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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教程

陈大钢 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8-08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

陈大钢 编  

内容概要

《财经法学系列教材:证券期货法教程》结构严谨、内容新颖,有较强的实用性。主要包括证券法总论、证券的法律性质及其种类、证券市场主体、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证券法律责任及其纠纷处理期货法简论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证券法总论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证券法的调整方法和特征 第三节 证券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四节 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证券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证券法产生和发展概述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英国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日本证券法律制度 第五节 香港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台湾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法的原则 第一节 证券法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证券法的原则 第四章 证券法律关系 第一节 证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证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证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第二编 证券的法律性质及其种类 第五章 国内证券概述 第一节 股票的法律性质及其种类 第二节 债券的法律性质及其种类 第三节 基金券的法律性质及其种类 第六章 涉外证券概述 第一节 涉外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人民币特种股票 第三节 股票的境外上市 第四节 债券的境外发行与上市 第三编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七章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债券发行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股票发行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基金券发行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证券投资人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投资人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 第四节 基金券持有人 第九章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第十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经营机构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三节 证券投资的服务机构 第四节 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监管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节 证券业协会 第四编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十二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发行的规定 第二节 证券承销的规定 第十三章 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场内交易的规定 第三节 证券场外交易的规定 第四节 其他证券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章 上市公司购并 第一节 上市公司购并的概埝与类型 第二节 上市公司购并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上市公司购并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五编 证券法律责任及其纠纷处理 第十五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公开说明书的责任 第三节 内幕人员交易的责任 第四节 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任 第五节 证券会计师和证券律师的责任 第十六章 证券纠纷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 证券纠纷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证券纠纷的仲裁 第三节 证券纠纷的诉讼 第六编 期货法简论 第十七章 期货法概述 第一节 期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期货法的特征及其地位 第三节 期货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十八章 中国期货法律制度现状 第一节 期货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期货交易的法律调整 第三节 期货客体的法律调整 附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债券的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债券种类繁多,各有特色。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债券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企业)债券 政府债券,也称公债券,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又称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地方债券。政府债券,尤其是国债,信誉高,风险小,在金融市场上,倍受人们青睐。 金融债券,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有雄厚资金实力,资信度较高,利率也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在我国,金融债券一般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又称企业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一般期限较长。公司债券比政府债券风险大,利率较高。 区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这三种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同,偿债主体也随之而异,其安全性也因之有别。政府债券的安全性最高,金融债券次之,公司债券安全性最小。 (二)根据债券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 长期债券,指本会偿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的债券。长期债券一般要分期付息,到期后偿还本金。如美国的长期国库公债。 中期债券,指本金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债券。例如,我国3年期、5年期的国库券。 短期债券,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债券。如我国近年发行的3个月、6个月的短期国库券。 区分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长期债券的流动性较差、变现性差,中期债券较好,短期债券流动性最强。 (三)按债券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公募债券,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任何人都可以购买的债券。公募债券的特点是投资人为任何机构或个人,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后可流通转让,变现性强,投资人可随时通过证券市场将债券兑换为货币。 私募债券,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范围很小,不得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转让,变现性差。 (四)按债券利息支付方式不同,可分为附息债券和贴现债券 附息债券,又称剪息债券,指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息票上标明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息票一般以6个月为一期。息票到期时,持票人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凭此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本期利息。附息债券一般限于中长期债券。 贴现债券,又称贴水债券,指券面上不附息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贴水率)以低于券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券面价值偿还本金的债券。贴现债券的发行价格与券面价值的差价即为债券的利息。也就是说,贴现债券在发行时就已预付了利息。所以,贴现债券的发行成本比附息债券高。但对投资者来说,可预先得到利息,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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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系列教材:证券期货法教程》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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