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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进展报告

史卫民 等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史卫民 等 著  

页数:

580  

前言

  “选举”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从辞源学上诠释,选举就是择善者而举之。它作为公共行为,属于政治活动范畴。用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分析,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  “选举”这个词在中国出现很早,至少在汉代已被经常使用。《淮南子·兵略》中就有“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的说法;《汉书·鲍宣传》也有“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的记载。二十四史自《旧唐书》至《明史》皆有“选举志”。不过,中国古代的所谓“选举”,如西周之宾兴,①汉代之举孝廉及贤良方正,无论是“选士”还是“选官”,都与现代的选举不可同日而语。严格来讲,中国古代的“选举”,实际上是一种居高临下的“选拔”,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需要,设定程序,挑选代理人的过程。换言之,选拔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治权”的寄存过程,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是统治阶级的同意,而非人民的同意。因此,选拔出来的人因其并非人民的代表而眼睛朝上,他们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这是中国古代的“选举”与现代选举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古代西方,如雅典和古罗马,有用选举形式来选择官吏、教皇甚至皇帝的传统,然而由于对选举权限制极严,而且是有组织地公开投票,所以即使平民参加选举。

内容概要

  《中国选举进展报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着重说明2001-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情况。下篇对近年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作综合比较,对中国选举的进展作总体说明。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乡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市级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办法,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采用直接选举办法,由选民选举产生。

书籍目录

  导论  上篇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进展情况  第一章 选举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 选举法与地方组织法的修改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法规修改情况  三 选举法规增加的新规定  四 选举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选举时间、组织与选举单位  一 选举时间的变化  二 选举单位的变化  三 选举领导机构和选举工作人员  四 选举组织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做法    第三章 代表名额  一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减少  二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变化  三 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与代表名额分配  四 市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变化  五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六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七 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的变化    第四章 选举参与  一 直接选举的选民登记  二 选民参选率的比较  三 间接选举的参选率    第五章 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及其当选情况  一 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  二 候选人提名方式的比较  三 正式代表候选人  四 选举结果分析  五 候选人当选情况综合评估    第六章 各级人大代表构成的新发展(上)  一 实选代表人数  二 性别构成  三 民族构成  四 党派构成  五 年龄结构  六 学历构成    第七章 各级人大代表构成的新发展(下)  一 行业构成  二 职业构成  三 身份构成  四 各级人大代表构成的综合比较    下篇 几种主要选举的比较研究、  第八章 选举的历史进程  一 选举的恢复与发展(1977-1985年)  二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突破性进展(1986-1994年)  三 选举的密集化(1995-2003年)  四 选举的新特点(2004-2008年)    第九章 选举的组织化  一 选举的法规体系与规范性文件  二 选举组织工作比较  三 选举的成本    第十章 选举程序与选举参与  一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构成  二 选民登记  三 候选人提名方式与选举竞争程度  四 投票方式  五 投票率的比较  六 一次选举成功率    第十一章 当选者构成比较  一 性别构成  二 党派构成  三 年龄构成  四 学历构成    第十二章 选举的关联性与未来走势  一 选举趋同性评估  二 选举的区域性特征  三 基层选举的关联性  四 选举的未来走向

章节摘录

  2005年以前,中国学术界已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进行了综合研究。  第二,恢复预选的规定。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引者注: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增加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  第四,提高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门槛。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即可提出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要求;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五,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作出更详细规定,增加了贿选、违法当选无效等内容。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为保障选民和代表白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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