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彭真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彭真明  

页数:

353  

前言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广大投资者的存在是其产生的基石,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则是证券市场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从经验的角度不难发现,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成熟、证券市场活跃的国家(地区),其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就愈加完善与全面。这种情况以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证券立法与司法最为典型;而在大陆法系,即使是证券市场尚称不上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有专门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除了立法给予明确规定以外,司法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后的一道保护索,是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的有力措施。证券法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本法律,它的最高宗旨应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而要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最重要的是在证券法中设置合理的民事责任条款及其相应的救济制度。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到了使中小投资者难以忍受的地步,特别是以银广夏为代表的重大财务舞弊案,使证券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近几年,在已被查处的证券违规案件中,受到行政处分者有之,追究刑事责任者不乏其人,但追究民事责任者至今则寥寥。究其原因,证券违法事件中的受害人在行使自己的诉权时,遇到来自公司法、证券法等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众多困难与阻碍,使得追究证券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成本过高,从而使有心通过诉讼维权者望而却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维权诉讼之所以步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方法规定得相当不完备,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严重缺位。

内容概要

缺乏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就没有法和法治,徒有其表的立法、法条、法袍何益之有。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等法治口号纷纷唱响的同时,而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方面,却出现如此的理念与价值的偏差,着实令人遗憾。而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其法院与法官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依然能够秉持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维护弱势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的正义理念与精神的确值得我们的法院、法官反思与自省。法治的实现,并不是依据立法的数量、法院的结案率、法官的人数等纸面上的数据决定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治实现过程中,法治理念的培养与确立则是至关重要的,是中国法治实现的核心与基础。因此,如何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立足我国国情,吸收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司法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合理地构建我国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是一个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及立法者协同努力、共同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著作试从分析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人手,对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及其诉讼机制问题作一些探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 证券欺诈的界定  (一)证券欺诈概念的经济学分析  (二)证券欺诈概念的法学分析  (三)证券欺诈与一般民事欺诈之比较 二 证券欺诈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证券欺诈的主要类型  (二)证券欺诈的特点 三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制度价值  (一)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涵义  (二)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制度价值 四 各国和地区证券法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立法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我国台湾地区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 五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诸说  (二)确定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性质的意义  (三)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第二章 证券欺诈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 证券欺诈的现状  (一)国外证券欺诈的现状  (二)我国证券欺诈的现状 二 证券欺诈的成因分析  (一)历史文化原因  (二)经济社会原因  (三)法制政策原因  (四)主观心理原因第三章 几种典型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 一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二)目前有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规则体系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  (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范围 二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一)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立法的由来及其法理基础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 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  (二)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  (三)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操纵市场的规定  (四)操纵市场行为的样态  (五)证券市场操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六)操纵市场行为的性质  (七)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八)我国禁止操纵市场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第五章 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模式选择第六章 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机制第七章 仲裁: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法律救济的新途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 证券欺诈的界定  (一)证券欺诈概念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欺诈行为是一种利用交易对方的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或契约劣势(契约不对等)而谋求超额收益的市场交易行为”。①这是基于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的基本假定的分析。经济人即以追求自我利益为动机、充满理智且精于自身利益计算的理性人。当然这种“理性”是“有限理性”。欺诈行为是欺诈者在自利动机驱使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行为,欺诈者采取欺诈行为的预期效用必然大于采取诚信行为获得的预期效用。从经济学角度看,欺诈行为的发生是欺诈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原因在于欺诈的收益高而成本低。这种解释有助于我们对证券欺诈行为成因的理解。例如,证券内幕交易就是典型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的欺诈。我国证券市场证券欺诈的大案要案不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在于证券欺诈的高收益和低成本之间的不合理比例。  (二)证券欺诈概念的法学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在罗马法中,欺诈称为诈欺,是实施行为时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因而在适法行为中,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