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2010-4
复旦大学出版社
[美]兰博约 著
371
王志强
无
什么行为会构成犯罪?或至少,会构成严重犯罪?对于这个问题,在伦敦或纽约的回答,与在罗马和巴黎恐怕并没有重大差别。乔治·西默农的小说里,多少汲取了与柯南道尔故事中同样的对犯罪的理解。不过,刑事审判展开的方式,却有根本性区别。在欧洲大陆以及继受民法法系的国家所实行的制度,未必恰当地被称为纠问制;法冒在审判的安排和控制方面扮演着主导角色。关于法官职能的理念,要求主持审判的职业法官在发现真相、实现公正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而在盛行对抗式制度的普通法世界,则是由双方律师来主导整个过程。法官的作用降为类似于足球赛中的裁判。法官不必采取积极行动来保证真相大白和公正实现,而只需要确保控辩双方公平地进行对抗以及被告的律师确有机会查究控方事证。最后,程序逐渐为各种繁复的规则所规制。这些规则包括各种晦涩的刑事证据条规,将常人看来一目了然的许多证据信息都排除在考量之外。在欧陆的诉讼程序中,这些规则都找不到对应物。到18世纪末,今天的对抗式制度已渐次生成,当时的刑事审判与伊丽莎白等时代迥然不同,这已久为人知。但是,这种变化究竟何时及为何发生,以前对此的解释不是完全阙如,就是难以令人信服。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利用新史料《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及各种传统文献,探讨英格兰刑事审判制度如何从18世纪以前控辩双方没有律师、直接对抗的“争吵式审判”,经由18世纪30年代的律师介入而逐步嬗变,到18世纪末形成由律师主导、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分析其历史成因,论述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及其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负面效应,质疑该模式的历史合法性。
作者:(美国)兰博约(John H.Langbein) 译者:王志强兰博约(John Langbein),耶鲁法学院法学与法律史斯特灵讲座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士(经济学,1964)、哈佛大学法学士(1968)、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士(1969)、哲学博士(欧洲法律史,1971);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1987)。曾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退休金和劳工保障法、信托与财产法以及现代比较法等领域卓有成就。除大量论文外,还著有《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1974年)和《刑讯和证据法:古代的欧洲与英格兰》(1977),编有教科书《比较刑事诉讼:德国》(1977)和《退休金和劳工利益法》(合编,2006)。担任统一法律委员会《统一谨慎投资法》报告人、第三次《财产法重述遗嘱和其它捐赠转让》副报告人、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顾问,并任职于美国多个法案起草委员会。具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佛罗里达州律师资格、英国出庭律师资格(内殿会馆毕业)。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法学士(1993)、法学硕士(1996)、耶鲁大学法学硕士(200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8)、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曾在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著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2003),在《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发表论文多篇。
丛书主编序言作者自序与致谢译序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导论第一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第一节 庭上的争吵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一、没有辩诉交易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二、证据的标准三、被告的特权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五、与轻罪比较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一、审前羁押二、被告证人的限制三、禁止被告证人?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六、宽赦制度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二、历史背景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一、“天主教阴谋”案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三、“赖宅阴谋”案四、血腥巡回审判五、补遗:七主教案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一、法官的偏袒二、审前准备的限制三、禁止辩护律师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一、《前言》:无罪和平等二、起诉状的开示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四、庭审的辩护律师五、事务律师六、辩方证人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二、法官的偏袒三、叛逆罪的复杂性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五、平等化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一、财富效应二、敌对效应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第一节 控方律师一、事务律师的职业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一) 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二) 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三) 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四) 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三、起诉重罪的合会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一) 