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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注释本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页数:

112  

内容概要

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事故处理相关文书范本,工伤事故处理相关流程图。

书籍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提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工伤类别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报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服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 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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