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裁判的方法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4-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梁慧星  

页数:

196  

字数:

16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作者研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释学》一书。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民法解释学的历史;二是民法解释学的基本理论;三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对本单位民法博士、硕士研究生讲授。一九九四年后,专在各种法官培训班上讲授。考虑到中国大陆法官队伍的实际,只讲原书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撰写《民法解释学》时,所举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法院的判决例较多,所举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讲授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许多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正是中国大陆法官裁判的这许多成功判决例和解释例,增强了作者对中国大陆的法院终将走出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吏治腐败的梦魇的信心,使作者对于中国终将实现真正的法治国的信念不致摇坠,并策励作者近十年来穿梭往来奔走呼号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种法官培训班讲坛而几不为所疲。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此中用心岂可为外人道哉! 考虑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认定事实,在事实认定之后,再考虑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有必要在讲解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绍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讲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属于民法解释学内容的“法官如何认定事实”。致讲稿内容越出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题旨范围。但认定事实的方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同属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书出版时,改用“裁判的方法”为书名。内容系以讲课稿为基础,稍作整理。为保持讲课稿的口语风,不求典雅、简洁,难免遗人以絮叨繁冗之讥。 时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与题献之风。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学生作序之属于特例外,与企业请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同其本质。区别仅仅在于:一为精神产品,一为物质产品;前者出于情谊,后者纯属金钱交易。从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诺,则合同不成立。断无作者自拟序言强冒该他人之名以发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时该序言被作者删去,作序者只能自认晦气,岂能怨得旁人! 所谓题献,则显然不同。一无须支付代价(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二无须征得被题献者同意,三无须事前履行告知义务。当你有朝一日猛然发现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页之上时,纵然你内心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情愿,谅你也奈何不得!钱鈡书先生有言:所谓题献者,并不是真的将著作献出去,不过是虚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质属于无名之单方行为可知。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谓为窃取他人之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觉有了点名气之后,更将原“题献”抹去者,则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实有明文规定凡题献者,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须于著作出版之前,对于被题献之该他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必要。并进而规定,被题献之该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该“题献”者,应当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有鉴于此,作者谨将本书题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此所谓“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属于非特定多数名词。凡中国过去、现在、将来之担任法官者,不论其所属法院级别之高低,不论其法官阶等之大小,不论其年龄之长幼,不论其性别之男女,不论其法律学位之有无,其能够忠诚于法律正义者,请接受作者真诚的敬意!

作者简介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家庭成分:下中农。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团。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

书籍目录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讲 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 利益衡量

章节摘录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今天讲的题目叫“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语。关于民法解释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部分内容,称为法源论。另外一个部分,是学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假设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称为解释论。第三部分内容,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称为方法论。国家法官学院民法教材《中国民法教程》上有一节,叫《民法的解释与适用》,所讲的内容与全书90%以上的内容不同,从这一节的标题可以知道,讲的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这部分就是方法论,在《中国民法教程》上是一个很小的部分,翻开一看,内容很少,大约只有两页纸,因此许多人对这部分内容不注意,以为这是不重要的,实际上这部分学问非常重要。20世纪中期以来,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传统民法学的这部分内容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以讲课稿为基础,分五讲来写。分别为民法解释学概述、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五个部分。本书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主旨,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为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编辑推荐

