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基本原理与实务
2010-11
复旦大学出版社
吕琰,林安民 编著
385
中国金融立法的进程是与金融改革相伴推进的。一方面,金融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律来肯定和巩固;另一方面,法律的适时出台,也可以推动改革过程中的分歧和问题的解决,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由此,金融立法应当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能够有效推动金融体系的运作。 本书提出了一个颇具创新性的课题,即在实务中研讨金融法,用现实的眼光审视立法的适当性。本书在吸收法学的形式性成果时,注重了对法律内在机理的分析,理论联系实际,抓住了内在机理和机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要素。对金融法与实务的融合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证,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方法论。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精确解读,揭示了金融法本身内在的功能,把握住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命脉;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本书又将金融法置于广大而深远的经济背景之下,没有拘泥于教科书式的罗列和理论的周延性本身,刻意去建构一个全面而庞杂的体系,而是寻求结合具体,由点到面,想他人所未想,论他人所未论。通过实在的引证和独辟蹊径的分析,阐明了自身的观点,避免行文的刻板和艰涩。相信本书能够独辟视角,给读者带来启发和裨益,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体系的理解。 本书主编吕琰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系2000届毕业生,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提供金融法律服务;林安民亦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系2000届毕业生,后又继续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硕士与博士,之后在高校从事包括金融法在内的教学研究工作,也兼职提供律师服务。作为他们的老师,我很欣慰他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勤于笔耕,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在阅览全书之后,我认为该书颇具特色,能很好地将金融法基本原理与实务结合成一体,值得一读。在此特向两位主编表示祝贺,期盼将来会有更多的佳作出版。是为序。
本书是一本在阐述金融法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技能的基础上,反映最新金融立法与市场实践的著作。 本书以总论和分论的形式,以各金融部门法为主干,较为系统地介绍了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并始终坚持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可读性与启发性相结合、科学性与前沿性相结合的原则。全书分为九章,主要包括:金融法总论、银行法律制度、货币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网络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体系。 作为一本实践性极强的普及型读物,本书不仅适合高等院校法学、经济学专业师生作为教材使用,而且也是实务工作者及法律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林安民,1977年12月生,福建省连江县人。先后于2000年、2003年以及2008年在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3年起在高校任教,现为闽江学院法律系教师,并于2009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从教以来,在《拉丁美洲研究》、《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本(《我国反洗钱立法演变研究》),合著、参编著作6本(《加拿大法律发达史》等),主持、参与课题9项。 吕琰,1978年6月生,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2000年起从事金融、证券、并购、投资等方面的律师业务,现任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并曾获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现为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主席、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员、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会员、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四节 我国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及对策第二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三章 货币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币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第四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 保险业法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制度 第三节 证券法律责任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第七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概述第八章 网络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网络金融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电子货币法律制度 第三节 网上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节 网络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节 网上保险法律制度第九章 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体系 第一节 金融刑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第四节 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参考文献后记
(1)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一国金融体制的中心,也是进行金融法律关系保护的最基本机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市场退出和金融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可以对金融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起到最基本的保障作用。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仲裁机构。设在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以第三人的身份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或仲裁,可以有效地解决主体之间的金融纠纷,实现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3)司法机构。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金融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金融纠纷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2.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一般所讲的保护方法是指狭义的方法,即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来实现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行政保护方法。是指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由法律规定的金融监管机构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体现为金融监管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或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上的处理或纠正措施。如对单位采取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禁止市场准入等;对个人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取消业务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