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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

陈苇 编 陈苇 群众出版社 (2009-01出版)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陈苇 群众出版社 (2009-01出版)  

作者:

陈苇 编  

页数:

812  

前言

本人主持完成的《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译作,是2008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8jwsk001)的成果,也是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重点研究项目的成果。2003年12月-2004年12月,我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中国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以访问学者身份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留学回国后,为促进中外家庭法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立法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并为司法实际部门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2005年3月本人向西南政法大学校领导提出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的申请。同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被学校批准成立,本人被任命担任该研究中心的主任。本研究中心成立后,针对目前我国学界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研究较为薄弱的状况,着手有计划地翻译一批英美法系国家的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法典及著作,此套丛书是本研究中心的重点研究项目,被定名为“外国家庭法与继承法丛书”。继2006年我们的第一部译作《加拿大家庭法汇编》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后,现在我们又将第二部译作《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奉献在读者的面前。

内容概要

  “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于2005年4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成立。它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研究外国家庭法的学术机构,现任主任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本“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校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人员,着力研究中外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妇女儿童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通过外国家庭法与继承法丛书系列丛书的出版,推出一批优秀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完善及妇女理论等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为立法机关修改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并且为司法实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外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中国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所长、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家庭法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妇女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

书籍目录

译者序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及相关法规、条例近年被修正情况简介第一部分 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根据2008年第73号法令修正)第一章 引言第一A章 名称保护第二章 非诉讼家庭服务第三章 家庭顾问第三A章 有关非诉讼家庭服务及法院程序、服务的告知义务第三B章 法院在诉讼和非诉讼家庭服务中的权力第四章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第四A章 法院的管理第五章 婚姻诉讼的管辖权第六章 离婚和无效婚姻第七章 子女第八章 财产、配偶扶养和扶养协议第八AA章 约束第三方的命令和禁止令第八A章 财产协议第八B章 养老金权益第九章 参加诉讼第十章 上诉第十一章 程序和证据第十二章 判决的承认第十三章 判决的执行第十三AA章 国际公约、国际协议以及国际执行第十三A章 对不影响子女的、不遵守命令及其他义务性规定的制裁第十三B章 藐视法庭第十四章 宣告与禁止令第十四A章 澳大利亚家庭研究所第十五章 其他第二部分 澳大利亚《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根据2008年第73号法令修正)第一章 引言第二章 咨询第三章 本法可适用的子女第四章 向登记员申请子女抚养费行政评估第四A章 后一子女抚养周期的子女抚养费评估第五章 子女抚养费的行政评估第六章 合意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第六A章 与子女抚养费的行政评估相背离(背离决定)第七章 法院对特定决定的复审第七A章 形式评估第八章 行政管理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章 《1988年子女抚养法修正法》第十一章 《1975年家庭法修正法》第十二章 《1947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法》第十三章 《1953年税务管理法修正法》第二部分 附录澳大利亚《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条例》(根据2008年第97号法令修正)第三部分 澳大利亚《1988年子女抚养费(登记与收取)法》(根据2008年第73号法令修正)第一章 引言第二章 管理第三章 抚养义务的登记第四章 以扣减薪金的方式收取抚养费第四A章 付款人主动支付抚养费时的选择权第五章 子女抚养费债务的履行和追偿第五A章 禁止离境令第六章 向收款人付款第七章 特定决定的内部异议程序第七A章 社会保障上诉法庭对特定决定的复审第八章 特定决定的法院复审第八A章 与决定的复审有关的其他规定第八B章 与法院有关的其他规定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三部分 附录澳大利亚《1988年子女抚养费(登记与收取)条例》(根据2008年第99号法令修正)后记

章节摘录

限制性互惠管辖地,是指澳大利亚之外的依照条例而享有限制性的互惠管辖权的某一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地区。扶养令。是指:(a)扶养婚姻一方当事人的法院命令或判决;(b)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法院命令或判决(c)项提及的法院命令或判决除外;(c)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法院命令或判决;为了确保子女完成学业、职业培训、学徒年限、以其他形式继续接受教育或因子女有精神或身体上的缺陷,该命令或者判决被明示在子女满18周岁之后的某一期间内继续有效;(d)有关抚养已满18岁子女的法院命令或判决;为了确保子女完成学业、职业培训、学徒年限、以其他形式继续接受教育或因子女有精神或身体上的缺陷,该命令或者判决被明示在子女满18周岁之后的某一期间内继续有效;(e)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第670条作出的命令,或者作出的与第670条中的诉讼事项有关的命令或判决。互惠管辖地,是指澳大利亚之外的依照条例而享有互惠管辖权的某一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地区。(2)条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相应条款:(a)由根据本法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登记或执行互惠管辖地或限制性互惠管辖地的法院或机构作出的扶养令;(aa)提起诉讼及公诉。该诉讼由根据本法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的官员或者联邦、州或地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提起,或者由在当时根据联邦、州或地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履行职责的官员提起。在诉讼程序中,提起该诉讼的人:(i)代表当事人对互惠管辖地或限制性互惠管辖地的法院或机构作出的扶养令中规定的所应支付的金钱享有权利,并且有权要求依照本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扶养令。

后记

正如本人在“译者序”中所述,本人主持翻译的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于1975年6月12日被通过、自1976年1月5日起施行。自1976年1月该法施行以来,它历经过多次修正,到2002年1月已被修正达55次之多。2004年12月30日我从澳大利亚留学归来之前,收集的当时最新版本《1975年家庭法》(2002年修正,2004年8月1日澳大利亚有关机关编撰的版本)。从2005年11月开始,本人组织以婚姻法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翻译团队人员分工对它进行翻译工作,至2008年10月完成全部翻译任务,在我们进行翻译工作期间,该法在2005-2008年先后历经了几次较大的修正,我们也随之先后在2007年、2008年对翻译的稿件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补充翻译和修改、审校工作,这使我们的翻译工作历时长达三年。(这里尤其必须说明,从2005年2月的第20号法令到2007年3月的第15号法令,在此期间颁行的多个修正法对《1975年家庭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使该法典被修正的条款已经接近一半,即原有的条款中有266条被修正,被修正的条款约占原全部条款总数的44.3%。)并且,为有助于了解《1975年家庭法》的具体适用情况,我们还同时组织翻译了与该法配套适用的澳大利亚《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等四个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在我们翻译的过程中,这些法规、条例也历经了多次修正,我们随之先后进行了两次补充翻译及修改、审校工作。(在2007年4月至6月、2008年7月至10月,我们先后组织进行了第一次补充翻译及修改、审校工作和第二次补充翻译及修改、审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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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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