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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信托

高凌云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高凌云  

页数:

295  

Tag标签:

无  

前言

  也许因为时间过得久了一些,曾把应诺写序的事情忘在了脑后,直到本书稿传至我的信箱,我才突然感受到一份盛情难却、义不容辞为该书写序的责任。  记得是在上海参加由“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举办的一次有关信托受益权流通课题的论证会上,首次遇到了一起参会的书作者。她告诉我她在写一本关于信托法方面的书,希望我能为这本书写个序言。我未假思索地回答说,好!记得当时首先涌上心头的想法是:热心信托行业、下工夫研究信托制度并有所建树的,还真的后继有人!此事不禁令我有些感慨得喜出望外。因为在目前国内实施和发展信托制度还存有诸多不顺利的大环境下,能持之以恒、不甘寂寞、刻苦认真地致力于信托法理论研究和信托实务开发的人,说实在的,市场上并不太多。具有理论功底和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及其著作出现,就是信托业界的一大幸事,应当给予大力的支持、鼓励和庆贺。  现在这部书稿就摆在我的电脑里,我仔细地翻阅了一些章节。书中对于某些问题的论述和观点,不时引起我在具体组织起草信托法过程中对这些诸多问题争议情景的回忆,至今历历在目。联系到中国信托法存在的某些瑕疵或引发久久难息的争议,再看看本书对于信托法的某些点评,不禁令人产生一种倒回的遐想:如果在信托法起草过程中,更广泛地倾听一些专家学者和业界的意见,更认真地体现一些民主与科学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特别是如果将本书中卓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及早地发现并吸纳进去,那么中国信托法应有的光彩或许更灿烂一些,应有的生命或许更长一些,应有的实施效果或许更大一些,引发的对中国信托法的存疑甚至责难或许更少一些。  并非凭空拔高本书的理论性和专业性,而是在存有争议的诸多问题上,本书做出了令人易于接受的阐述和分析,体现出了虚实结合,内外贯通,观点鲜明,论述简要,文字畅顺,编排新颖等自己的特点与创新。其主要看点在于:  一是本书追根求源,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信托制度之所以在英美国家根深蒂固的原因,分析了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及文化环境下信托法律制度应该有的生命力。由于作者在美国完整地学习过信托法,并从事过信托法律实务工作,撰写过中英文信托法律文件,因此对于中外信托法的研究介绍,能够融会贯通,浅显易懂。  二是本书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信托法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信托的运作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办法,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案例,也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尤其提供了几种信托文件的文本,并详细分析其重要条款,给信托司法介入提供了便利。  三是本书从头至尾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分析了民事信托在我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实施的广泛空间。我国目前有关信托的理论探讨一般都限于商事信托,在实践中更是没有遇到过民事信托,而本书的重要特点,就是深入分析了民事信托的方方面面,鲜明地提出和反复论证了民事信托就是商事信托的基础、商事信托的原则大都是从民事信托原则发展起来的观点。与此同时,作者从我国继承法、物权法的角度研究出发,认为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独特的财产规划与管理方式,无疑对我国人民生活安宁与社会和谐发展会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内容概要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及文化环境下应该有的生命力。《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信托法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信托的运作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办法,既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案例,也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尤其提供了信托文件的文本,并详细分析其重要条款,给信托司法介入提供了便利。《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分析了民事信托在我国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实施的广阔空间,鲜明地提出和反复论证了民事信托就是商事信托的基础、商事信托的原则大都是从民事信托原则发展起来的观点。最后还对我国《信托法》进行逐条点评,然后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若干建设性意见。全书稿资料来源丰富,既有国外原版著作和判例,也包括国内专著与论文,还包括国内法律判例以及实务部门的第一手材料。

作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烟台市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比较法学硕士。美国威拉姆特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American Law Reporter(ALR)International的合约撰稿人,出版《英美法:案例分析与法律写作》(上海人民出版社)、《英美法:合同、侵权与审判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Chinese Business Law》(美国Thomson West法律出版公司)等专著和教材。并在国内外法学期刊发表十多篇论文。主要研究和授课领域为比较法(民商法、信托法)和国际金融法。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信托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一、什么是信托二、信托的起源与发展三、现代信托的目的四、信托的特征五、什么不是信托六、信托的分类第二章 信托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一、设立信托的方式二、信托成立的要件三、信托成立的抗辩四、信托的期限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三章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二、受托人的权力三、受托人的义务四、受托人的责任与受益人的救济第四章 信托的运作一、信托的管理与分配二、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三、信托税收制度四、信托公示制度第五章 明示信托一、生前信托二、遗嘱信托三、保护性信托第六章 默示信托一、归复信托二、推定信托第七章 公益信托一、公益信托的目的二、对公益信托的限制三、公益信托中的近似原则四、公益信托的监管第八章 商事信托一、商事信托的性质二、商事信托与传统信托的区分三、商事信托的用途四、用于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商事信托五、用于投资基金交易中的商事信托第九章 国际财产保护信托一、国际财产保护信托的特点二、如何设立国际财产保护信托第十章 信托在我国一、我国实践中的信托文本二、我国已出现的信托纠纷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点评四、我国信托法的将来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英国《用益法》颁布之前用益比积极信托更为常见。当时的英国对土地所有权附加了许多负担。国王将土地分封给大臣,这些大臣又将土地分封给更小的封臣,层层分封直至最终的佃户。这些封臣叫作土地的领主。根据当时盛行的封建制度,国王和等级较高的领主对分封出去的土地享有各种附属权利,这些附属权利包括收费权、监护权、婚姻决定权、先占权及没收权等。例如,当土地被传给年满法定年龄的继承人时,土地的领主有权收取一笔继承金;当土地被传给未满法定年龄的继承人时,土地的领主对其有监护权并拥有在其成年后决定其婚姻的权力;当土地的所有权人犯有某些罪行时,土地的领主可以先占或没收土地,等等。另外,寡妇和鳏夫对死亡配偶的土地拥有部分所有权。这些附属权利给佃户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了逃避这些负担,人们开始想办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因为这些负担只附属于土地的所有权,而通过把土地的所有权授予他人,自己只保留使用权——即用益,人们就可以不受领主的附属权利的约束。因此用益就应运而生。  概括而言,用益即是财产(当时主要是土地)所有人将财产交由用益受托人持有,由受托人凭良心将该财产及其收益交给用益受益人的一种设计。如上所述,用益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避免当时的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所附加的沉重负担。通过用益的设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分隔并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从而领主无法行使其对土地的各种附属权利。然而,由用益受托人所持有的法律所有权有时间限制,一旦受托人死亡,领主又可以针对土地强制行使其权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人们就将土地授予多个共同受托人,如果某一受托人死亡,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将由其他受托人持有,这样土地上附带的负担一般就可以避免了。用益之所以被推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用益使得教会可以拥有房产和土地利益。当时的法律禁止教会拥有土地,因此信徒们就利用用益设计使教会成为土地的受益人。另外,用益设计还给予土地所有人生前转让土地和死后通过遗嘱处置不动产的更大的自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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