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律佩觽
2001-1
法律出版社
王明德
389
256000
无
《读律佩觽》一书, 颇有感触。王明德在书中提出读律八法,可谓其经验之谈。何谓八法?一曰扼要,二曰提纲,三曰寻源,四曰互参,五曰知别,六曰衡心,七曰集义,八曰无我。在上述八法之中,扼要与提纲,都是指抓重点,律文数百条、上千条,必有一些是重点条文,真正领会这些条文,可以达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之效。此外,例如互参,对于领会律文也是极为重要的方法。正如王明德所言:“律义精严,难容冗集复著。 故其义意所在,每为互见于各律条中。”因此,互参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体系性解释。在书中,王明德还论述了“律母”与“律眼”。王明德云:律有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各为分注,冠于律首,标曰八字之义,相传谓之律母。这八字被称为读律之法,王明德引宋儒苏子瞻言:“必于八字义,先为会通融贯,而后可与言读法。”除律母外,还有律眼,以与律母相对应。律眼是指例、杂、但、并、依、从、从重论、累减、听减、得减、罪同、同罪、并赃论、折半科罪、坐赃数罪、坐赃论、六赃图、收赎等。这些都是律之关键词,对于领会律文至关重要。王明德对例做了如下阐述:“例者,丽也,明白显著,如日月之丽中天,令人晓然共见,各为共遵共守而莫敢违。又利“例者,丽也,明白显著,如日月之丽中天,令人晓然共见,各为共遵共守而莫敢违。又利也,法司奏之,公卿百执事议之。一人令之,亿千万人凛之。一日行之,日就月将,遵循沿习而便之,故曰例。”这里的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对于整个刑法具有纲领性的作用。王明德充分阐述了例的重要性。在上述律眼中,有些律眼所表达的法意至今仍为我们所遵循。例如并赃论罪,王明德云:“倂赃论罪者,将所盗之赃,合而为一,即赃之轻重,论罪之轻重,人各科以赃所应得之罪,故曰倂赃论罪。”由此可见,倂赃论罪是中国古代刑法处理赃罪(相当于现代刑法的财产犯罪)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仍然是通行的。当然,律眼中的有些词的用法与现在有了一些差别。例如得减一词,王明德云:“得减者,法无可减,为之推情度理,可得而减之。得者,因其不得减而特减之,故曰得减。”这里的得减,非法定减轻,而是法外减轻,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讲的酌定减轻。我国现在的刑法理论中,把减轻分为必减与得减,都是法定减轻:必减是应当减轻,得减是可以减轻。由此可见,现在刑法中的得减已经不同于古代刑法。又如,但字,在现代刑法中也是经常使用的,我们称之为但书,有转折性但书与例外性但书之分,一般仍是在但字的本义上使用。但古代刑法中的但字却与之不同,王明德云:“但者,淡也。 不必深入其中,只微有沾涉便是。如色之染物,不必煎染浸渍深厚而明切,只微着其所异之濡,则本来面目已失,不复成其本色矣。故曰但。律义于最大重处,每用但字以严之。此与文字内,所用虚义,作为转语之义者迥别。如谋反大逆条,内云:凡谋反、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此一条用但字之义,是对已行、未行言。盖凡律,皆以已行、未行分轻重,此则不问已行、未行,但系共谋时在场即坐矣。盖所以重阴谋严反逆也。”以上我对王明德的律学精华稍作了引述,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律学已达到相当高的成就。中国古代律学的精妙在于对律条的文字解释解释与义理阐述,透过文字的隔膜而得立法之精义。尽管这种对刑法的语言学研究不同于两个对刑法的逻辑学研究,但仍然是值得我们继承的。我们现在读外国刑法教科书很多,借鉴得也很多,但读中国古代律学的书少之又少,我本人也是如此。我的藏书中虽然也有若干种中国古代律学的著作,但读得少,借阅得更少。只不过满足“发思古之幽情”,这是很不应该的。我们现在对刑法条文的注释之粗疏、之混乱、之离题,远远不如古代律学之精细、之不紊、之切义。
總序點校说明讀律佩觿序讀律佩觿序讀律佩觿叙讀律佩觿序讀律佩觿本序讀律佩觿總目讀律佩觿参订姓氏凡例讀律八法讀律佩觿卷之一讀律佩觿卷之二讀律佩觿卷之三讀律佩觿卷之四上讀律佩觿卷之四下讀律佩觿卷之五讀律佩觿卷之六讀律佩觿卷之七讀律佩觿卷之八上讀律佩觿卷之八下
无
法律史专业的必读之书
很好,是自己需要的书。
这套书凑齐就完美了 有一定的价值
nicebookbutabitdirty!
我喜欢此书,有收藏价值。细细品读。
古人律学书,整理出版得很少。现代刑法学基本是洋人思想统治时代。如何借鉴古人智慧,打通古今,这一类书不能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