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
2011-8
复旦大学出版社
张树剑
202
169000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尽管承担了更多的财政支出责任,但同时获得了更大的预算自主权。省级政权是中国政治承上启下的中枢,具有开展预算监督法制改革的基础。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完善将促进地方政府的法制化建设和预算民主建设,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并将进一步完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体制。
《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从研究预算民主切入宪政民主问题的研究:试图丰富宪法学科对于民主问题的学术探索: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进行评价,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对实现实质性预算监督目标需要解决的民主架构和制度问题进行探索;同时立足个案,从预算监督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表现,为当代中国预算民主和法治化的推进提供可行性、经验性的知识论述。《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的作者张树剑在分析了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无法达到实质性效果这一问题之后,从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信息公开、改进预算监督程序等角度具体探讨了完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发展思路。
张树剑,男,1978年9月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比较宪法方向法学博士,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宪政制度、政府治理、财政宪法、公共政策等。曾在《复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美国问题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数篇论文。
Abstract(英文摘要)
导论
第一节 论题的提出及研究价值
一、论题提出的背景
二、选题的理论基础和意义
三、论题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 研究综述及评价
一、从宪政原理和预算监督权角度分析
二、从省级公共预算、预算改革的民主化和理性化角度分析
三、从财政信息公开角度分析
四、从省级人大实际运作及制度困境角度分析
五、从国家法制发展与地方财政的关系角度分析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框架
第一章 人大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理论分析
一、预算监督的理论基础
二、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三、预算监督权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 预算监督的宪政意义
一、预算民主化与政府权力的监督
二、预算法治化与公民权利的实现
第三节 预算监督的原则
一、民主监督原则
二、依法监督原则
三、政策导向原则
第二章 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概况
第一节 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变迁
一、制度变迁的背景
二、基本法制框架的形成
三、制度建设的基础
第二节 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渊源
一、宪法、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部门规章
第三节 省级人大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预算编制协调阶段的监督
二、日常预算执行中的监督
三、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三章 省级人大预算监督过程中的问题
第一节 预算监督权的制度缺陷
一、监督权的宪法地位不高
二、制度空间狭隘
三、人大组织制度不健全
第二节 预算信息缺乏透明度
一、具体表现及成因
二、后果与影响
第三节 预算监督程序不健全
一、程序设计不合理
二、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第四节 个案分析:以上海、甘肃、广东等地区为例
一、预算草案审议过程的简单化
二、无法否决具体财政预算资金使用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真空”
第四章 制度改进一:预算监督权之合理配置
第一节 预算决策过程中的监督权
一、预算决策权力之间的平衡
二、预算决策权力的规范化
三、人大与党委、政府关系的合理协调
第二节 预算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一、对预算草案的修正监督
二、初审阶段预算草案修正权的强化
第三节 对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良性限制
一、避免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机会主义倾向
二、宪政框架下人大预算监督权的合理配置
第五章 制度改进二:预算信息公开之加强
第一节 预算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制保障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三、预算信息公开的若干制度设计
第二节 公民预算信息知情权保障的制度建设
一、公民预算信息知情权的法定化
二、公民预算信息知情权的保障途径
第六章 制度改进三: 预算监督程序之完善
第一节 加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建议
一、加强人大介入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
二、预算过程中绩效监督程序的完善
三、推进公民参与监督制度
第二节 预算编制阶段监督程序的完善
一、加强对省级预算决策过程的监督
二、加强预算权的统一
三、预算编制阶段程序设置的规范化和细致化
第三节 消除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真空”
一、做实审计监督
二、完善实时监控
结语
参考文献
版权页:财政民主体现的是宪法上的人民主权理念。财政民主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结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②公共财政只有赋予其民主过程和含义之后,才真正具有民主性。预算监督是代议机构代表公民社会对公共财政进行民主监督的实质性制度实施过程。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产生并监督政府。预算监督是人大对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监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监督实际上只有财政意义,没有政治意义,不过是帮助政府完善其财政管理体制而已。但是,随着国家财政进入“税收”形态,人大的预算监督就获得了全面的政治意义。因为,在这种监督中,人大必须直接代表创造税收的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③因此,只有当代议机构的预算监督是代表全体纳税公民的利益参与到预算过程中后,公共财政才被赋予民主的内涵。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省级政权的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预算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是地方层面预算监督权力行使的规范化、民主化的开始。
《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学术前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