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违法犯罪
1999-04
法律出版社
刘生荣等
233
184000
本书将证券违法犯罪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证券违法行为,即单纯的证券违法行为,无论如何该种行为不可能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二是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即在危害程度一般时属于证券违法行为,而在危害程度严重时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三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为,即证券法没有规定,但刑法有规定,且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若干犯罪行为。三个部分共计41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第一部分15种行为,第二部分17种行为,第三部分9种行为。在确定每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名称时,我们基于证券法和刑法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罪名的规定,进行了抽象提炼,使每一名称尽量反映该种行为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对于每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都进行了板块式的解释分析,将之分为四大块,即一、法律规定;二、概念和基本特征;三、认定;四、处罚。这样分析,有助于把握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全貌,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刘生荣,男,陕西府谷人,1951年2月生。197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外文系,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后在烟台大学法律系任教,1994年在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副研究员。
工作经历
序言第一部分 证券市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处罚 一、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 二、股票服务专业机构和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三、证券公司违规将当日买入的证券再行卖出 四、法人以个人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综合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违法 六、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或者意愿交易 七、证券公司违法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客户承诺 八、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十、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交易 十一、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营业 十二、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十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混合操作 十四、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交易服务机构 十五、证券登记结算、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操作第二部分 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与处罚 十六、擅自发行证券、欺诈发行证券 十七、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擅自发行的证券 十八、违法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内容非法 十九、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 二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 二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二十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二十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十四、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二十五、违法向客户融资融券 二十六、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二十七、证券机构及其人员虚假陈设或者信息误导 二十八、非法处置客户帐户上的证券、资金 二十九、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的机构弄虚作假 三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批核准证券、证券机构失职 三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 三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第三部分 与证券市场活动相关的犯罪与处罚 三十三、非国有证券机构工作人员受贿 三十四、非国有证券机构工作人员侵占 三十五、非国有证券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 三十六、国有证券机构工作人员贪污 三十七、国有证券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 三十八、国有证券机构工作人员受贿 三十九、证券机构受贿 四十、证券机构行贿 四十一、国有证券机构私分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