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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国家文物局 编 文物
出版时间:

2007-9  

出版社:

文物  

作者:

国家文物局 编  

页数:

26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建国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物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形势需要,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设立了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对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4月到2011年1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是我国夯实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加强国情国力调查、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二部分 文物普查文件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交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结业证书的补充通知(附结业证书样式)国家文物局关于组建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及时上报文物普查工作情况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工作报告第三部分 工作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第四部分 相关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第五部分 相关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第六部分 登记表、著录说明及范本、图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古遗址类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古墓葬类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古建筑类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石窟寺、石刻类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其他类范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图释附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历史年代简表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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