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网络法律评论
2004-1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浦增平,俞云鹏,寿步
278
255000
无
本书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和上海软件保护联盟面向律师和其他人士征稿后选取佳作系统整理汇集而成。这些论述对软件、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法律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书适合关注信息网络和知识产权法律新问题的律师、法官和研究人员以及法律和电脑网络相关专业的学生阅读,也适合其他对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参阅。
软件著作权保护 ●论软件最终用户问题 一、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二、解决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依据应为“拟制说” 三、从日本著作权法看软件最终用户问题 四、从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看软件最终用户问题 五、结论 ●上海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一、主要数据 二、调查结论 三、附问卷调查及其结果分析域名与商标 ●评P&G有关网络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案件 一、对商标与网络域名的理解 二、对案件的评述 ●解析中国域名新政策 一、困境中的CN域名 二、困境的症结 三、困境中的探索 四、解放了的CN域名 五、前瞻,十月的中国域名状况 ●“世界杯”域名的法律保护 一、“Worldcup2002.com”等15个域名案 二、“Worldcup.Org”与“w-orldcup—tv.com”域名案 ●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一、侵权事实与后果 二、对策分析 三、有关奥运域名的成功案件 四、建议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理使用的涵义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模式 四、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五、结语 ●商标的法律规避及其风险预测 一、商标抢注的规避 二、商标禁用的规避 三、他人在先权利的规避 四、商标的规避措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高科技社会中知识产权的利益与法理分析 一、导言 二、高科技发展态势及其影响 三、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 四、高科技社会中的知识产权立法 五、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消亡 六、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思考与对策 ●COPYLEFT vS.CoPYRIq玎:颠覆与扬弃 ●标准——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一、现象 二、标准的涵义及作用 ……网络法律综合问题
书摘 如果以“复制说”为依据来追究商业性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可能产生下列问题:1.理论上不妥当 第一,著作权本来就不追究也无法追究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功能性使用(包括复制)作品(不论是传统作品,还是软件等)的情况很复杂,这种行为可能本身就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范畴,或者可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或者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屏障的保护,或者可能涉及永久复制,或者可能涉及临时复制,或者实际上无法追究。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无限扩张到最终用户领域,将彻底打破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现有的平衡,使天平朝著作权人一方大大地倾斜,使社会公众利益大大地受损。 第二,如果让复制权的控制范围无限扩张,势必导致从永久复制扩张到,临时复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时涉及的所谓“复制”问题,既有永久复制的情况又有临时复制的情况,不易区分。而著作权人对临时复制的控制至少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情况下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况且,临时复制问题不仅涉及软件,而且涉及网上浏览等。2.实践中有问题 如果以“复制说”作为追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依据,势必导致对商业性最终用户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追究商业性最终用户刑事责任时可能援引的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注意上述法条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和“复制发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注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复制发行”行为包括单纯的“复制”行为。 如果以“复制说”作为追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依据,依照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推理下去,结论自然就是可以对商业性最终用户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中援引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在该条第一款中恰恰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
内容空洞,资料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