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规范的刑法学
2008-3
法律出版社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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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本书恰如其分地反映出十年来作者的学术转向。从1999年开始,以1997年刑法修订为契机,作者开始从刑法哲学回归规范刑法学,对作者来说,这是一次重大的学术调整,本书即收录了作者此阶段学才研究成果的精髓。
陈兴良: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
第一编 刑法基本研究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 犯罪论体系研究 构成要件的理论考察第二编 犯罪本体研究 “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 故意责任论 过失责任论 目的犯的法理探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期待可能性研究 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刑法竞合论第三编 刑罚本体研究 从威吓到忠诚:一般预防的话语转换 死刑的当代命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过失的心理构造过失责任论故意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其中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作为罪过形式的故意.只不过是经过规范评价的心理事实。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那么,过失是否具有心理性呢?这个问题,如同不作为的行为性一样,成为各种过失理论难以绕过的难题。对于过失是否具有心理性,在刑法理论上不乏否定的见解,甚至认为过失行为人的内心一片空白。意大利有学者指出。从实质内容来说.过失是一种与故意截然不同的罪过形式:故意的内容由有关犯罪行为的“真实的”心理因素组成,而过失则基本上是一种法律的评价,即对主体是否遵守与其行为相关的注意义务的判断。在过去.人们曾多次试罔寻找过失存在的心理学根据,但最终都一无所获。①英国学者认为:过失意味着在某人的心理上完全缺乏特定的思想,即空虚。②确实.与故意相比,过失不存在故意心理中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因而,犯罪过失定义上“缺乏任何构成犯罪故意的必要因素的情况”,将过失从反面作为一个与故意相对应的概念,即在心理事实上,故意是“有”,过失则是“无”。故意与过失,就是这种心理事实上的有与无的对立。那么,难道没有故意的心理,就是没有任何心理,就是没有任何心理活动吗?正如同在不作为中,不作为就不是行为了吗?回答是否定的。过失具有心理性.只不过这种心理性具有不同于故意心理的特点而己。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无
大家之作,很值得一看,就是价钱贵了,读书人大部分是穷苦人呐,呵呵!
帮同事孩子买的帮同事孩子买的
单独看此书可能会觉得挺一般的,但结合其他一些刑法学的书籍一起思考,感觉就很不同了。
真的不是我恶意打击这本书饿。。。实在是比教材写的还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