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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视角下的传统侦查研究

倪铁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倪铁  

页数:

310  

内容概要

  《法文化视角下的传统侦查研究》系国内首部从法律文化的视角研究中国传统侦查的专著。书中首先从侦查的界定入手,对侦查定义进行细致考察,并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对侦查的滥觞和模式定型进行研究,再对侦查运作进行分析,以追寻中国传统侦查运作的历史轨迹及其蕴含的丰富法律文化。《法文化视角下的传统侦查研究》可供公安、检察、法律史、法文化研究者阅读。

书籍目录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侦查语义考辨
一、“侦查”字义的历史考察
二、清末“侦查”术语的出现
三、民国时期“侦查”概念的沿用
四、侦查概念的新发展
五、“侦查”用语现状及其规范化
六、超越诉讼模式背景的侦查定位
七、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侦查语义界定
第二章 中国传统侦查的初建
一、原初样态的中国传统侦查
二、雏形时期的中国传统侦查
三、初建时期传统侦查的特征
第三章 中国传统侦查模式定型
一、侦查所附生的“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定型
二、成文法潮流催生侦查制度化
三、“纠问式”传统侦查模式的定型
四、纠问式传统侦查模式定型的法律文化分析
第四章 中国传统侦查权配置研究
一、中央侦查管辖权配置——以“三法司”职能管辖为中心
二、地方侦查管辖权配置——以行政司法有限分离为主线
三、侦查管辖权配置的“差序格局”——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经纬
四、中国侦查管辖权配置的反思
第五章 中国传统侦查启动研究
一、“立案”考辨——现代与传统侦查启动之比较
二、传统侦查中的“不立案”——以禁止性要件为研究中心
三、传统侦查启动格局的特征解读
四、传统侦查实践中的“违法不立案”研究
五、传统侦查启动的现代镜鉴
第六章 中国传统现场勘查研究
一、传统现场勘查流变简析
二、传统现场勘查组织
三、传统现场勘查流程
四、传统现场勘查记录格式规范
五、传统现场勘查责任机制
第七章 中国传统侦查讯问研究
一、针对被害人之“讯”——收集被害人陈述的传统询问
二、针对证人之“讯”——收集证人证言的传统询问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之“讯”——收集口供的传统侦查讯问
四、传统侦查“拷讯”——兼论中国传统言词证据之审查判断
五、传统违制拷讯之责任机制——兼论冤案形成的制度空间
第八章 中国传统刑事强制措施研究
一、传统侦查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之本源简析
二、传统侦查中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以拘传为分析中心
三、传统侦查中的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
四、传统捕系之“系”——兼论传统侦查中的审前羁押制度
第九章 中国传统追捕研究
——以传统购赏体制为中心
一、传统追捕职能变迁研究——基于传统逮捕权的专属性
二、传统“名捕”通缉初探
三、传统购赏追捕之沿革
四、传统购赏追捕的刑事案件
五、传统追捕赏格的获取资格
六、传统购赏追捕的赏格标准
第十章 中国传统基础性侦查措施论纲
——以侦查情报体制和侦查技术发展为中心
一、中国传统侦查情报体制演进
二、传统特情侦查研究——以“耳目”为分析对象
三、便衣侦查——以传统侦查中的“密遣”为分析对象
四、秘密辨认
五、跟踪盯梢
六、秘密监听
七、侦查技术
第十一章 中国传统侦查的现代转型
一、租界侦查体制的殖民化
二、侦查组织的专业化——以清末民初的警探制度变迁为分析背景
三、侦查活动的程序化——以清末民初的检察侦查权为分析中心
四、近代侦查的法制化——以近代侦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
五、近代侦查的文明化——以近代拷讯废止为分析对象
第十二章 中国传统侦查法文化论纲
一、中国传统侦查法文化中的“民本主义”
二、中国传统侦查法文化中的“专制集权
三、中国传统侦查法文化中的“工具主义
四、中国传统侦查法文化中“重经验轻科学
五、余论
后记

章节摘录

  (三)原初样态中国侦查的特征分析  首先,在古代中国,包括侦查在内的刑事司法活动源生于部族战争。表现在: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简单和野蛮,有时候小小的破坏和侵害秩序的行为可能导致战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司法活动得以萌生以避免这种极端的纠纷解决方式。“一个案件往往会引起一场小的流血战争,如果处理不公平的话,还会成为一个部落反对另一个部落的战争的开端,而且当战争开始后,一个亲族如果被卷入,那么与之相关的部落成员就会立刻参加进去。战争使部落的大部分人死于非命,战争双方两败俱伤。相对地讲,在原始社会中麻烦案件的不断磨炼才使人们产生了建立司法制度的要求。”①中国原始社会存在着大体相似的情形,对纠纷解决的合理需求催化了专业化的刑事司法,日益复杂的侵害氏族秩序的不轨行为也催生了调查犯罪的侦查。  其次,早期的犯罪调查活动与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甚至交融在一起。“在夏朝之前,氏族、部落的具体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如何,不得而知。然而,通过以上的考证,中国古代的诉讼似乎与战争密切相连。”②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的舜禹时代,为了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设有兼有调查犯罪职能的部落首长——“士”,但这官员还同时负责军事征伐、刑罚执行等任务。如皋陶是黄淮地区一些部落联盟的首领,在负责侦查、审判、执行等职能之外,他还负责征战“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的军事任务。这一时期惩罚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异族而行的征伐和镇压,犯罪调查被裁判行为所涵摄,负责调查的“士”的职能以军事为主。总体上,中国的侦查萌生是沿着这样一个道路演进的:刑起于兵,侦隶于刑。  前国家时代的犯罪调查活动是侦查的原生形态,它只是作为一种非独立的氏族社会管理职能而存在,不具有侦查的国家属性特征,它尚不具备侦查的雏形。“在原始社会中权力是一种权宜之计,是暂时性的东西。用权力去实施一个规范是因为有行为不轨的个人和他的直系亲属,这只是在所需要的时间内,按程序来惩罚罪犯。而且原始法倾向于给那些受害者以直接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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