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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高金平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1-11-1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

高金平  

页数:

322  

内容概要

《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分析,并通过案例的形式说明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笔者于2001年10月份,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注册税务师培训班上对该书进行了试讲,并将书稿与广大学员进行了交流,引起了学员们浓厚的兴趣。

作者简介

高金平,男,1970年2月22日生,中共党员。会计教育学学士,中国注男税务师、会计师,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考考你”栏目特约撰稿人,“2001年财税政策分析与税收策划高层研讨班”主讲人。从事税收征管工作11年,税务代理工作3年,北京金瑞群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华税务咨询信息网(网址:http://www.whzr.com.cn)特聘专家,现在江苏省兴化市地方税务局工作。
近年来,在国家级及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财税专业论文45篇,其他各类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的文章200余篇。1999年、2000年连续两年被中国税务报社评为全国优秀通讯员。主要著述有《办税操作实例》、《纳税审查实务》、《税务会计》(合著)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概述 第一节 新企业会计制度概述 一、新制度了同台的背景 二、新制度的特点 三、机关报老制度的总体差别 四、新老制度的衔接 第二节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总述 一、新制度、新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二、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前扣除原则的比较 三、新制度与税法差异总述 四、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第二章: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第一节 “六类”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比较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三、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的差异分析 四、外销收入的比较 五、利息收入的差异分析 六、代销收入差异分析 第二节 “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 二、视同销保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四、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五、对视同销售应纳税费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第三节 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 一、售后回购业各的会计处理 二、差异分析 第四节 债务重组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 一、债务重组概述 二、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 三、案例分析 第五节 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差异分析 三、案例分析 第六章 补贴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 二、差异分析 第七章 资产评估增值的差异分析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三、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第八节 其他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技术转让费的差异分析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差异分析 三、无法支付的款项 四、接受捐赠的收入差异分析第三章 成本确认的差异分析第四章 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第五章 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第六章 投资、改组业务差异分析第七章 其他项目的差异分析第八章 综合案从事贸易分析附录 相关法规

章节摘录

  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有关权益放弃项目,依据税法的要求作纳税调整,或不得享受某种税收上的优待。从全面性和操作性考虑,笔者也将此归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现行税法规定了下列权益放弃项目。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二、查增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查增所得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四、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五、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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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制度,毫无帮助,不建议购买,买废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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