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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帕德罗·马丁内兹-弗拉加 帕德罗·马丁内兹-弗拉加(Martinez-Fraga.P.J.)、蒋小红、谢新胜、 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06出版)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帕德罗·马丁内兹-弗拉加(Martinez-Fraga.P.J.)、蒋小红、谢新胜、 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

帕德罗·马丁内兹-弗拉加  

页数:

387  

前言

在这部深思熟虑、鞭辟入里、发人深省的著作中,帕德罗马丁内兹弗拉加汲取了他多年以来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但显然不限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一名非常成功的诉讼律师和学者的丰富经验。马丁内兹一弗拉加敦促其他人首次关注美国在审前证据开示(discovery)以及其他方面的理论发展已经并将继续给世界范围内构建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综合性方法这一过程所带来的影响。作者所采用的方法是历史的、描述的、分析的、批判的、乐观的、敏锐的,以及最重要的、现实的。马丁内兹一弗拉加从综合性历史分析人手,清晰描述了美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从敌视抵制到可以说是欣然接受的态度转变过程。他总结了导致这一转变的四个具体因素:(1)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认为“国际合同”是给予国际商事仲裁特殊尊重的规范性基础;(2)感受到与建立专门法庭相类似的专业化需求;(3)认识到在国际商事法庭出现之前,只有国际商事仲裁才能充当争议解决方面的概念性的历史桥梁;(4)在经济广泛全球化的今天,只有国际商事仲裁才能提供符合当事人关于司法公正和采用其各自司法文化这两种预期的争议解决方式。马丁内兹一弗拉加认为,商事仲裁目前在美国被认同为解决国际争议的灵活、可靠、透明、统一和可预测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在争议解决方面,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促进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同时保持当事人的文化和司法预期的独特能力。

内容概要

  在这部深思熟虑、鞭辟入里、发人深省的著作中,帕德罗马丁内兹弗拉加汲取了他多年以来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但显然不限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一名非常成功的诉讼律师和学者的丰富经验。马丁内兹一弗拉加敦促其他人首次关注美国在审前证据开示(discovery)以及其他方面的理论发展已经并将继续给世界范围内构建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综合性方法这一过程所带来的影响。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导言第二章 美国国内及国际仲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 美国仲裁的历史传统观点二 仲裁程序的本土怀疑论第三章 不断变化的范式和公平竞争舞台的形成——三个判例:威尔科诉斯旺、谢尔科诉阿尔贝托一卡尔弗、三菱汽车公司案一 威尔科诉斯旺二 谢尔科诉阿尔贝托一卡尔弗三 三菱汽车公司案:决定性的范本四 推翻威尔科诉斯旺案:一个新时代的开始第四章 程序变化及《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取证v.普通法的证据开示一 第1782条及其要件二 英特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超微半导体有限公司:证据开示被移植到仲裁上,这种变化重塑证据开示的范围三 英特尔公司案:更进一步的观察第五章 收集证据v.普通法的证据开示一 罗兹公司案二 国际仲裁中对普通法的证据开示的传统误解三 协助执行非美国的仲裁裁决的证据开示:不再是一个奇怪的建议四 帕其希鸥·克勒里茨的缺陷:协助非美国仲裁裁决的证据开示第六章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三部曲的影响之考察第七章 国际仲裁中普通法证据开示的新颖、非正统概念一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二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评析三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规则》的再回顾四 《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五 机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综合第八章 现在我们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避免《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一 范例二 杜弗科案分析三 乱中求治:需要建立超越直觉的“显然漠视法律统一标准四 哈利根诉派珀·贾弗雷案五 纽约电话公司诉美国通信工人组织案六 美国钢铁公司及卡耐基养老金计划等诉约翰麦克斯金明案七 再一个范例:巴顿诉签名保险公司案八 蒙泰斯诉希尔森·雷曼兄弟公司案:一个典型范例九 范例二:避免第1782条第九章 伪证与仲裁:仲裁员拥有荣誉而当事人拥有制度的荣誉制度第十章 仲裁条款管辖权分配理论的发展与分割论的转型第十一章 美国仲裁法与《纽约公约》的对话:四个问题的发展一 未签署仲裁协议的仲裁第三人问题二 执行管辖权三 不方便法院:不确定性的噩梦?四 已撤销的裁决与克罗摩洛案、贝克海运公司案和特莫里奥公司案三部曲结论附录一 《木棍决斗》附录二 案例选编附录三 《纽约公约》、《美国联邦仲裁法》与《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附录四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的修正案附录五 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选编附录六 1927年9月26日《日内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附录七 《联邦仲裁法》立法史资料选编附录八 675 P.L.101-369,《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附录九 3931 P.L.101-552,《行政争议解决法》附录十 《美国法典》第9章第10条附录十一 1978年《合同争议解决法》致谢

章节摘录

‘利害关系人’寻求有关的信息,联邦地方法院可要求其互惠交换信息作为提供救济的条件”,从而确保诉讼当事方之间的平等。①法院进一步阐释这一观点,认为“外国裁判庭可以对接受有关信息提出条件来确保它采取的任何平等措施是恰当的。”②申请方质疑第九巡回法院的观点的第四个基本根据,是认为第1782(a)条的申请者有必要证明根据美国法律在类似于外国诉讼的国内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是可以被允许和可实行的。③这一主张也被否决了,原因是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经常是很困难的。通过举例的方式,可以看出在美国没有相当于欧洲委员会体制的政府机构,A.MD不能自由地根据这一体制在相当于审判法院或欧洲法院层级的法院提起自己的案件,而只能“作为申请者和在委员会主导的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来参与案件。”④最后,法院否决了申请方的主张,即法院应该对是否符合第1782(a)条的申请履行监督的职能。在摒弃这一主张时,最高法院似乎还提出了两个建议,这两个建议被证实在以下的仲裁案件中对当事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即一方当事人主张因为争议的仲裁条款的语言禁止具体的证据开示方法而反对提起第1782条的申请。首先,法院强调欧洲委员会没有期望联邦地方法院的监督。⑨其次,还不是很清楚欧洲委员会是否打算“永远”或“几乎不会”寻求美国法庭的司法协助。⑥这一裁定简化并澄清了审理第1782条申请的适用标准,可以概括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向之寻求信息的人或机构必须出席提起申请地的联邦地方法院的审判;(2)根据申请使用寻求的信息的目的必须限于向外国裁判庭提供帮助;(3)法人或个人必须是第1。782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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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美国学说发展与证据开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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