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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

熊进光,易有禄 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1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熊进光,易有禄 编  

页数:

426  

内容概要

  《信毅教材大系:法学通论》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学 习法律知识的通论类教材,本书共分上下两篇,计13章,以适合 非法学专业学生较为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培育学生法治理念为主 旨,从法的本体知识和运行知识着手,以“法学入门”篇形式较为系统地 阐释了法治理念在西方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现状,同时以“诸法概 览”篇的形式对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商法等法 律部门的知识要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其间穿插大量典型案例及其法理剖 析。

作者简介

熊进光,1965年出生,江西宜丰人。1986—1990年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1997年、2003—2006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硕士点导师组组长,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主要著作有:《民法:公平的艺术——民商法新问题及热点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获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商法学》(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民法总论》(参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获奖论文有:《网络时代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获江西省社科联青年优秀成果二等奖,:论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合著)获江西省社科联优秀成果三等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及教改课题7项,校级课题4项:其中,主持完成的江西省教育厅教改课题:民法案例教学方法研究》《民法案例教学与多媒体课件制作、运用研究》分别获江西财经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先后在《现代法学》《河北法学》《长白学刊》《江西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侵权行为法。易有禄,1971年2月生,江西于都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后,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宪法学、立法学等。已出版个人专著4部,在《现代法学》、《人民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文章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上篇法律入门 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定义 第二节法的要素 第三节法的效力 第二章法的作用 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第二节法的发展 第三节法律全球化 第四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第二节执法 第三节司法 第五章法治国家 第一节法治的含义和源流 第二节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 下篇诸法纵览 第六章诸法之母 第一节宪法概说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国家机构 第七章民事法制 第一节民法概说 第二节民事主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 第五节民事责任 第六节诉讼时效 第七节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八章商事法制 第一节商法概说 第二节商事主体 第三节商事行为 第九章行政法制 第一节行政法一般理论 第二节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行政许可法 第四节行政强制法 第五节国家赔偿法 第十章刑事法制 第一节刑法概说 第二节犯罪行为 第三节刑罚制度 第四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一章经济法制 第一节经济法概说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国际法制 第一节国际公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 第十三章程序法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非诉讼程序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综合来看,学界关于法起源争论的焦点,其实在于对法的定义标准不一致。客观地看,正是由于对法律扩大性的理解才打破了长期以来在法的观念方面只存在一家之说的局面。法律多元化提供了研究的不同视角,推动了法学研究向多元化方向的发展。所以,无论在同一问题上有多大的分歧,均有共识的基础。在此,我们将法和法律予以区分,为厘清法在文明时代的出现和存在形式,只以“法律的产生”为脉络进行讨论。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与社会规范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工具简陋,在绝大部分的时间段上使用石器。采集和狩猎是获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方式,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晚期,人类才“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即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在原始条件下,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在用于消费后没有剩余,剥削他人劳动是不可能的。而且,个人的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以独立应付自然和外族的压力,只有依靠集体,才能谋求生存与发展。由此,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就成为唯一可能的经济形态。 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唯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原始公社。原始公社在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群和血缘家庭阶段后,在后期出现了氏族公社。氏族公社的产生虽然较晚,但它却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退婚的亲属集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氏族具有下列特点: (1)氏族完全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族。这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完全不同。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全体氏族成员所组成的氏族大会讨论决定氏族社会的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只负责处理内部日常事务和领导对外战争,没有任何特权。不仅如此,氏族首领还要和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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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以“诸法概览”篇的形式对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知识要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其间穿插大量典型案例及其法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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