《裁判的方法》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裁判的方法 PDF格式下载



作者研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释学》一书。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民法解释学的历史;二是民法解释学的基本理论;三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对本单位民法博士、硕士研究生讲授。一九九四年后,专在各种法官培训班上讲授。考虑到中国大陆法官队伍的实际,只讲原书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撰写《民法解释学》时,所举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法院的判决例较多,所举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讲授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许多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正是中国大陆法官裁判的这许多成功判决例和解释例,增强了作者对中国大陆的法院终将走出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吏治腐败的梦魇的信心,使作者对于中国终将实现真正的法治国的信念不致摇坠,并策励作者近十年来穿梭往来奔走呼号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种法官培训班讲坛而几不为所疲。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此中用心岂可为外人道哉!
  考虑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认定事实,在事实认定之后,再考虑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有必要在讲解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绍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讲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属于民法解释学内容的“法官如何认定事实”。致讲稿内容越出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题旨范围。但认定事实的方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同属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书出版时,改用“裁判的方法”为书名。内容系以讲课稿为基础,稍作整理。为保持讲课稿的口语风,不求典雅、简洁,难免遗人以絮叨繁冗之讥。
  时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与题献之风。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学生作序之属于特例外,与企业请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同其本质。区别仅仅在于:一为精神产品,一为物质产品;前者出于情谊,后者纯属金钱交易。从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诺,则合同不成立。断无作者自拟序言强冒该他人之名以发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时该序言被作者删去,作序者只能自认晦气,岂能怨得旁人!
  所谓题献,则显然不同。一无须支付代价(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二无须征得被题献者同意,三无须事前履行告知义务。当你有朝一日猛然发现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页之上时,纵然你内心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情愿,谅你也奈何不得!钱鈡书先生有言:所谓题献者,并不是真的将著作献出去,不过是虚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质属于无名之单方行为可知。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谓为窃取他人之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觉有了点名气之后,更将原“题献”抹去者,则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实有明文规定凡题献者,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须于著作出版之前,对于被题献之该他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必要。并进而规定,被题献之该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该“题献”者,应当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有鉴于此,作者谨将本书题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此所谓“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属于非特定多数名词。凡中国过去、现在、将来之担任法官者,不论其所属法院级别之高低,不论其法官阶等之大小,不论其年龄之长幼,不论其性别之男女,不论其法律学位之有无,其能够忠诚于法律正义者,请接受作者真诚的敬意!


梁慧星先生是我国研究民法解释方法的第一人。与梁先生的另一本代表作《民法解释学》相比,本书更倾向于实务问题。书中所举判例均为九十年代以后我国法院所裁判的典型案件,以此与抽象的解释方法相结合,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大、很现实的指导和示范效果。法院系统在内部培训时常常将此书作为参考教材,很多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都曾详读此书。其影响深远,自不待多言。


梁慧星先生的书总是给人这样一种感觉: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明深奥晦涩的法学理论知识。这本不厚的书用了很多的实例,向我们说明了一个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法官应该如何在审判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法律推理得出判决结果。显然,梁先生是相信运用法律推理和其中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是能够应付审判工作的。但是,实际上,现实审判工作并没有这么简单。不过,这不是本书的任务。本书已经把该说的都说的很清楚了。总之,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写给法官的书,所以名称叫“裁判的方法”。全书以口语的形式表现,读起来琅琅上口,没有一般法学著作的晦涩。同时,梁老也融入了自己的解释学理论,并加入了大量案例。总体来说,这本书,物美价廉!!感谢当当!


可以说这是一本法律启蒙书籍,结构条理清晰,知识深入浅出,对学习民法的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每个法官都应当学


这本书是老师推荐的,看了后对法学入门有很大帮助,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学价值观,尤其是对以后想当法官的人们


通俗,经典是法官们必备的书籍


好书,推荐给广大法律工作作者,有一些思路和观点挺有新意


一本进入法律这个行当时应该仔细阅读的书,以前别人向我推荐,现在专门再买来看一遍


该书的作者是梁慧星教授,民法学界的权威,这是他亲自撰写的著作。深入浅出,读来受益匪浅。


通俗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原理表述的很清楚


刚收到简单的翻了一下很喜欢梁慧星老师讲的还是挺深入浅出的


收获颇多,这本书似乎是课堂讲义的整理,语言平实易懂,娓娓道来,像在听梁老师的课,感觉很好,而且书里面丰富的案例也很生动。总之让我受益很多。


相当好的一本书,对实际工作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


可以理解,老专家是讲给初学者的.


导师让我们买来看的一本书


教给我挺多的实务知识。


很好,深入浅出。


正在看,是不错。


敌得多


好书!值得阅读!


好快优


有你受益良多的东西!!!


专业著作,还没有仔细研读,等等吧!


