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
2001-1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委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01出版)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委会 编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主要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资料编写,《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即着重记述厘金、统税(货物税)、国产烟酒类税、矿产税这4个以货物为课税客体的税种在民国期间的发生、发展乃至消亡的变化过程,系统反映其章制内容与立法精神、施行情况及其实施后的财政经济效果,探讨其利弊得失,作为广大税收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学习和研究的参考。
前言 第一章 厘金 第一节 厘金沿革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厘金 第三节 厘金的消亡 第二章 统税(货物税) 第一节 统税的创立 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的统税 第三节 抗战胜利后的统税 第三章 烟酒税(国产烟酒类税)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烟酒税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烟酒税 第四章 矿产税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矿产税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矿产税 编后记
版权页: 8.洋广货捐 洋广货捐系地方特别捐,并非全省皆征,仅宁波、绍兴、温州三地设洋广货捐局征收此捐。原章程规定,凡由通商口岸装轮运货至其他通商口岸,不论华洋各货,均须报纳洋广货捐。其始不过为了筹办善后事宜,由当地绅士劝令洋广货商人特别纳捐报效,以作善后经费之用。故并非专以洋广货为限,国产货物也在征收之列。因其属于地方特别捐性质,所以捐率与统捐有所不同,系由地方自行规定,日久成习,据以施行。由于此捐征收范围包括华洋各货,而进口洋货与国产货物在缴纳厘捐上原有区别,洋货分为有子口单和无子口单两种,并区分为在通商口岸销售与运往内地销售两种办法。其中无子口单者,宁波、温州两处归洋广捐局抽收进口捐,销往他处时,再按统捐捐率纳捐。有子口税单的,则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缴销税单、货入华商之手后,归统捐局按章减半征收,名为洋货落地捐。 9.宁镇船货捐 宁镇船货捐亦为特别捐性质,创始于清咸丰、同治年间。其缘起系为筹措海防经费。其初,仅对船只酌量征收船捐,以后由船捐逐步发展到对船上所载运的货物亦须纳捐,遂改名为船货捐。凡轮船由通商口岸装运货物至非通商口岸以及钓船、帆船、山东船的进口与出口皆应纳捐,只有卤蛋船、闽船只收船捐不收货捐。捐率不详,资料所载仅称依清制旧章征收。民国成立后,一仍其归,相沿征收。 10.宁波闽货捐 在宁波地方商业中,闽帮颇占优势,故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当时浙江巡抚王壮憨乃劝令闽商特别捐款,以资助清政府。遂就福建出产货物运销宁波者酌量抽捐。全年收数约在8000元左右,为数无多,捐率亦不详。民国成立后,仍沿旧习,继续征收。 11.煤油捐 煤油为浙江省大宗进口货物,原定捐率为:老牌煤油每百斤纳捐0.32元,新牌煤油每百斤纳捐0.28元;持有子口税单者,运抵目的地后抽收落地半捐。1914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为整顿税收起见,依照江苏煤油补征捐办法,拟定章程另行设立专局征收。计设煤油捐总局1处、分局3处、稽征所22处,未设煤油补征局的地方,则由统捐局依据煤油捐专章兼征。捐率暂定为每箱收捐0.15元,如执有江苏通过税执照者,收捐0.12元,于1914年7月起施行。嗣后,美国领事提出交涉,以此项捐款应不得超过子口半税为词,商请减轻,遂又改定为每箱收捐0.108元;如执有江苏通过税执照者,每箱收捐0.078元;而报子口转运者,则照补征捐率折半抽收,每箱捐0.054元。由本省运销邻省或仅通过本省并不在本省销售的煤油,亦按0.054元征收。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