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起草说明
2013-1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3-0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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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分九章,内容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包责任免除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起草说明
版权页: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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