看了两遍,获益匪浅,进入了一个学生时代从未注意过,工作以后经常遇到但从未深入思考的知识领域,是实用的教材,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值得认真研究,并系统总结。这本书篇幅不大,内容也较为简单,只是概括性的介绍了相关法律解释的一些问题,对法官而言,仅仅书中的这些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实际中逐步探索,注意总结提炼。尽管简单,此书已经给法官们指出了一条解决现实工作中遇到困难的道路,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角,这是本书的极大价值所在!.


梁慧星真的是一位很好的民法解释学学者!


法律解释学的入门读物,只是案例成书较早,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梁先生的此作品真的不错,很适合刚进法院系统的朋友


老梁的书还是值得一看的!


书的边边有几页小有残缺...小到不值得返回,却又有点不开心,我是个完美主义者~~


好作品经久不衰


  真是一本很完美的书!!!!
  看到最后利益衡量一张忽然有种很通透的感觉,因为在看这本书前半部分的时候就有这种感觉:法官是先从案件事实中得出了一个结论然后才为这个结论找一个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不是接到一个案子就首先去大海捞针般找法条。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人类的正义观念,归根结蒂地植根于人性之中,是法官在接受了大量、系统的法学教育以前就有的。对正义判断的结论先于对法条的考察不是对法律的漠视,而是人类自然的认识习惯使然。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系的国家会让一群“法盲”组成陪审团去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去判定被告有没有责任,有没有罪。(当然最后应该依据那条法律,哪个先例来为这个结论证明的任务仍然需要法律功底深厚的大法官来完成)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利益衡量的好处到底是什么呢?我自己想了一个答案,就是说尽管法律是从生活事实中脱胎出来的,但它仍然是一种制度(主要指大陆法系),法条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只能从整个事实过程中抽取几个要素出来,而做不到面面俱到。此时如果死扣法条,很可能导致判决对一方不公。相反的,如果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就可以把很多不被法条所涵盖的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事发时具体的情境、社会价值观念等等因素也加以考量,以达到法律主持正义的目的。


  
  在读《裁判的方法》之前,看过一点梁老师的《民法解释学》的内容,当时所买的是入选中国文库的第三版,梁老师在那本书第一版的序言中就针对不同的读者提出了不同的阅读建议,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及梁老师的建议,从这本书的第三编也就是方法编开始阅读,重点阅读了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基本问题》和《法律解释方法》。这两章也正是《裁判的方法》的第一讲和第二讲的内容。
  
  梁老师在第一版的序言中说“本书是一件未最后完成的作品”,第三版的序言中说上言“意在将来对本书第三编增补国内判决例,……随着时光流逝,语境变迁,似对本书内容的任何增补均嫌多余。”故仍保持原书内容不变。《裁判的方法》是在梁老师近十年来辗转奔波于各地各级法官培训班的讲稿基础上整理而成,主要讲授《民法解释学》第三编的内容,“考虑到中国内地法官队伍的实际”,“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书中所才用的判决例及解释例多来自于内地各级各地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本书应该也算是对梁老师在《民法解释学》第一版遗留心愿的一个了解吧。
  
  本书的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从内容而言,已经涵盖了其他四讲的内容,第二讲至第四讲的内容可以看成是运用具体的判决例和解释例分析民法解释学诸问题。
  
  因是在法官培训班上的讲稿,梁老师在第一讲的增加了不属于民法解释学内容的“法官如何认定事实”这一节,概括介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判断证据的方法。由于本书成书较早(2002年),这一节中所引用的证据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这些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均已得到确认和完善,如果梁老师能修订本书,本书自当更加完美。
  
  本书语言简易平实,内容丰富,可以作为一本法学专业学生在学过民法之后的进阶书籍来阅读,在阅读本书之后,如对民法解释学有兴趣,可继续阅读梁老师《民法解释学》和杨寿仁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以提高理论水平。
  
   2012.01.20 榆中


  《裁判的方法》读书心得
  
  郑永流先生曾经在一个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 学术访谈中提到,梁慧星先生是197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较早从事 民法解释学-(或称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学者。
  
