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WTO保障措施制度理论与争端解决实践研究

肖又贤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肖又贤  

页数:

410  

字数:

343000  

内容概要

作者1993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师从吴焕宁教授和王传丽教授。1996年毕业后,被分配到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担任的课程有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等。作者工作5年后,又回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在王传丽教授指导下学习和科研。2004年7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本书就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完善而成。 一、选题思路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 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中,作者除了课程学习,还参加了导师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例如参与翻译美国钢铁纠纷案的各种文件,对有关WTO协定进行逐条解释,编写WTO词条解释等等。在导师组织的科研中,作者接触了大量的有关WTO保障措施制度的资料,对该制度有了较深入的了解,因此,作者决定将保障措施制度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很巧的是,中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与美国发生的第一起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贸易纠纷就是钢铁保障措施问题,这更坚定了作者研究保障措施制度的决心。目前,有关保障措施制度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介绍性的评述上,作者希望能做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虽然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趋势不可逆转,但是由于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缓慢,特别是坎昆会议的失败,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蒙上了阴影,更多的国家都在冷处理世贸组织谈判,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2003年中,美国已将多个国家纳入了其双边自由贸易联盟中,一个以美国为中心的放射型格局正在形成。其他地区的国家也纷纷进行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目前,全球已经有六大区域经济体,即: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和安第斯共同体。世界贸易的45%一60%是在这些区域组织内部进行的。中国也采取了灵活应对的积极政策,既积极加强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合作,又认真遵守世贸组织承诺,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2002年11月,中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达成一致。2003年又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10月1日,中国与泰国的蔬菜、水果实现零关税。 贸易自由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从来就是如影随形的两种理论,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也是在自由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的交替变化中得到发展。在WTO建立后,各种贸易保护力量仍在发挥重要的作用。新的贸易保护方法更隐蔽、更有效,从传统的关税保护、数量限制转向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壁垒等手段。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家利益永远是至高无上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竞争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总是处于劣势。由于要调和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和要求,WTO协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妥协和例外的体系。贸易自由化是WTO的理想,而各种例外规定则是对现实的妥协。在WTO协定体系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三种最引入注目的“合法”贸易保护措施,它们是贸易自由化的“例外”,同时也是各国保护国内产业、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盾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进口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对外来进口采取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不同的是,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属于公平救济措施,而反倾销、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另一方面,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具体针对倾销产品和接受补贴的产品,不针对没有倾销或接受补贴的其他相同产品,而保障措施却是针对所有进口产品。因而,保障措施更容易被滥用,对贸易的扭曲作用也更直接、更有效。在wTo一般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之下,保障措施可能会越来越多地被各成员用来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 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外向型特征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其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并基本保持顺差。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总值高达8512亿美元,进口、出口双双突破4000亿美元大关,总体贸易增速为198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2]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享受wro协定规定的权利,如产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另一方面要承担降低关税、开放市场的义务。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农产品平均关税降至18.1%,2003年又降至16.8%。中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在入世后降至11.4%,2003年又降至10.3%。2004年中国进一步降低关税,进口关税总水平由11%降至10.4%。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不仅履行了加入时所作的开放承诺,而且在保险、旅游服务等领域实行了一定范围内的提前开放。入世两年来,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进口大幅度增加,为全球经贸伙伴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准入机会。 中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是容易受损害的国家之一,特别是由于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规定了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使中国的出口更容易受到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调查。所以,研究如何利用保障制度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及防止和补救外国的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是非常必要的。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406条款和421条款的规定,美国可以对来自共产党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产品造成的市场扰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其适用条件低于《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on Safeguards,以下简称“SA”)规定的条件,调查程序具有随意性,即使来自中国的产品和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一起扰乱了美国市场,美国可以只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另外,如果其他国家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中国产品向美国市场的贸易转移,美国也可以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监管并采取限制措施。因而,中国加入WTO后,产品出口受外国保障措施限制很多,前景不容乐观。 二、研究方法 GATTl994第19条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SA是研究的基本出发点。GATI第19条是保障措施制度的最初依据,而SA是对第19条的细化和加强。这两个规定构成了WTO保障措施制度的基本框架。另外,GATWWTO实践对保障措施的解释和达成的一些谅解也有助于研究保障措施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美国是保障措施制度的发源地,因而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乌拉圭回合实施法、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法都成为作者研究的重点。在研究过程中,作者参考了大量的中外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的作者深表感谢。 法律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实践,WTO成员间的贸易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特别是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纠纷案为代表的一系列保障措施案件,为作者的研究提供了生动的资料。作者尽力将各个案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推理和裁决进行比较分析,参照WTO协定的有关规定,概括和抽象出一般的结论。2001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美国贸易代表(USTR)的要求发起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依据USITC的肯定性裁决,美国总统于2002年3月5日发布第7529号总统令,对10种钢铁产品的进口采取保障措施,形式为征收8%_30%的关税。保障措施的适用期为3年零1天,自2002年3月20日起生效。此举引起欧共体、日本、中国等WTO成员的强烈反应。在磋商未果后,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和巴西先后向wr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端。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7月11日被散发给各成员,专家组裁决美国采取的所有10种保障措施不符合SA和GATTl994的规定。美国向DSB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审理后于2003年11月10日散发了该案的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大部分裁决,再次确认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不符合SA和GATT1994的规定。在欧盟、日本、中国等WTO成员的报复压力下,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取消上述钢铁保障措施,为该争端的解决划上了句号。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但再次证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贸易争端方面的作用,也说明了wro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还是愿意遵守WTO规则的。我国也通过参加该争端的解决学习了WTO规则的具体操作。 我国也可以利用保障措施制度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从而保护国内产业。由于上述美国采取的钢铁保障措施,导致世界市场的大量钢铁产品发生贸易转移,应国内钢铁企业的申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改组为商务部)于2002年5月20日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调查机关于2002年11月19日作出终裁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日发布公告,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形式为关税配额,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在WTO上诉机构裁定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协定,美国决定撤销其钢铁保障措施后,鉴于钢铁贸易形势的发展,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2月26日起,终止上述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不再对该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 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保障措施制度的基本概念、性质及特征。第二章和第三章探讨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即:(1)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存在;(2)进口激增;(3)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增长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章探讨了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包括保障措施的基本调查程序、保障措施的形式、通知与磋商义务、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等。第五章探讨了保障措施实施中的对应性原则。第六章探讨发展中国家在保障措施制度中的优惠待遇。第七章探讨了特殊保障措施,包括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在附录部分,作者选取了几个代表性的保障措施案例,简要介绍了这些案例的案情概要、争议焦点、专家组裁决和上诉机构裁决,可以作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的资料。 希望本书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同仁一起来研究WTO保障措施制度和其他制度,为我国更好地履行WTO义务和利用WTO规则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献计献策。

