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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炭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煤炭工业出版社  

作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页数:

308  

内容概要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在认真总结分析《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发布)实施情况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施工中应具备和满足的各项安全条件及要求。《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书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1)归口。本书起草单位:中煤能源集团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平朔煤业有限公司。

书籍目录

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础管理5 地质测量5.1 一般规定5.2 地质5.3 测量6 井工部分6.1 矿建工程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6.3 通风安全监控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6.5 防灭火6.6 防治水6.7 爆破管理6.8 运输和提升6.9 凿井主要设备6.10 电气6.11 安装工程7 露天部分7.1 一般规定7.2 采剥7.3 运输7.4 排土7.5 滑坡防治……职业危害

章节摘录

  6.1.5.1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进车侧应设置复式阻车器,出车侧设置单式阻车器。禁止用电机车顶车通过罐笼。  6.1.5.2下放电缆时,应制定防下滑措施。  6.1.5.3倾角在250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设施。  6.1.5.4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或疏于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6.2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6.2.1通风  6.2.1.1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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