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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毛瑞兆 法律
出版时间:

2006-1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毛瑞兆  

页数:

348  

内容概要

本书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种,它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审定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在编写本书过程中,我们尽可能地结合最新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解释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特别注意2001年知识产权三大法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变化反映在本书中;理论上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较为成熟的学说观点;在介绍传统知识产权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几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并注重运用简洁的语言由浅入深地阐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知识产权教学的要求。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编 著作权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五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六章 著作权的归属 第七章 著作的内容、取得和期限 第八章 邻接权 第九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十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第三编 专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专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五章 专利授权条件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七章 专利权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内容 第十九章 专利权实施许可与专利权的转让 第二十章 专利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章 专利管理与专利代理 第二十二章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第四编 商标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内容 第二十六章 商标权的灭失 第二十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八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九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三十一章 地理标识权 第三十二章 商号权 第三十三章 电子数据库权利 第三十四章 域名权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姓名受尊重权,即身份权,《著作权法》第37条第(一)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二是表演受尊重权,《著作权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护表演者的艺术声誉。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都是针对表演者的现场表演来确立的。其基本权利有:(1)控制对现场表演进行固定的权利;(2)控制将现场表演向公众广播或传播的权利;(3)控制对首次固定物进行复制的权利;(4)控制将这些固定物向公众广播或传播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表演者的财产权利有以下四种:(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表演者这四项权利的行使,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人要行使这四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需要经表演者和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双重付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现行法律规定了两项表演者的义务,一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保护期间  原《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期,没有专门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4条,增加了对表演者权保护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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