  我这周才真正开始阅读 《裁判的方法》,正如作者自序中写到,此书为在研究生课堂和各种法官培训班的讲稿整理而成。“考虑到中国内地法官队伍的实际,只讲原书—民法解释学--- 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此书共有五讲,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其实已经囊括本书第二至第四讲的内容。第二至第四讲可以视为通过诸多案例的分析具体展开 解释方法的运用。
  
  以下篇幅,我大致讲述一下第一讲内容,然后谈谈我对最后一讲---第五讲“利益权衡”的概括。这样基本就把此书梳理了一下。具体的内容,还是看看梁先生的 诸多案例分析才好,这些才是全书的精华所在。
  
  
  第一讲的开头第一节,大略介绍“什么是民法解释学”,介绍了很多国内外研究成果。“其实,从罗马法一直到19世纪,民法解释学这个概念 和民法学这个概念是完全相等的。”直到二战以后,法律解释的方法问题才越来越受到重视,从民法学里面分离出来,成为单独学科,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这个学科称为“法学方法论”,在日本,仍旧叫做“民法解释学”。
  
  此次阅读,我对于“学法律必先学民法,学习民法必先学罗马法”这句谚语有了更新的认识,首先,私法有关的概念框架、逻辑体系当然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
   更重要的是,古罗马时代以来, 民法 与解释方法 其实是合在一起的。这种解释方法 其实是 各个部门法 通用的技艺。苏力先生曾经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写过一篇文章,谈论大学法学教育,建议先开设民法、刑法类课程,因为这些学科的学习,学生还是有些生活经验可以对照运用,然后再开设法理学,才不会出现概念过于抽象导致的学习困难。在同一篇文章中,他提出批评大学法学教育过分注重跟潮流,出台一部部门法,很多法学院就开设相关的课程,他认为长此以往,不但加大学生的学习压力,教学资源也存在巨大浪费。其实,只要掌握了一些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出台新法律,学生完全可以自学。
  
  我当时不太留意,直到后来与 李老师谈天说起那句谚语,问她本科学习罗马法,是否学习过拉丁文。她说,学习罗马法,只是学习一些法学方法呀。
  
  好长时间,太多人谈论 在大学, 要学习所谓方法论,但是方法论究竟是什么。很多人道不出一二三,我就 反感这样的说辞,认为太空洞,没有再去深究。其实呢,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这些相关的著作,既存在 技术化的训练,也是一种微观的法理学视角。它们并不空洞,可以落实到具体的案例的解析。不管是 司法考试第四卷,还是律师审查合同书,或者法庭上讨论问题集中到某个焦点,都会涉及到 民法解释学的运用。
  
  司法考试培训辅导教材中,各大部门法,都有一些章节,语焉未详地谈论 这些法学解释方法的排列顺序---- 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论理解释中又有 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这7种分类和依次排序。但是勉强做过概念解释后,就匆匆讲述其他知识点。
  
  
  第二节“法官裁判的逻辑”,简言之,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法解释学的核心恰恰就在于如何 “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节“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其实并不直接和 民法解释学相关,梁先生还是花费了36页的篇幅做了简要介绍,毕竟是为法官培训讲课,尽力培养一些语境,不要太抽象。 按照逻辑顺序 一一介绍证据的形式、取得方式合法—内容的合法,证据的证明能力(资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推定,法官的自由心证。
  
  其实这一节涉及的内容,也独立为“证据法学”的学科,我们专业是作为必修课,当时刘老师讲课,何家弘编写的教材,所以这一节,我最熟悉。
  
  第四节“法官如何处理法律问题”是全书的核心,第二讲到第四讲的轮廓在这里就展开了。
  
  
  法官如何处理法律问题?(一)找法,(二)找法,涉及3种结果,1、找到合适的法条,2、没有法条,存在法律漏洞;3、有法条,但是属于或者包括不确定概念,有待进行价值补充。
  
  这3种结果对应三种解决办法,对应的分别是第二讲到第四讲的标题“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他们统称为“广义的法律解释”。而第一种结果对应的法律解释方法叫做“狭义的法律解释”
  
