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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论

陈大文 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大文 编  

页数:

351  

前言

  本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特点和教育部有关教材建设的要求,在法律素质教育思想指导下,力图将法律知识的传授,同法律思想、观点、心理的引导,以及用法、护法能力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从教材建设的高度努力探索知识传授、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行政法课程教学新模式。  本教材根据“必需、够用”的内容取舍要求,以及“突出应用性,重视实践性”等原则精神,在总结同类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对教学内容进行了精选、重组。在简明扼要地阐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的历史和作用、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实践,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作了比较系统的阐释。基于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基础的实际情况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对国务院的机构设置,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和措施,作了全面的介绍。  本书由上海理工大学教授陈大文任主编,上海市共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平海兵任副主编,由上海理工大学和西南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同仁组成编写组。具体分工为: 第一章,陈大文、吕新; 第二章、第三章,张自明;第四章、第五章,陈锦文;第六章,许鹏;第七章、第八章,刘德强、吴岩;第九章、第十章,陈大文、姚晓光;第十一章,平海兵。  本书作者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大量有关著作,尽可能采用学术界通行观点,谨向有关著作权人致谢。对参考引用著作,恐有注释遗漏,故在书末附有主要参考文献。由于编写时间较紧,书中缺点恐难避免,请有关专家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便再版时改正。

内容概要

本书以法律素质教育为指导,系统阐述了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行政法基本理论,根据最新法律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和法律实践,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作了具体的介绍。 本书既可作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等本科专业的教材和公选课教材,又可用作行政管理、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等本科教育及高职高专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教材,还可供相关的干部培训、职业培训之用。

作者简介

陈大文,男,1961年11月生。现任上海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国家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法律基础课教学指导专家组5名成员之一、上海市级精品课程“法律基础”负责人。长期从事高校法学及思想政治教育。主编或参编教育部高教司、社政司组织的《法学概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法的历史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历史 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础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和内容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依法行政及其实施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义和目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三章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和种类 二、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行政主体的范围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 二、中央行政机关 三、地方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五、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与分类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与程序 四、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二、行政指导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和特点 二、行政程序的类型 三、行政程序的价值 四、行政程序法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二、听证制度 三、回避制度 四、信息公开制度 五、职能分离制度 六、时效制度 七、救济制度第六章 公务员法 第一节 公务员法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的条件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一、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二、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三、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设置 第四节 公务员的录用与任用 一、公务员的录用 二、公务员的职务任用 第五节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和奖惩 一、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二、公务员的奖惩 第六节 公务员的交流回避和辞职辞退 一、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二、公务员的辞职辞退第七章 行政许可法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特征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行政许可法的作用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 二、法律责任第八章 行政处罚法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第九章 行政监察法 第一节 行政监察法概述 一、行政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四、监察人员 第三节 监察程序 一、监察检查程序 二、调查处理程序 三、申诉程序四、复审、复核程序 第四节 行政执法监察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特征和任务 二、执法监察的分类 三、执法监察的作用 四、执法监察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三、行政复议的分类 四、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五、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二、可以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三、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方式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受理 一、复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救济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理方式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复议决定的种类 四、复议决定的期限、效力及履行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法定责任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受案范围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举证责任 五、强制措施 第二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和判决 三、执行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的条件 三、行政赔偿的方式和原则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当代行政法既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拓宽了行政法的范围。同时,古典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主要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界定的,因而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当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则主要是从实质意义上来界定的,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一切享有和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同公职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与行政法的产生是一个过程一样,行政法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尽管我们可以将第二次世界大战作为古典行政法转变为现代行政法的标志,但这种转变既是以往发展的结果,也是以后发展的新起点。这种转变也仅仅是行政法内容和适用范围上的发展变化,而并不是行政法本质上的变革。并且,与行政法在各国的产生时间并不完全相同一样,这种转变的时间也并不一致。  2.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即社会主义行政法。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起算。但是,社会主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存在,却是20世纪60年代后的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后,由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同时,由于极“左”思想的禁锢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在彻底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和国家制度时,也抛弃了法律这种人类文明的成果和社会关系调整器。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并没有得到及时推行,行政法并没有得到重视。虽然苏联苏维埃主席团曾在个别单行法中规定了法院对某些行政决定的审查权,但直到苏联解体前,统一、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公众的公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因此,行政法在苏联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受苏联的影响,当时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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