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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效力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杨芳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7-6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杨芳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可保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涉及保险合同效力,也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之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移转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被称为“保险秩序的基石”,可保利益效力体系亦即成为可保利益原则的核心。但是,对于可保利益的效力、内容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对这一问题加强研究不仅可以推动商法的学科建设,也对整个保险法的创新与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保利益效力研究》一书的特色在于,它详细分析了前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对实践进行了认真的考察,确定了新的研究起点。它的理论贡献是:  第一,提出了可保利益主体的五种具体类型,即因法定义务关系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事实权利(例如占有)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有效契约(含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所生之利益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法律责任所生之利益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  第二,明确了可保利益的主体是保险金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且认为,可保利益不是合同的效力要件,因此并不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也不要求在合同成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仅要求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  第三,设计了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公式,即损失补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价值。将该公式分解为四层递进关系,强调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可保利益价值而非保险价值。  第四,总结出了重复保险的三层效力,即合同效力(第一层次)、外部效力(第二层次)和内部效力(第三层次)。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主要体现在外部效力中,即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求偿的顺序与求偿金额如何确定,获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可保利益的价值。  第五,将可保利益移转时间标准与物权变动及风险负担规则相衔接,确定了可保利益随风险负担变动而移转的规则。杨芳自大学本科阶段就读法学专业,以后,又先后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有深厚的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她又有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经验。两者紧密结合,使她撰写的《可保利益效力研究》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很强的实践基础,是一部难得韵优秀著作,具有可信、可读、可用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关于可保利益的功能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三)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四)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五)可保利益的合同要件效力  (六)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  (七)可保利益移转 四、本书研究方法 五、本书结构安排第二章  可保利益原则的历史演进与价值取向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历史演进  (一) 立法梳理  (二)判例学说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与实效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一般价值取向与实效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特殊价值取向第三章 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一、类型化之保险 二、可保利益作用范畴的理论与实践  (一)概述  (二)可保利益适用于补偿性保险的立法实践  (三)可保利益适用于给付性保险的理论与实践 三、小结第四章 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一、可保利益对人效力概述 二、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从合同主体层面探讨  (一)投保人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二)被保险人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三)受益人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四)可保利益对人效力的内容  (五)本节结论 三、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具体形态探讨  (一)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主体具体形态  (二)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主体具体类型  (三)两个特殊问题  (四)可保利益对人效力具体形态小结第五章 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一、可保利益时间效力的意义 二、对英国《年海上保险法》第条的解析  (一)对年海险法第条之解析  (二)《年海上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 三、补偿性保险的可保利益时间效力  (一)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时有可保利益  (二)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时和损失发生时都有可保利益  (三)仅要求损失发生时有可保利益 四、给付性保险的可保利益时间效力 五、以保险金权利人为中心构建可保利益时间效力规则第六章  可保利益的合同要件效力 一、民法视角: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评价作用  (一)合同生效要件概述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无效与可撤销 二、保险法视角: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评价作用  (一)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之规定及缓和  (二)对可保利益评价作用的认识 三、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实证考察及原因分析  (二)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实现效果  (二)法院在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发挥过程中的能动性 四、小结第七章 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可保利益原则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评价效力概述 二、可保利益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兼对可保利益评价效力公式进行解析  (一)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  (二)保险价值与可保利益价值  (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四)实际损失的含义 三、超额保险  (一)概念  (二)超额保险存在的范围  (三)超额保险存在的时点——与当事人的意图相联系  (四)超额保险的效力  (五)案例分析 四、重复保险  (一)概述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三)重复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四)重复保险的要件  (五)重复保险效力分层研究第八章  可保利益移转及与可保利益效力体系的关联 一、可保利益移转概述  (一)定义及性质  (二)移转原因、法律限制及其法律效果  (三)通知义务及其法律效果 二、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对人效力的关联  (一)寿险保单的受让人是否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二)财产险保单的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三、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关联  (一)可保利益移转后,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  (二)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关联 四、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时间效力的关联  (一)可保利益移转的时问标准  (二)标的交付后所有权移转前发生保险事故,谁将获得赔偿第九章 对我国可保利益效力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一、对我国可保利益效力立法的反思  (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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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效力研究》的特色在于,它详细分析了前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对实践进行了认真的考察,确定了新的研究起点。它的理论贡献是:第一,提出了可保利益主体的一种具体类型,既因法定义务关系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等。第二,明确了可保利益的主体是保险金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设计了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公式,即损失补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价值。第四,总结出了重复保险的三层效力,即合同效力、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第五,将可保利益移转时间标准与物权变动及风险负担规则相衔接,确定了可保利益随风险负担变动而移转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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