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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沈强 上海交大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上海交大  

作者:

沈强  

页数:

34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重点研究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商业秘密的界定、构成要件和救济理论及模式为基础,着重分析了商业秘密权利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识别、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禁令救济的适用以及损害赔偿等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试图将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  有机结合。书中所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都是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和提炼而出。  《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适合从事民商法研究的理论界人士和相关司法工作者。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TRIPS协议框架下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理论研究第一节 TRIPS协议与国内法中商业秘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与学说研究一、TRIPS协议与国内法中商业秘密的含义界定二、各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学说评析第二节 商业秘密救济的法学基础理论一、关于合同法理论问题二、关于侵权法理论问题三、关于财产权理论问题四、关于竞争法理论问题五、关于商业秘密救济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和必然性六、TRIPS谈判中关于商业秘密救济的利益协调问题第三节 TRIPS协议与各国对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模式的定位一、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模式的国内法比较分析二、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救济模式的规定第四节 商业秘密救济中的法律问题一、商业秘密行政救济中的法律问题二、商业秘密刑事救济中法律问题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的法律问题第五节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模式的界限问题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二、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的交叉与协调三、行政、民事和刑事救济的定位和完善第二章 商业秘密权利判定问题研究第一节 TRIPS协议与各国商业秘密权利判定的基本问题研究一、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主体二、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三、关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四、关于公有领域的确定第二节 TRIPS协议与各国商业秘密权利判定的特殊问题研究一、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二、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三、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的规制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比较研究一、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政策的正当性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假象冲突二、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比较分析三、我国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缺陷第四节 商业秘密权利特征及发展趋势一、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特点二、商业秘密权利的发展趋势第三章 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研究第一节 各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比较一、各国国内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比较二、WIPO与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三、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类型四、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各国立法比较第二节 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一、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二、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归责原则及评析三、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的适用第三节 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一、雇用期间与退职后的保密义务比较二、劳动雇佣关系中保密协议条款的法律问题第四节 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一、竞业禁止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价值二、外国国家主要立法例三、竞业禁止协议主要内容四、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及合理处置方式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比较研究第一节 各国侵权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概述一、举证责任的主要学说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及分配三、我国对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第二节 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一般性问题一、TRIPS协议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举证责任及分配的规定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三、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司法鉴定四、优势证据举证规则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倒置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推定三、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四、关于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的问题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完善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的举证责任二、先刑事后民事案件中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的认定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官的释明权问题第五章 各国禁令制度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比较研究第一节 TRIPS协议及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制度的适用一、TRIPS协议关于禁令制度的法律要件问题二、美国禁令制度的适用三、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禁令制度及类似措施四、诉前禁令与其他禁令制度的区别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问题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和演进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理论依据和衡平法基础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产生的影响第三节 禁令制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一、我国目前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分析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的制度设计第六章 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一节 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立法体例二、德、日等大陆法系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立法体例三、TRIPS协议有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第二节 各国有关补偿性的填平原则的适用一、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民法传统二、关于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范围第三节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竞争法法理基础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四、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适用和考虑因素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二、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四、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践完善结语一、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政策选择二、规划商业秘密专门立法、重视法院的判例指导制度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方面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保密性或者管理性,这里要求信息所有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所规定的营业秘密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唯须符合:第一,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所知者;第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第三,所有人已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要件。①由此看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也是采取“三要素说”,包括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素。从上述各国及相关地区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采用“三要素说”的要素而言,基本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个要素已经成为界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而且从立法对上述要件的内容理解来看,也有趋同的趋势,这一方面因为国际贸易投资交往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全球化,另一方面重要的原因是诸如TRIPS协议的签订对各成员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提供了最低标准,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给予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应的保护也是履行其条约义务的表现。  从国际立法层面而言,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TRIPS协议的第7节“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其内容来看,采取的是三要素说,第一是秘密性,规定将其表述为: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的人们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第二是价值性,规定表述为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这里并不像国内立法那样具体复杂。第三是保密性,规定表述为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从TRIPS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界定所概括的三个构成要件来看,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性要求。从商业秘密界定和构成要件内容的发展而言,T'RIPS协议的规定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方所接受的商业秘密的界定和构成要件的最基本的内容,当然也推动了各国和地区国内相关立法的进展,并且使之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因此从商业秘密界定构成要件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以“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为内容的三要素说已经成为商业秘密界定和构成要件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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