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二) 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三) 纽盖特的辩护者五、控诉律师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一、赏金制度(一) 诱发伪证(二) 赏金的丑闻二、污点证人的控告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二、平等化三、司法的基础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第一节 《审判实录》所见一、偏重伦敦二、该系列的发展三、范围和可靠性第二节 品格证据一、老贝利的实践二、反驳性例外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第三节 补强规则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二、共犯排除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第四节 口供规则一、污点证人的口供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第五节 未竟的事业:传闻规则一、“不是证据”二、出庭律师的影响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第一节 蹑足潜踪第二节 被告无言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三节 控诉律师一、事务律师的影响二、自律的义务第四节 辩护律师一、交叉询问二、规避限制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四、对抗的风气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一、超然事外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第六节 陪审团一、陪审团噤声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一) 法官评论(二) 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三) 宽赦(四) 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五) 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六) 特别裁决(七) 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一、真相只是副产品二、极刑的影响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征引缩略表译名对照表专有名词人名地名译后记
财富效应是指对抗式程序给有钱人带来的巨大优势,他们有足够的财力聘用高水平的律师,并进行当事人主导的事实调查。因为大多数严重犯罪的被告都是贫困阶层、或准贫困阶层,财富效应因此成为对抗式刑事程序深刻的结构性缺陷。本书将探讨对抗式刑事审判制度的历史渊源。律师主导的刑事审判在英格兰法律史上出现晚近而迅捷。直到17世纪90年代,在所有严重刑事案件,包括叛逆和重罪案中,还禁止辩护律师参与。控方可以有出庭律师,但在实践中,除了在叛逆罪案件中作为控方的国王始终有律师代理,其他案件中也从来不用控诉律师。短短一个世纪之后,到18世纪90年代,在严重刑事案件中,对抗式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却已经完全成型。一、概述从没有律师参与,到由律师主导的刑事审判,研究这一发展过程的时间起点是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即所谓早期近代社会。这一时期的史料开始使我们对中世纪末期出现的审判程序有基本的理解。第一章描述了当时的刑事审判,控辩双方进行“争吵”,相对缺乏规制。审判的主要目的是让被告本人对指控及相关证据进行辩解。我将这种程序方式称为“被告陈述”式。根据这种审判运作的理念,在被告和法庭之间,没有辩护律师置喙的余地。事实上也是如此:关于案件真相问题,不允许辩护律师参与其问。这一规则的逻辑是迫使被告在为自己辩解中陈述事实。禁止辩护律师,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担心律师会影响法庭要求被告提供信息的能力;而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担心确有必要。
十年前,自己开始茫无章法地涉足西洋法史领域,阅读了一些中译著作,当时就感到,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与西方学术界有明显差距,自己这一代学人,如果治西洋法史,与其著书立说,不如译介一些西方学者的优秀著述和经典资料,以方便更多的初学者渐窥堂奥,激发其深入钻研的兴趣。上辈学者就已为此做了不少实在的楷模性工作,只是总体数量上尚难称人意。2002年秋季访学英伦的机会,极大地激发了自己对英格兰法律史的兴趣;兼以语言能力的限制,以及当时认定在法律思维的实用主义方式上中英具有可比性,因此在后来的一段时期,暂时搁置了研习多年的中国法律史,努力争取各种机会,致力于普通法、特别是英格兰法史的学习。当年在剑桥拜会唐宁讲座教授约翰·贝克爵士(sirJohn H.Baker),曾提出翻译其所著经典教科书《英国法律史导论》(AnIntroduction English Legal History),因联系版权未果,又得悉已有同道着手译事,所以未能继续。又曾有感于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中土地法的重要和艰涩,读辛普森(A.w.B.simpson)教授《土地法史》(A History of Land Law),再生适译之心,致函教授、并联系出版社,结果仍因版权事宜而受阻。2(305年赴耶鲁法学院学习,受教于本书作者兰博约(John H_Langbein)教授,为其著述的体大思精所折服,而且因与复旦法学院诉讼法领域的同事们、特别是章武生教授的深入交流和合作,对程序制度渐生兴趣,于是故态复萌,在留学回国后又筹划翻译此书。这一次,承兰博约教授襄助和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李峰先生好意玉成,到2007年初,终于解决了版权问题,并约定译竣后由复旦大学出版社推出该书中文版。
无
这本书再一次论证了这样一种观点:一项制度的变迁并不一定按照参与者的事先设计而展开,在变迁过程中可能由于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或者某些结构性缺陷导致制度的异化。因此,对于现阶段建构中国法治的启示是,在没有实实在在地深入研究影响我们目前制度的各种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发现其内在的逻辑之前,肤浅或盲目地以一种“为万世开太平”的口吻来自认为做一个指明未来路径的领路人,是一种极其愚蠢的事情。
包装可以,同学一起买了4本,精装版的,只是个别的书封面有点脏
这本书看起来比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那本轻松多了。。。写的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