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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与国内制度改革

刘兴华 南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南开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兴华  

页数:

248  

内容概要

  《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理论与政策研究系列丛书:国际规范与国内制度改革》介绍了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国内变化的国际根源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议程。国际规范是国际层次上的规则集合体,规定着国际交往的范围和限度。与国际规范相对应,在国内层次上,国内制度是约束国家内部各种集团、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则体系。国际规范与国内制度都是以一定的规则和价值观为核心,而国际社会中存在的诸多国家通过学习国际规范进行国内改革的现象则表明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成熟的国际规范形成了具有外部拓展倾向的规范团体。本书试图通过以团体和成员的视角分析国际规范与国家内部制度建设的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各种行为体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作为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都会在其他行为体的推动下接受和遵守国际社会的某些共有规范,在内化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国内制度改革。国际规范影响下的国内制度改革是一种社会化(socialization)过程。

作者简介

刘兴华,男,1980年9月生。分别于2003年、2006年和2009年在南开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主修国际关系。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康奈尔大学政府系留学。2009年起在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系任教。在《世界经济与政治》、《现代国际关系》、《外交评论》、《东南亚研究》和《南开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亚太国际关系、全球化与地区化、国际规范、中国外交。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与主要假设 第二节研究方法 第三节框架结构 第一章国际层次与国内层次:研究议程与理论争鸣 第一节“颠倒的第二意象” 第二节体系、结构与国家对外政策 第三节国际层次与国内制度 第四节关于国内制度变化的外源性根源的研究 一、外部环境的性质 二、双层博弈 三、规范和世界文化的同化作用 四、模仿、劝说和社会化 第二章国际规范的权威性与社会化 第一节国际规范的权威性 第二节社会确认 第三节制度化水平 第四节国际社会与社会化 第三章国际规范团体作用下的国家社会化 第一节规范团体的形成 一、成员归属与规范团体的内聚性 二、例行监督与评估 三、规范团体的内部同化力 第二节国家社会化的媒介 一、国家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 第三节国家社会化的方式 一、肯定与奖励 二、劝说与传授 三、强制与惩罚 第四节规范团体外部拓展的效力 一、规范团体中的主要国家 二、正式成员的示范与推广 三、规范推广效力的评估 第五节规范团体与利益重塑 一、规范团体影响下的利益认知 二、国家的行动空间与行动效力 三、国家对规范团体推广的回应 第四章成员资格与国内制度改革 第一节成员资格及其标准 一、规范团体的准入门槛 二、成员资格审核与成员间的相互承认 三、团体预期与外部国家的目标 第二节规范团体与国内制度改革 一、排斥与接触 二、国内议程的变化 三、作为外交目标的成员资格 四、模仿与学习 五、制度改革的阻力 六、说服、舆论与社会动员 七、规范移植与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三节深入改革与国际规范的变动 一、承诺与对规范的履行 二、成员资格与深入改革的困境 三、规范的不合理因素与对规范的改造 第四节成员资格的演化:从新成员到普通成员 一、内化与自我约束 二、普通成员身份的价值 三、普通成员对规范的维护和拓展 第五节国家的自主性与有限的社会化 一、社会化与国家的配合 二、国家的自主性与不完整的社会化进程 第五章国际核不扩散领域中的中国与印度 第一节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与中国的社会化 一、排斥与接触 二、学习与内化 三、维护、改造与推广 第二节印度的核政策及其对社会化的抵制 第三节中国与印度之比较 第六章FATF与中俄反洗钱制度改革 第一节FATF及其《40+9项建议》 一、《40+9项建议》的权威性 二、基于《40+9项建议》的国际反洗钱团体 三、FATF的准入门槛与成员资格标准 第二节中国与FATF:追求成员资格的过程 一、国内议程的变化 二、舆论与社会动员 三、学习与反洗钱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FATF与俄罗斯国内反洗钱制度改革 第七章WTO与中国、印度和巴西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第一节WTO及其知识产权规范 第二节TRIPS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第三节TRIPS与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第四节TRIPS与巴西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项建议》 致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印度对核武器的追求更加公开,对核不扩散领域的国际规范持强烈的排斥态度。1996年8月,在关于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启动两年后,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拟订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该文本得到绝大多数参与谈判的国家的认可,但印度以条约生效条款将会强制其批准条约为由反对该文本,结果条约文本因印度的反对而未获通过。后来在澳大利亚的提议下,条约文本被直接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才于1996年9月获得联合国大会的通过。但条约生效的条件是包括印度在内的44个国家都加入该条约。印度至今仍然拒绝签署该条约,使条约迟迟不能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印度认为条约将导致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的划分,带有歧视性。 1998年3月,极力主张发展核武器的印度人民党政府开始执政。1998年5月11日至13日,印度连续进行了五次核试验,之后宣布自己为有核国家。印度宣称发展核武器是为了应对中国的核威胁。中国对印度以“中国威胁论”为借El进行核试验作出了强烈反应,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谴责印度核试验。声明中说:“印度政府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继五月十一日进行核试验之后,又于五月十三日再次进行两次核试验,中国政府对此深感震惊,并予以强烈谴责。印度的行径是对国际社会要求全面禁止核试验共同意愿的公然蔑视,是对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努力的沉重打击,将对南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严重后果。对此国际社会应采取一致立场,强烈要求印度立即停止发展核武器。”①作为对印度核试验的回应,中国“宣布无限期中止中印联合委员会(JWG)例会”。②巴基斯坦也于5月末进行了六次核试验,并宣布拥有核武器,南亚核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国际防扩散体系面临巨大挑战。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以及美国、俄罗斯、中国和日本等国都对印度和巴基斯坦进行了谴责。1998年6月4日,中国外长主持召开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长会议,会议呼吁印、巴两国停止核试验,无条件地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6月6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了谴责印、巴两国核试验的1172号决议,敦促两国放弃核武器开发计划,要求两国作为无核国家签署《全面禁lE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呼吁其他国家停止向印、巴两国输出用于制造核武器的设备。 中国与美国就南亚核问题进行了紧急磋商。在1998年克林顿访华期间,两国领导人发表了《中美两国元首关于南亚问题的联合声明》,“要求印、巴停止核试验,立即无条件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停止核武器化或部署核武器,停止试验或部署可以运载核武器的导弹,坚定承诺不核武器化,不部署核武器或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导弹”。声明指出:“中美坚定承诺致力于在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核不扩散领域进行有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双方将继续支持国际防核扩散努力,重申我们的目标是促使包括印、巴在内的所有国家加入不作任何修改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没有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不能指望享有与成员国同样的权利和国际地位。尽管印、巴最近进行了核试验,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印、巴不享有核武器国家地位。……双方呼吁立即在1995年同意的谈判职权基础上,由裁军谈判会议谈判缔结一项多边的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公约。我们敦促印、巴以积极的精神与其他国家一道参加裁军谈判会议的上述谈判,以便尽早达成这一公约。” 美国对印度实施了制裁,内容包括中止对印度的援助(除人道主义和农业援助外),停止美国银行向对印度出口的厂商提供信贷担保,禁止美国银行向印度提供农业以外的任何贷款,阻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印度提供人道主义之外的贷款,对印度实行军需品、核燃料和核技术的禁运。等等。日本对印、巴两国实施了制裁,停止了对两国的人道主义援助和贷款。“核供应国集团”也对印度实行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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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与国内制度改革》试图通过以团体和成员的视角分析国际规范与国家内部制度建设的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各种行为体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作为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都会在其他行为体的推动下接受和遵守国际社会的某些共有规范,在内化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国内制度改革。国际规范影响下的国内制度改革是一种社会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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