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汇编(上下)
2010-10
煤炭工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编
946
为方便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便广大煤矿职工学习煤矿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编者们组织编辑了《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汇编(套装共2册)》一书,分上下册,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它系统收录了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其不仅可作为各级煤矿监察监管人员的重要参考资料,也可供广大煤矿企业及职工学习、贯彻、借鉴。
上册第一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部分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5]28号)……下册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插图:(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汇编(套装上下册)》是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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