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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

国家文物局 文物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文物出版社  

作者:

国家文物局  

页数:

全2册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建国以来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文件共235件,内容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领域。为真实反映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历史脉络,文件收录范围重在对文化遗产事业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不限于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所收文件均按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西林昭一译者:陈松长西林昭一,1932年生。大东文化大学毕业。迹见学园女子大学名誉教授。淑德大学大学院教授。书学书道史学会前理事长。主要著作?编集?监修有《书谱》(明德出版社)、《中国新出土的书》、《书的文化史》(上?中?下)(二玄社)、《中国的书迹?史迹及博物馆导览》、《视觉上的书艺术全集》全十卷(雄山阁出版)、《书道名言辞典》(东京书籍)、电视《书之路,中国书道之旅映像集》全十二卷(日本victor)、《中国的书法导览石刻?遗迹?博物馆》、《丝绸之路的书迹》、《历代名家临书集成》全七卷、《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法书大观》全十五卷、《翁方纲的书学?苏斋笔记译注》(柳原书店?柳原出嫒)……等。其他论文多篇。译者简介:陈松长,1957年生,湖南省新化人。原湖南省博物馆副馆长,现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院长、教授;兼住中国汉画学会副会长,中国秦汉史学会、楚文化研究会、湖南省史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组成员,湖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简帛研究》、《简帛》、《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等学术杂志编委,《简帛研究译丛》、《中国简帛集成》副主编。已出版《马王堆汉墓文物》(合著)、《玺印鉴赏》、《马王堆帛书艺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犊》、《马乇堆帛书竹简文字编》、《湖南占代玺印》等学术著作十余种。

书籍目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一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一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一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一九五○年七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令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附:《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对地方博物馆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意见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一九五六年四月二日文化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保护文物工作的通知一九五六年九月三日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一九六○年七月十二日(附:《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国务院关于同意所报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批复一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附:《文化部、商业部、外贸部关于研究执行“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附:《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文化部文物局关于博物馆和文物工作的几点意见(草稿)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和破坏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附:《关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管和破坏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文化部颁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七日(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颁发《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批准《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附:《文化部关于发布(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摘录)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摘录)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的通知一九七三年八月一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严禁将馆藏文物图书出售作外销商品的通知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从杂铜中拣选文物的通知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一九七四年八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国务院转发外贸、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出版局关于个人携带、邮寄我国印刷品出境的暂行管理办法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附:《关于个人携带、邮寄我国印刷品出境的暂行管理办法(摘录)》)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古旧书籍出口鉴定问题函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五日(附:《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摘录)》)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颁发《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和更换文物出口鉴定火漆印章的通知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九E(附:《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和《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的通知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日(附:《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长城保护的通知[78]文物字第61号一九七八年五月三日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文物(旧工艺品)管理和出口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文物(旧工艺品)管理和出口工作的请示》《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几点补充意见)》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地震考古工作的意见一九七八年十一日二十三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轻工业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搞好古代文物复制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关于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报告》、《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博物馆涉外工作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八月三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试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附:《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公安部、文化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年四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一九八O年五月十五日(附:《关于加强古建旁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年五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附:《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长城破坏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附:《关于长城破坏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文物失窃的意见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文物工作人员守则》)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古建筑防火工作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转发《文物商店工作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日(附:《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物事业涉外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海关总署、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文物出口监管公告一九八二年三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文化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二月四日……编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我国文化悠久,历代人民所创造的文物、建筑遍布全国,其中并有很大部分埋藏地下,尚未发掘。这些文物与建筑,不但是研究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具体的材料,一旦被毁,即为不可弥补的损失。现在全国各地正展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各工程地区已不断发现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并已掘出了不少古代的珍贵文物。在地面上,亦有在建设工程中拆除若干古建筑或革命纪念建筑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些地下、地上的文物、建筑等如何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保证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不致遭受破坏和损失,实为目前文化部门和基本建设部门的共同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特作如下指示,希各有关部门切实遵照办理。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历史及革命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应加强文物保护的经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群众爱护祖国文物,并采用举办展览、制作复制品、出版图片等各种方式,通过历史及革命文物加强对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应有计划地举办考古发掘训练班,培养考古发掘人员;并编印通俗保护文物手册,协助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基建工地技术人员及工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及技术知识的宣传。二、中央、省(市)级工矿、交通、水利及其他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在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确定施工路线、施工地区之前,应负责与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必要时应即商定工地保护文物工作的具体办法,认真执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不能决定时,得报请中央文化部决定,商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在预定工地,先期进行勘查钻探,再行决定施工。各部门如在重要古遗址地区,如西安、咸阳、洛阳、龙门、安阳,云岗等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会同中央文化部与中国科学院研究保护、保存或清理的办法。中央文化部认为必须在这些地区的指定地点避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可会商有关部门呈报政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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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1949-2009上下)(精)》是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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