  第五节,法律解释的意义。
  
  作者分为 2部分来谈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和法律解释的可能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其一是法律的本性,语言文字存在多义性和模糊性,所以有待解释;其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总是会出现新型纠纷等待法官去裁判,事到临头,出于责任感,又不能不审理。
  
  在这里插一句,我国一些法官为了稳妥起见,干脆就不受理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纠纷,国际经验是将这类法官行为当做渎职罪处理的。一些法官可能存在意识形态的顾虑,认为这属于 “法官造法”。梁先生分别在本书第56页、59页、60页来打消这样的疑虑。
  
  首先,即使三权分立国家,立法与司法分工严格明确,都不顾忌法官造法,我们作为议行合一的制度,为何要顾忌?
  
  其次,民事案件涉及私权纠纷,出现纠纷,缺乏明文规定,法官依据 法学方法论,及时进行解决,促进矛盾化解,有利社会和谐。这样的判决,并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备普遍适用性,仅仅对于这个个案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刑法,涉及到 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等 重大法意;民间私法纠纷的解决也不会涉及对 国家政体、国防建设、宏观经济的破坏,毕竟法学方法论的解释方法中,有合宪性解释 等方法的约束。
  
  最后,他提到 在缺乏民法明文规定 的情况下,法官创设 规则如何定性,首先,这肯定不是“法官造法”,而是“造法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上面会公布这些 创造出来的新规则,这些公报上的规则只具有参考作用。其余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时候,如果要做出不同类判决,必须做出合理解释,给不出解释,上级法院可以对这个不同类判决宣布作废。在一定时间的实践过后,最高院相关部门会搜集相关判例进一步研究。有些公报上的判例可能从此作废,然后改判。但是有些也会最终成为正式立法或者准立法的司法解释。
  
  所以,遭遇到民事案件无法可依的时候,相关立法部门反而是 再等等看,看下面的法院如何实践,产生哪些案例可以作为参考,然后逐步进行立法、完善。所以,法官创设规则并不是直接造法,中间经历过一些环节的检验和纠正。
  
  梁先生是大力提倡 法官在民事案件无法可依的时候,动用法学方法论、个人智慧和经验来进行审判,这样的活动最终倘若能够正式立法,也是法官本人的荣耀。
  
  
  第六节 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这个概念,其实国内外学者还有一些争议。最大范围可以分为
  
  
  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裁判解释、和4学说解释
  
  这四大类区分,是在以下方面存在着区别:解释者、解释依据、针对性(普遍性)和解释的效力 。
  
  而此书要讲述的重点在于3裁判解释和4学说解释。上面罗列的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是进一步的分类。
  
  第二讲到第四讲具体结合案例谈论 这些解释方法以及罗列的其他解释方法。
  
  最后一讲,“利益衡量”,则讲到,很多时候,会产生 法律与 情理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实质价值之间的权衡问题。作者认为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可以概括为:实质判断加上法律根据。在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应该受到保护之后,寻找法律依据,如果找到了,就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如果作出了实质判断后,就是找不到法律根据,亦即此实质判断难以做到合法化,这种情形,应当检讨实质判断是否正确。应重新进行实质判断。
  
  
  Ps:正如正文穿插说明的,我明白 法学方法论 究竟是何物的时候,大学已经毕业,这一周才真正开始看这本入门书。
  
  我自己的大学时光,虽然是法学学位,但是主要开设公法类课程,民法等等居然是选修。侦查学的课程,除去 物证方面,实在充斥了太多政治说教。我直到大二才知道 要反抗这样的灌输,自我学习。 阅读一些法哲学、法理学书籍,多半没有入门,虽然阅读苏力先生的书籍得到一些模糊的 心得。《道德理想国的覆灭》让我初次认识 法国大革命中政治哲学与实践碰撞的问题。大三开始也曾经参加读书会,互相切磋交流。大三和大四的转折点,偶然的个人经历,让我思考转入内心平静与安宁,这和 心理学、社会学有关。哲学书籍的阅读,一直通过入门书以及专题研究书,太多时候,也不能入门。
  
