,既包括庭审前阶段有关证据取得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庭审阶段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规范。在庭审前阶段,证据法律规范主要围绕证据取得问题--谁有权(力/利)以何种方法从何处取得何种证据?在此主题的涵盖下,囊括了有关物证、书证、人证等证据种类,及各种证据的收集与呈现方式,如搜查、扣押、鉴定、勘验、检查、辨认、询问、讯问等的规定。在庭审阶段,证据法律规范主要围绕有关证据运用问题--谁有责任证明何种事实至何种程度?在此主题的涵盖下,囊括了有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严格证明、自由证明、推定、司法认知等的规定。而严格证明又涉及证据能力概念(即可采性+庭审调查程序),证明标准又与证明力概念紧密相连,与这些重要概念相应的规范也正逐步发展完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证据法律大体都可以分作两大块,分别规范两阶段。当然,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这两阶段的法律发展并不平衡。大致而言,传统上,大陆法系的证据法律主要包含在诉讼法中,更重视庭审前阶段;传统上,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律多独立存在,更重视庭审阶段。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证据法律对庭审阶段日趋重视,其中尤以德国为代表;英美法系对庭审前阶段的重视也悄然兴起,英国有多部侦查与证据法即为突出例证。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有关诉讼证据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证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二、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对目前中国而言,研究证据法,万万不可忽视有关证据立法的研究。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中国历史上证据法非常不发达,迄今为止的法制史研究表明,传统中国固有法律中证据法律很少,偶尔有,也仅只言片语,远远谈不上严谨、系统、完善;建国后引进的前苏联法律,因过分重视政治成分,忽视科学成分,也没能提供多少证据法的科学传统,因为没有多少证据立法的传统经验可以借鉴,我们要更为重视别国的立法经验。其次,因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等原因,各国证据法律差别极大;晚近以来,虽有互相学习的趋势,但从整体框架到细微规则均有重大差别,且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如欲建立一些既能满足当前需要又能适应未来变迁的证据法律,不可不斟酌别国立法经验之优劣以资借鉴。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取得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从来都是中外诉讼中的重要实践活动。美国一位著名的大法官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立论并非否定法律在逻辑上的特性,而是突出强调了经验对于法律的重要性,这种经验的源自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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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本证据学的启蒙教材,还是比较合适的,唯一的缺点就是实证分析和案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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