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罪名精释
2003-6
法律出版社
贺小电,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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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00
早在秦始皇统治时期,相国吕不韦令其门下食客各抒所闻著成了一部传世之作——《吕氏春秋》。其中的《察今》一文就言简意赅地告诉人们:“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说明古今时世不同,制订法令,应当察明当前形势,不应死守故法。1800余年后,英国著名思想家,并享有“科学之光”、“法律之舌”之誉的大法官弗·培根又精辟地指出:“历史川流不息。若不能因时变事,而一味恪守旧俗,这本身就是致乱之源。”两者同出一辙,道出了法随时而改、法依时而变的这一古今中外制订、修改法律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理。法律是如此,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刑法自然亦是如此。 本书为一部全面系统介绍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等予以修正、解释的罪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原有罪名做出变更性解释的数十个罪名逐一从概念、构成、认定、处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阐释。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罪名 第一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二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第三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五节 伪造变造转让人事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六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七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八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九节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十节 非法经营罪第二章 刑法修正案(二)及特别刑 法修正的罪名 第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二节 逃汇罪 第三节 骗购外汇罪 第三章 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的罪名 第一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节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三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四节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五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六节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七节 抢劫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八节 洗钱罪 第九节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第十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的罪名 第一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二节 走私废物罪 第三节 雇用童工罪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 第五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植物制品罪 第六节 盗伐林木罪 第七节 滥伐林木罪 第八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九节 徇私枉法罪 第十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十一节 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 第十二节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五章 立法解释解释的罪名 第一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寺使用权罪 第二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三节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五节 人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第六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七节 挪用公款罪 第八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六章 司法解释修改的罪名 第一节 强奸罪 第二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三节 出珍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四节 滥用职权罪 第五节 玩忽职守罪 第六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附录Ⅰ 刑法正案及特别刑法附录Ⅱ 刑法修下案及特别刑法有关立法背景资料附录Ⅲ 有关国际公约附录Ⅳ 有关立法解释附录Ⅴ 有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