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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经济学

布坎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布坎南  

译者:

冯克利,秋风,王代,魏志梅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我的印象中,有两个经济学家对宪政感兴趣。一个是哈耶克,再有一个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宪章》,怀着对“人的统治”深深的疑虑,希望有一种“一般原则”制约立法机构。布坎南干脆就称自己的理论为“宪政经济学”。这本《宪政经济学》就是他这一理论的综合性著述。宪政经济学的基础是制度经济学,它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包括规则、程序和组织)不同则效率不同。从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会产生不同的法,它们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经济学关于程序的观念与法学中的程序主义非常相似。后者强调,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结果就是合法的。法学从公正出发,经济学从效率出发,它们殊途同归。与一般制度经济学不同的地方是,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它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一句话,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所以,当宪政出现问题时,它对社会的损害要远非一般制度问题能比。反过来说,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则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说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更高层次”。不同于哈耶克,他心目中的宪法原则是知识精英从传统中提炼出来的,布坎南则致力于给出形成或改进宪法的程序性标准:一致同意规则。尽管基于个人主义,经济学的“效率”是指社会和谐的最佳境界。任何一个人以损害别人为代价的财富增进都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定义。所谓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是“只能以个人为单位感受成本和收益”。这又被布坎南称为“主体性”,这也意味着每个人要为自己而不是别人的利益而奋斗。因此。经济学在判断有否效率时别无他途,只有看经济当事人自己是否“同意”。在多人的社会中,人们不仅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还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易获利。在与别人的交往中,一个人的“同意”意味着他认为这一交往行为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同意”则意味着相反的情况。由于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经济学家所说的“效率”,因此只有在交往双方“一致同意”时,经济学家才可以说,这个交往行动是有效率的。因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由于我们不知道当事人内心对交往的主观判断,我们无法说,“同意”一方获得的净收益大于“不同意”一方的净损失。“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受损,显然这同样适用于多人的情境。“一致同意规则”作为布坎南理论贯穿始终的逻辑,成为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程序。他认为这一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只是在现实中,“一致同意”虽好,却很昂贵,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这样的规则,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所以退而求其次,在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的民主的公共决策中,采取了多数规则。在布坎南看来,这正是现代民主政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多数规则可能导致所谓的“多数人暴政”,其结果是对全社会都不利。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强调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对它要多加限定。

内容概要

  《宪政经济学》讲尽管基于个人主义,经济学的“效率”是指社会和谐的最佳境界。任何一个人以损害别人为代价的财富增进都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定义。所谓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是“只能以个人为单位感受成本和收益”。这又被布坎南称为“主体性”,这也意味着每个人要为自己而不是别人的利益而奋斗。因此。经济学在判断有否效率时别无他途,只有看经济当事人自己是否“同意”。在多人的社会中,人们不仅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还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易获利。在与别人的交往中,一个人的“同意”意味着他认为这一交往行为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同意”则意味着相反的情况。

作者简介

作者:(澳大利亚)杰佛瑞·布伦南 译者:冯克利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立宪视角下的税收一、“宪法”的观念二、宪法的逻辑三、宪法约束的手段四、维克塞尔的理想与多数主义的现实五、征税的权力六、立宪契约的可实施性七、规范性意蕴第二章 自然政府:一个利维坦模型一、作为现实性和或然性的利维坦二、垄断型政府和人民主权三、“利维坦”模型:收入最大化四、作为单一制政府的利维坦模型五、立宪标准第三章 对税基和税率结构的约束一、从立宪角度对追求收入最大化的政府的征税约束二、简单模型中的税基和税率约束三、多人模型四、征税限制和税制改革五、附录:多人背景下的累进制第四章 商品税一、传统智慧二、立宪阶段的税制选择三、商品税的其他备选形式:税基选择四、对商品计征的统一税率五、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税率六、利用税率结构的歧视七、总结八、附录第五章 纳入时间唯独的征税:所得税、资本税和公债一、正统的公共财政学忠的所得税、资本税和公债二、税率公布的安排时间……

章节摘录

插图: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宪政经济学与宪政改革 盛 洪 在我的印象中,有两个经济学家对宪政感兴趣。一个是哈耶克,再有一个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宪章》,怀着对“人的统治”深深的疑虑,希望有一种“一般原则”制约立法机构。布坎南干脆就称自己的理论为“宪政经济学”。这本《宪政经济学》就是他这一理论的综合性著述。宪政经济学的基础是制度经济学,它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包括规则、程序和组织)不同则效率不同。从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会产生不同的法,它们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经济学关于程序的观念与法学中的程序主义非常相似。后者强调,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结果就是合法的。法学从公正出发,经济学从效率出发,它们殊途同归。 与一般制度经济学不同的地方是,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它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一句话,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所以,当宪政出现问题时,它对社会的损害要远非一般制度问题能比。反过来说,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则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说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更高层次”。不同于哈耶克,他心目中的宪法原则是知识精英从传统中提炼出来的,布坎南则致力于给出形成或改进宪法的程序性标准:一致同意规则。 尽管基于个人主义,经济学的“效率”是指社会和谐的最佳境界。任何一个人以损害别人为代价的财富增进都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定义。所谓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是“只能以个人为单位感受成本和收益”。这又被布坎南称为“主体性”,这也意味着每个人要为自己而不是别人的利益而奋斗。因此。经济学在判断有否效率时别无他途,只有看经济当事人自己是否“同意”。在多人的社会中,人们不仅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还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易获利。在与别人的交往中,一个人的“同意”意味着他认为这一交往行为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同意”则意味着相反的情况。由于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经济学家所说的“效率”,因此只有在交往双方“一致同意”时,经济学家才可以说,这个交往行动是有效率的。因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由于我们不知道当事人内心对交往的主观判断,我们无法说,“同意”一方获得的净收益大于“不同意”一方的净损失。 “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受损,显然这同样适用于多人的情境。“一致同意规则”作为布坎南理论贯穿始终的逻辑,成为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程序。他认为这一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只是在现实中,“一致同意”虽好,却很昂贵,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这样的规则,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所以退而求其次,在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的民主的公共决策中,采取了多数规则。在布坎南看来,这正是现代民主政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多数规则可能导致所谓的“多数人暴政”,其结果是对全社会都不利。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强调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对它要多加限定。……


编辑推荐

由于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经济学家所说的“效率”,因此只有在交往双方“一致同意”时,经济学家才可以说,这个交往行动是有效率的。因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由于我们不知道当事人内心对交往的主观判断,我们无法说,“同意”一方获得的净收益大于“不同意”一方的净损失。更多观点尽在《宪政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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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书是好的,装订的太差了,第一次发过来,发现散架的。今天过来有散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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