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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州涉外司法问题研究

唐伟华、黄玉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唐伟华、黄玉 著  

页数:

274  

Tag标签:

无  

前言

  唐伟华是我指导的2006年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本书是在他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在此期间,他付出了大量心血,终于付印出版。  就目前而论,法律史学界多集中晚清领事裁判权的研究,而研究前清涉外司法问题尚属少见,其研究成果更属罕见。这使本书的出版带有明显的创新性,由于本书广泛地占有档案等各类历史资料,并加以分析运用,使本书建筑在真实可信的基础上。  另外,本书运用法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地还原前清涉外司法的历史场景,并立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环境,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进而提出自己独特的看法,为丰富法律史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当然,本书的研究尚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前清涉外司法问题及晚清领事裁判权问题,均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要全面、深入、客观地剖析这一问题,则需进一步拓展研究的视野,发掘更多的新史料,以解答上述问题。希望作者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不久的将来取得更新的成绩,以飨读者。在此付梓之际,我欣然为之作序。

内容概要

  本书以清代前期(1840年以前)发生于广州一带的各类华洋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还原清前期涉外司法活动的历史场景,从动态的、微观的角度考察清代涉外司法的体制及其内在精神,剖析中西双方在司法、外交领域的矛盾冲突及其历史、文化根源,进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现代化”做出了评价。

书籍目录

绪论 一 选题宗旨与意义 二 研究对象与范围 三 研究材料与方法 四 研究历史与研究现状第一章 清前期广州涉外司法的两种运作模式  一 葡人有限自治下的澳门模式   1.明清澳门地方建置及其涉外司法职能   2.葡萄牙人的自治体系及其在司法运作中的角色  二 十三行体制下的省城模式   1.十三行的政治职能及其在涉外司法中的角色   2."公班衙"的名与实  3."圣裁"与"会审":官府对涉外案件的集体干预机制 三 关于两种模式的比较与评价 第二章 涉外刑事审判的实体与程序 一 涉外刑案概述  1.案件社会成因与类型  2.命案审判的特殊性 二 "一命一抵":涉外命案审判的实体性原则  1."一命一抵"的确立及实施  2."一命一抵"的特殊性  3.关于"一命一抵"的实效性分析 三 翻译--涉外刑事审判中的程序问题   1.翻译的角色与处境  2.从"广东英语"到"印度水手"案--翻译的素质及其表现  3."德兰诺瓦"案:翻译问题引发的外交矛盾第三章 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模式:广东十三行商欠案 一 18世纪以来行商资本短缺之缘由  1.交易方式的固有缺陷  2.官府对行商的勒索  3.商业利润的非资本化投向 二 清前期广州外贸领域的金融机制与商欠的形成  1.清前期广州对外贸易中的金融角色  2.外商对行商的债权形态与利率分析  3.扶持与控告:外商对欠债行商的态度 三 朝廷对商欠案的处理措施  1.对行商的制裁:"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  2."一商拖欠,众商派填"的连带清偿责任   3.倪宏文案--官府代偿商欠的特例 四 自治性缺位:商欠处理模式的历史透视 第四章 华洋民事诉讼与中西价值冲突 一 华洋民事纠纷的社会成因与类型特征 二 华葡房产诉讼  1.房产"永租制"的流行与争讼缘起   2.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三 华葡债务纠纷  1.华葡民间交易习惯与债务纠纷的形成  2.官府的态度与司法效率 四 民事诉讼领域的中西价值冲突  1.权利意识的暗合与表达方式的差异  2.诉讼价值取向的分歧第五章 "不治而治":清代涉外司法理念解析 一 华夷观念与"不治而治"的精神内涵  1."华夷之辨"与涉外司法中的二元价值观  2."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专制逻辑  二 从"化外人"条款看"不治而治"的制度表达   1."化外人"律的历史演变  2."化外人"律的身份等级属性  3.清前期广州涉外司法的经验特征第六章 "天下观"与"民族主义":清代涉外司法中的"主权"问题 一 "天下观"与"民族主义":谁是主子?  二 以"平等"的名义--西方人的批判武器与武器批判 三 反思:暴力下的"现代性"认同与民族话语主权的重建参考文献 文献资料类 专著类 论文类附录 《一件奏明事剳付》 《管理澳夷章程》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部复两广总督李侍尧议》 《两广总督百龄、监督常显议》 《两广总督阮元关于德兰诺瓦案上道光帝折》 《两广总督阮元奏报英国护货兵船伤毙民人畏罪潜逃饬令交凶折》 《两广总督李鸿宾、监督中祥疏》 《两广总督卢坤、监督中祥疏》后记

章节摘录

  当今时代,狭义的“司法”主要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这与中国古代法律语境下的“司法”有相通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别。由于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尤其是在地方,省、府、州、县的各级首脑往往统领诸权于一身,故其司法活动的内涵远比审判复杂得多。另外,传统司法素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司法的重心往往更注重执行刑罚,本书所涉及的诸类涉外司法活动尤其体现了这一特征。基于此,本书所论述的“涉外司法”系指清朝统治者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活动与过程。  其次,是关于本书研究时空范畴的界定。其一,就研究时段的选择来看,以往成果大多关注晚清时代。但晚清的国衰民弱、主权沦丧等许多客观的历史因素常常左右研究者的主观情感,从而会给冷静地分析研究造成诸多不便。相比而言,清代以前的时段同样缺乏可供研究的典型意义,当时西方处于前工业化时代,其全球扩张及由此带来的各种政治、文化冲突还不显著,中西之间暂时缺乏全面接触及往来互动的现实依据,相互之间甚至缺乏基本的认识。在这种前提下妄谈涉外司法及文化价值冲突,缺乏充分的现实依据及典型意义。就清前期来说,当时中西之间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接触,种种矛盾与冲突也逐步在经贸、政治、外交、文化价值观念等各个领域显露出来。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在外交及司法方面,涉外司法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其二,就空间方面来说,广州历来是中外交流的重要口岸。人清以来,广州先是成为开埠通商的四大对外商贸口岸之一。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至道光二十年(1840)之间近百年的“一口通商”时代,广州更成为中西商贸及文化往来的主要舞台。清代前期的广州府是广东的省会及首府,下辖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从化、龙门、新宁、增城、香山、新会、三水、清远、新安、花县等十四个县。其中南海和番禺为首府之首县,广州城区西属南海县、东属番禺县,是清前期西方人在华经商、留驻的主要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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