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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
出版时间:

2005-8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页数:

428  

内容概要

  《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05年第2集·总第12集)》主要内容包括:物业公司是否对第三入侵权造成的业主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甲、张乙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要约的可分性在实践中的认定——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诉北京和平实业集团公司、北京华夏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王某诉北京股胜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等。

书籍目录

案例研究 自首和立功的司法适用 ——金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物业公司是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业主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甲、张乙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诉北京和平实业集团公司、北京华夏宾馆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王某诉北京股胜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涉信用证纠纷案若干法律问题 ——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与中国新良储运贸易公司等信用证案法律问题研究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歌曲片段的法律问题 ——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侵犯音乐著作权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网页”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厦门信达商情有限公司诉汤姆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对证券公司的执行技巧 ——A银行申请执行B公司、C证券公司执行案实务问题研究疑案探讨 使用合法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探讨 ——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及相关问题研究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商标争议裁决诉商评委行政诉讼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第三人负担合同问题研究 ——旅游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问题探讨 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程序研究 ——某房地产公司诉张某房屋拆迁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探讨 补强证据规则研究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北服实业发展公司借款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某信用社诉杜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私自截留他人储蓄卡并冒领存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李旭东盗窃案法律问题探讨 非法处置冻结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孙某诉林某财产权属执行案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对盗窃亲属财物的定罪量刑 ——张某盗窃案法律问题分析白 波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及特殊犯罪构成的认定 ——张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法律问题分析 共同抢夺犯罪中部分行为人携带凶器的行为定罪 ——兼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 运输毒品罪及毒品犯罪中立功的认定 ——岳某等人运输毒品案法律问题分析谭京生 盗窃后对抓捕民警施暴的犯罪定性 ——刘某盗窃、故意伤害案法律问题分析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担债务的行为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北京菲乐制衣有限公司供款合同纠纷案法 律问题分析 房屋共有人处分行为的效力 ——纪某诉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法律问题分析 选择权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夏某诉北京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无借贷关系的“还款协议”的性质认定 ——宋某诉黄某借贷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非法用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山东省荣城海达造船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行政诉讼案法律问题分析 施从属专利有赖于实施基本专利者必须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等三单位及屠某诉北京市中船气体工程开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特许经营中特许者资质应如何认定 ——吴某诉百援汽车连锁公司连锁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签订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某培训机构与某建筑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法律问题分析参阅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过错程度对违章建筑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劳动者的医疗期顺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以相同证据和理由作出结论相反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在参与分配时对经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之窗 苹果电脑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注册申请行政诉讼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370号行政判决书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王志强等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2049号民事判决书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章节摘录

  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唐某将其所有的产权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南里30号楼2门13号的面积为62.8 2平方米的房屋)卖于纪某,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该房产的一切过户手续及费用都由唐某办理和负担,过户手续应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起,纪某支付被告定金10万元人民币,待办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10万元;若唐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纪某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协议签订后,纪某依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唐某也于2001年5月20日将房屋交纪某使用,但其后虽经纪某多次催促,唐某仍未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纪某即以唐某未按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唐某依约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属实,但协议中所列房屋系被告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改房,现被告尚不具备完整产权,原产权单位(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此房的按份共有人,如该房出售,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其与原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唐某虽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中约定了共有份额和优先购买权,但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该房为被告一人之私产,纪某作为善意第三人也不可能从其他渠道知晓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且唐某作为房屋出售方并非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以其对该房不享有完整产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52条第(5)项、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纪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南里30号2门13号的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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