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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下)

陈忠林 法律
出版时间:

2006-1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陈忠林  

页数:

36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与法律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本教材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教学科研人员负责编写。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1953年由四川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大学等西南著名高等院校法律系的刑法学科合并组建而成,1981年成为全国最早获得刑法学硕士授予权的刑法学科之一,2001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点、目前已成为具有雄厚学科基础和优良学术传统,在全国发挥重要影响,并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省级重点学科。考虑到本教材的参编人员都是具有扎实的刑法专业基础丰富的教学经验的老师,本教材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是我校刑法学教学主要采用的教材,除明显与通说抵触或明显不符本教材编写要求的部分内容外,主编和副主编基本上未对各章节撰写人的内容进行非文字方面的修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二、罪名 第三节 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 一、概念 二、种类 三、宣告刑 四、执行刑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十章 渎职罪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人员。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5条、386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司、企业中的上述国家工作人员。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经办公共事务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系因请托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收受其财物,即可构成本罪。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第8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主要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收取劳务报酬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为对方提供劳动(包括体力、脑力劳动)或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中介、信息等服务)的事实,但应注意识别“劳务报酬”掩盖下的钱权交易;二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借贷、受赠等民事活动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明其是否属于真正的借贷、受赠关系,注意识别以“借贷、受赠”为名而行索贿、受贿之实的情形;三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正常人际交往中收取礼物、礼金的界限,特别应当注意识别形“礼”而实贿的现象;四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收受“红包”等“灰色收入”的界限,关键应看是具有特定的请托事项还是基于一般的交际应酬;五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应邀参加吃喝玩乐等消费活动的界限,关键应看是行为人以吃请为名直接收钱,还是只参加消费而由对方“埋单”;六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接受非财产性利益的界限。尽管理论上有人主张诸如调动、加薪、晋职、晋级、提干、入党、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都应该作为贿赂,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接受对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接受对方为其“报销”、代付各种费用,接受各种免费劳务,接受对方免除债务等)才能构成受贿。  ……


编辑推荐

  通过对基本知识点的重点阐述,保证学生掌握基础理论;  通过对学术前沿问题的介绍,拓展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  通过对基本技能训练的指导,提高学生处理法建事务和应对司法考试能力;  通过课后作业的问题设计,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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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好 但是纸质有点差


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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