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法理之维
2002-4
法律出版社
孙万胜
236
211000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 一个完整的司法权形态包含着纠纷、法官和程序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可以把司法权划分为国家本位型、程序本位型和目的本位型三种理想类型。 司法权的理想在于,司法权能够在一系列相互对立的价值范畴之间获得一种观念和制度上的统一,实现对司法权的现实的超越。 实现司法权理想的途径在于司法改革,使司法权外部运动结构和内部运行结构合理化程度得到提升。 让我们保持对司法改革的理性期待!
孙万胜,男,1951年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历任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1996年获东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6月获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刑事法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绪言第一章 司法权的理论起点 第一节 司法权的性质 一 认识司法权性质的理论准备 二 对司法权性质的理论阐述 三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性质比较分析 第二节 司法权的运行特征 一 司法权是认知活动与评价活动的统一 二 司法权是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的统一 三 司法权是交涉性判断与自主性判断的统一 第三节 司法权的功能 一 司法权的功能原理 二 司法权功能原理的应用第二章 司法权的要素 第一节 司法权的对象——纠纷 一 纠纷的一般意义 二 纠纷的要件标准 三 纠纷的判断机理 第二节 司法权的主体——法官 一 法官何以成为司法权的主体? 二 价值判断 ——法官不能回避的挑战 三 法官应对挑战的客观性期待基础 第三节 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程序 一 程序的两个重要属性 二 程序的司法权正当化功能原理 三 程序的司法权正当化功能操作机制第三章 司法权的运行类型 第一节 司法权运行类型的释义 一 韦伯的理想类型观 二 司法权运行类型的归纳基础与形态 三 司法权运行类型的应用意义 第二节 国家本位型司法权 一 国家本位型司法权的观念基础 二 国家本位型司法权的构成形态 第三节 程序本位型司法权 一 程序本位型司法权的观念基础 二 程序本位型司法权的构成形态 第四节 目的本位型司法权 一 目的本位型司法权的观念基础 二 目的本位型司法权的构成形态第四章 司法权的现实与理想第五章 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理想保持对司法改革的理性期待主要参考书目ABSTRACT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