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
2009-5
赵正宏 气象出版社 (2009-05出版)
赵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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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并迅速步人工业化加速推进、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总体而言,形势一直严峻,突出表现为事故总量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巨大。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与蒸蒸日上的国民经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极不协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既有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问题,也有安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严重的问题,更有法治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近几年来,安全处罚失之于宽、安全执法失之于软的问题日益突显,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大量企业主漠视法律,漠视监管,甚至漠视人命,成为导致重特大恶性事故频发的恶性毒瘤。不举利刃,毒瘤难除!因此,必须严刑厉典,重典治乱!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有关安全条款作出重大修正,不仅扩大了犯罪主体范畴、犯罪行为构成范畴,更重要的是犯罪认定程序大大简化,刑罚幅度空前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高刑期从7年提高到15年!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对《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安全的条款,逐条结合实际进行了解释。同时,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适用于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广大从业人员。
前言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六)》解读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背景一、《刑法》的六次修正过程二、唯有《刑法修正案(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三、对安全生产为何要严刑厉典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及修正特点一、《刑法》(1997年修订)的安全条款二、《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三、《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显著特征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解读一、安全违法犯罪的种类变化二、《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解读第五节 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常见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六)》约束的犯罪主体有何变化?二、“生产”与“作业”有何不同?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管理规定”与“国家规定”有何不同?四、“重大伤亡事故”具体死亡、受伤人数是多少?五、遇到“政策打架”问题怎么办?六、如何理解“其他严重后果”?七、受刑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哪些人?八、如何正确理解“情节特别严重”?九、“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何是十五年?十、如何组织大型群众性集体活动?十一、“不报”可以比“谎报”处罚得轻一些吗?十二、可能受到“不报与谎报”刑法责任的有哪些人?十三、中介组织也会触犯刑法吗?第六节 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经营单位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二、事业单位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包工头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四、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体活动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五、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六、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八、中介组织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节 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第三节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司法解释》条款解读一、《司法解释》第一条解读二、《司法解释》第二条解读三、《司法解释》第三条解读四、《司法解释》第四条解读五、《司法解释》第五条解读六、《司法解释》第六条解读七、《司法解释》第七条解读八、《司法解释》第八条解读九、《司法解释》第九条解读十、《司法解释》第十条解读十一、《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十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第五节 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司法解释》的目的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三、《司法解释》的借鉴性四、《司法解释》的等效性五、《司法解释》的双向性六、何以特别明确矿山实际控制人及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相关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七、不报或者谎报矿山事故情况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层次性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九、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第三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第一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及常见疑问一、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是形势所需二、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修订后的新特点三、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四、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五、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六、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七、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八、未列入国家编制的公务人员,如借调、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九、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第四章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解读第一节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一、《暂行规定》的立法背景二、《暂行规定》的立法宗旨三、《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四、《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第六章 重大责任事故判例附录 相关安全法规、标准参考文献作者简介致谢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思想,宣传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成果。加大对新出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提高安全法制意识。 ——国家安监总局《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
全面解读——《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渊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