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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当程序

丹宁勋爵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1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丹宁勋爵  

页数:

282  

译者:

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既《法律的训诫》之后的又一部力作,全书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阐释“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个在大学法律课堂里不常见、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的课题。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调查和审判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更多丰富的知识就在你是否去阅读。

作者简介

  丹宁勋爵,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和担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宁勋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国惠特奇逝世,享年100岁。阿尔弗高德·汤普森(“汤姆”)·丹宁1923年成为律师后很快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并因在商业法领域内的工作赢得了可靠的声誉。1938年,他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荣誉称号。1943年,他被任命为东北巡回法院的专员。1944年,他成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随后很快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1948年,他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1957年进入上议院,就是在这段时间,丹宁勋爵成为一位具有争议性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支持者。   1959年,丹宁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动。这种哲学使他与上议院比较传统的议员,特别是与明确反对篡夺国会权力的(原大法官)西蒙兹勋爵产生了直接冲突。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   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这一年,他受当时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的委派调查普罗富莫事件。他的调查报告很快成了畅销书。在他80岁后,他成功地出版了几本著作:《法律的训诫》(1979年)、《法律的正当程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争议的《法律的未来》(1982年)。1982年,他从高等法院退休。

书籍目录

原出版者前言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代中译本前言前言案例表第一篇 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导言第一章 面对法庭(一)就发生在我眼前(二)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三)官方代诉人和法律助理一起参与诉讼(四)“催笑气”没有释放出来第二章 侵害证人(一)被剥夺职务的工会会员(二)房客被赶出房门第三章 拒绝回答问题(一)两名新闻记者被送进监狱(二)《新政治家》发怒了第四章 侮辱法庭(一)曼斯菲尔德勋爵遭到攻击(二)阿沃瑞法官先生受到责难(三)有人要我们缄口第五章 违抗法庭命令(一)严格的证据(二)三个码头工人(三)五个码头工人(四)法院监护第六章 损害公平审判(一)“杀人犯被逮捕归案”(二)《瑟利德米案》(三)一道“限制议论自由的命令”(四)拥有特权的同行结论第二篇 行为调查导言第一章 调查法官的行为第二章 调查大巨的行为第三章 调查公司董事的行为第四章 调查游艺俱乐部的行为第五章 调查外国人的行为第六章 调查律师的拖延行为第三篇 逮捕与搜查第四篇 玛利瓦禁制令第五篇 入境与出境第六篇 涉足家庭法第七篇 被遗弃的妻子的衡平法第八篇 妻子在家产中的份额

章节摘录

  “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这项规定是在1972年哈德威克勋爵审理的《圣·詹姆斯晚邮报案》(以《关于里德和哈根森》为题记录在案)中确定的。检察总长还提请我们注意很多其他案例也有这种规定。即使某人确信自己的评论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定以前过早地说出真情,也仍然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见布莱克本判的《斯基普沃思案》,1873年)。为了做到公平审判还有一条规定,就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向参加诉讼的一方施加压力以迫使他停止控诉或停止为自己辩护,或者迫使他以他原来根本就没有准备接受的方式了结官司。这一条规定是在《关于威廉·托马斯船舶有限公司案》(1930年)和《葡萄产品有限公司诉格林案》(1966年)中确定的。此外,我还想推荐古德哈特教授的一篇文章——《报纸和美国法律中的蔑视法庭罪》(1935年,《哈佛法律评论》第895—896页)。  “我把刚才阐述的那条规定看成是保证法律绝对完整的第一要义。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但是,当我这样说明法律的时候,我要强调的是它仅适用于‘诉讼还未了结而正由法庭积极审理时’。对此我还想加上一句,必须是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之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人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种人事发表公正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有些案件中,主要的问题可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在这类案件中公共利益是主要的,因而公正的意见是可以发表的。在澳大利亚,有关法院已经这样做了:见《由面包制造商有限公司起诉案》(1937年)和《由道森起诉案》(1961年)。由萨尔蒙勋爵主持的一个‘关于调查蔑视法庭的法律委员会’也介绍了这一点。  “拿目前的这个案子来说,我们面临着一个最重要的公共问题。生下畸形的孩子的确是民族的一种不幸,他们现在仍然活着,然而直到今天还没有公开调查这种事情是怎样发生的。现今在双方私人诉讼过程中已经有人进行了这种调查工作,不过是秘密地进行的。很多人认为给予的补偿太少了。差不多12年过去了,此案尚未得到解决。对于这类事情,法律可以,也一定会让报纸发表公正的意见,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就不能非难它们。要是它们并没有损害法庭对于未了结的诉讼案的审讯,它们就没有违犯蔑视法庭法。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诉讼结束以后,我国的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在诉讼被搁置或未被积极审理时,也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问题,只要还未了结的诉讼案早就应该审讯或早就应该解决,报纸尽可能对这种迟迟不予审讯或解决的案件公正地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以发送传票和扣压意见等方式阻止人们这样做,也不能以走走过场而不审理案子的办法掩入耳目。蔑视法庭法所保护的是积极审理的诉讼而不是被置之不理的诉讼。

媒体关注与评论

  原出版者前言  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和担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宁勋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国惠特奇逝世,享年100岁。阿尔弗雷德·汤普森(“汤姆”)·丹宁1923年成为律师后很快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并因在商业法领域内的工作贏得了可靠的声誉。1938年,他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荣誉称号。1943年,他被任命为东北巡回法院的专员。1944年,他成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随后很快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1948年,他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1957年进入上议院,就是在这段时间,丹宁勋爵成为一位具有争议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支持者。  1959年,丹宁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动。这种哲学使他与上议院比较传统的议员,特别是与明确反对篡夺国会权力的(原大法官)西蒙兹勋爵产生了直接冲突。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  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这一年,他受当时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的委派调查普罗富莫事件。他的调查报告很快成了畅销书。在他80岁后,他成功地出版了几本著作:《法律的训诫》(1979年)、《法律的正当程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争议的《法律的未来》(1982年)。1982年,他从高等法院退休。  此次,博慧出版社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提供丹宁勋爵著作的中文本,对此,博慧出版社感到极为高兴和荣幸。  博慧(亚洲)常务董事  乾栋年  19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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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英国的许多实体法是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的。所以可以将《法律的正当程序》视为《法律的训诫》的姐妹篇。作者在选择全书的课题时是经过仔细筛选的,皆为作者最有经验的、能够引起广泛兴趣的课题。这里没有从字面上解释成文法或法院法规的咬文嚼字的法律,而只有得到人们认可的法律,读者可以从“装着催笑气的圆筒,喋喋不休的法官,沉入海底的船舶以及遭到遗弃的妻子”之类的事件中得到一些。维护法律和秩序是文明社会的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不管你的任务是什么,将来要从事什么样的事业,仔细、认真的读一读《法律的正当程序》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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