作者简介

肖又贤,男,1970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执业律师。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学位;
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今,参加广东省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保障措施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二、保障措施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保障措施制度的法律渊源 一、美墨双边协定中的“逃避条款” 二、TATT1947第19条 三、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 四、SA  五、WTO其他协定中的保障措施条款 六、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条款 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措施立法 第三节 保障措施与贸易保护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的经济、政治分析 本章小结第二章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上)——不可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长 第一节 不可预见的发展 一、什么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 二、“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WT0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进口增长 一、进口增长的概念 二、进口增长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进口增长的变化趋势 第三节 “不可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是针对特定产品,而不是笼统的影响 二、两者具有时间上的关联性 本章小结第三章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下)——严重损害与因果关系 第一节 国内产业遭受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一、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定义 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第二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 三、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 四、不归咎原则 本章小结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一节 采取保障措施前的调查和裁定 一、调查 二、裁定 第二节 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和期限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 二、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的实施限度 一、SA第5.1条第一句规定的标准 二、第5.1条第二句和第5.2条(a)对数量限制的规定 第四节 通知和磋商义务 一、通知 二、磋商 第五节 贸易补偿与中止减让 一、贸易补偿 二、中止减让 本章小结第五章 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对应性原则 第一节 对应性原则的含义 一、对应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对应性原则的适用对象 第二节 对应性原则的要求 一、作出损害裁定的进口范围和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范围的一致性 二、范围不一致时的证明义务 第三节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排除 一、GATTl994第24条的来历和法律意义 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判断 三、GATTl994第24条提供的抗辩 四、sA脚注1的理解与适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第七章 特殊保障措施结论附录一:典型保障措施案例简介附录二:有关保障措施制度的WTO协定条文(中英文对照)附录三:本书使用的缩略语附录四:本书主要参考案例参考文献后记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WTO保障措施制度理论与争端解决实践研究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