  这4年的时光,无论在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方面的学习,我都像那种 临时路过,凑数参加半场篮球赛的 路人,属于打野球,没有正式训练,各个领域知道一点点,但是呢,不能称为专业。
  
  比如去 律所实习,律师考验我审查合同,我就是缺乏 那样的专业化的敏感。相当幸运,进入法院,目前业余时间还有一些。
  
  毕业以来,其实一直考虑自己长久如何规划,似乎对于大视野的 学术比较感兴趣,但是这样的大视野,我又不能完全驾驭,很多时候文本阅读不足,就是游谈无根,反而不如把这些爱好放入到 更长久的时间里,不作为 职业研究,反而多一些从容。
  
  准备司法考试的不顺利,也给我反思的契机,直到我本周阅读本书,我才明白,我花费很多功夫去记忆的,依旧只是零碎的概念和极其干瘪的 结论通说,如何将这些东西一以贯之起来,我先前缺乏意识。
  
  其实以前在沙龙谈话,我可能仅仅对于仔细阅读过的书籍的理论框架比较熟悉,频繁生硬搬弄出来解释。到了具体微观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我就 束手无策,谈话失去语境。虽然宪法梁老师,总是抱怨 现在的民商法研究越来越精细,缺乏大视野。但是梁老师 接受的法学教育,私法训练还是完整的。我尽管有意识选过民法类课程。但是训练依旧不足,甚至在还很长时间缺乏这样的意识。
  
  我的知识结构的确头重脚轻,微观技术化训练的基本功不足。
  
  不过也要感谢一些老师朋友的无心提醒,我终于渐渐发现这样那样的不足。要感谢李老师无心说起她学罗马法的内容。要感谢 沈大哥送我 关于郑永流访谈录的材料,也要感谢李大哥 说“我考法大 的法理,是为了学好民法。”倘若他更早说明他的法理学方向就是 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我或许上路更加早一点。
  
  
  但愿沿着法学方法论的训练,我能够逐步把以前积累的价值理性逐步落实到这样的工具理性操作中。这样 务虚和务实才真正结合。在法学基本功扎实的基础上,我再延伸 商事等等领域的业务训练。
  
  此书完毕后,我可能再延伸阅读王泽鉴、徐国栋的书。徐国栋的诚信原则的书,是否对应“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引用到相关的“造法”案例?
  
  希望各位朋友读过我的心得后,能够提供宝贵建议与意见。
  


   昨天在西湖法律书店买的,看了部分,是不错的书。虽然作者的名气很大,还曾来过我们学校,不过他的书我看的真不多,除了教科书也就看过他写的关系如何写作法学论文的一本小说。这本《裁判的方法》也是小书,关于法官认定事实和证据的一个裁判过程的学理阐述,保持了“实用”的风格,没有理论抽象。
  
  


  一位法学大师娓娓道来.没有法学书的那种惯有的生涩.在自然流畅中就能一气读完.无论是掩卷沉思还是细细品味都能给人以新的启迪.仿佛如小说中写的那样:一盏茶间便功力大涨.


  本书献给忠于正义的中国法官
  喜欢这样的题记,正义,法官的品格是法律最后的保障
  法律解释学在民法教材里只占很小一部份,看似简单
  读罢此书后深感其中之复杂
  10种解释方法对于法学学生来讲同样很重要
  利益的衡量更为法官良心之所在
  法律条文重在应用,现实中解释方法亦是门学问
  在这本书里见到了中国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中国立法的影响
  苏俄法典对我国法律解释之渊源
  英美,德法法律于我国法律解释之比较解释
  立法解释与目的解释,可惜我国还没立法意见书,要是那些老专家走后,立法解释就没那么容易了
  尤其是体系解释,其中逻辑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由此可见中国法官素质之提升
  在法院的墙上见到学者型法官的大字
  希望中国的法官真能做到研究型,学者型
  江平讲律师兴则国兴
  其实法官更应兴


挺不错,让我想起自己的自学时光,该是好好补课的时候了。:)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