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沟通之维
2008-1
法律出版社
马克·范·胡克
361
孙国东
无
众所周知,在各种“相对主义”、“文化多元论”和“解构主义”等流行思潮中,哈贝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过其沟通行动理论(the Theory 0f Commimlicative Action)的建构,成为不多见的现代性捍卫者。19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近年来,哈贝马斯本人又将其商谈理论运用于欧洲一体化和国际人权事务等国际政治领域,形成平等主义对话的“普遍主义”理论,企图对文化多元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秩序进行理论建构。在所有这些理论中。 “沟通”和“沟通理性”都是萁关键词。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沟通之维》(Law As CommtJINcatiorl)一书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更具体运用。当然,它也受到系统理论(法的自创生理论)等理论的影响。但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的商谈理论之建构则无疑是其理论基础。
马克·范·胡克(Mmrk Van Itoecke),比利时法学家,生于1949年,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理学教授,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学研习哲学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释的自由为主题通过博士答辩,获得根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2~1982年任安特卫普大学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兼职教授、安特卫普大学兼职教授。1982年后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教授,讲授法律导论、法律理论和比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律系主任,该校比较私法理论研究项目(research projiect on Theory of Comparative Private LaW)主任。1989年后就任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gois 0st),1992年后主持该院法律理论硕士研究生课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书外,还编有Epis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0f(20mparatiVe IAtW,(C)xford:Hart Publishing,2004),等等。
中译本序 范·胡克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邓正来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孙国东前言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 第二节 法律的一种沟通进路第二章 定义“法律” 第一节 如何下一个定义? 第二节 如何勘定我们(将)称之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 第一节 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 第二节 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 第三节 作为制度化规范性体系的法律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 二、社会学上的制度化 三、职业性制度化 第四节 法律与国家 第五节 法律与强制 第六节 法律的自治性 一、形式自治性 (一)循环性 (二)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 (三)“自治”的类型 二、实质自治性 (一)何种自治 (二)自治的程度 第七节 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节 法律与文化 一、一般文化 二、法律文化 (一)社会中的法律文化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的和谐化 第九节 法律与正义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节 建构社会 一、政治权力 二、社会聚合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概念第六章 法律系统的概念第七章 法律方法论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第九章 结论索引译者后记附录1 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述要 附录2 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作》简评附录3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孙国东一、法律的自治性与法律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法的商谈理论依赖于他对内在于语言和法律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是与应当(SeinandSollen)之间张力的深刻把握。而如果我的理解没错,本书作者则是在此洞见启发下隐而不显地看到了这种张力在法律哲学中的另一表现,即潜藏于法律(哲学)中的自治性与合法性(1egitimacy)之间的张力;而这种张力不仅将哈贝马斯的问题意识明确化,而且也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了哈贝马斯法律哲学与西方其他主要法学流派的知识关联。哈贝马斯将其法律哲学专著命名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其深意在于揭示出内在于法律之中的事实与规范之间或者说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一如其沟通行动理论,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的起点仍是形式语用学。在他看来,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内在于语言这一人际沟通必不可少的媒介之中。语言使用的目的(telos)是达致理解,而要达致理解,就要求言说者采取施为(performative)态度,并承诺一些语用学前提,即要求陈述客观上真实、规范上正当、主观上真诚等三种有效性主张。也许是此种语言使用更直接地反映了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张力,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第一章,哈贝马斯集中论述了语言的断言式使用即涉及客观世界的描述性使用。在他看来,语言的断言式使用所描述的真实性或真理性(事实性)预设了听者对陈述事态有效性的承认,即“有效性必须以认知术语被理解为了向我们证明了的有效性…。在这里,哈贝马斯不再将“真理”建立在主体一客体模式之符合论意义上,而是受皮尔斯(Peirse)启发将其建基于主体一主体模式之交互主体性共识之上。但哈马斯的用意显然不在无理论旨趣和实践关照的语言哲学游戏上,而毋宁在于要将这种无所不在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转译至实践(哲学)领域。“哈贝马斯假定栖居于语言核心之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也影响着社会秩序。”(2]按照JamesL.Marsh的总结,哈贝马斯在社会秩序领域中谈到了这种张力的四种表现:其一,某一共同体对一套规范、法律、政策的事实同意与在沟通行动的无强制践习中的有效性理想之间的张力;其二,生活世界的共识与现代社会沟通和策略语境的问题性之间的张力;其三,具有事实性强制服从力的法律与在沟通行动中被合法化的法律之间的张力;其四,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整合(socialintegrafton)与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系统整合(system-aticintegration)之间的张力。这种论述不无道理,但Marsh没有更明确地看到哈贝马斯在通篇所强调的法律有效性的两个向度,即法律的社会或事实有效性亦即得到接受与法律的合法性或规范有效性亦即合理的可接受性。而在我看来,这才是哈贝马斯能将法律哲学中的法律合法化论题与政治哲学巾的民主理论融合为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商谈理论之关键所在。
《法律的沟通之微》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无
学法律的不妨看看是不错的对法之概念、意义、作用之探索的书
作者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何为“法律”,消弭了我们脑中固有的法律观念,一种动态的观念让你感觉法律其实很生活,很实际!
在时下强调调解优先、注重刑事和解的中国,本书对法律工作者应有很好帮助。
写的和译的都不错。挺受启发
好翻译要三个条件:译者母语好、通作者的语言、译材有研究。本书译者,母语不好,网上随便一搜译者论文或言语,欧化语言充斥其中。本书译者不懂德语,英语一般,遇到书中德文概念,基本自行吞咽。不懂徳语,关于什么哈贝马斯之流的研究,当然无从谈起。
诠释哈贝马斯——主体际的沟通理论!伟大的哲学家需要同样伟大的法哲学家进行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