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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操作原理.规则.适用

朱洪超,李大进,谈臻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朱洪超,李大进,谈臻 主编  

页数:

288  

内容概要

  这是“八方律师联盟”奉献给广大同仁、广大读者的第二部作品。   从成立时,八方联盟就定下一个目标:每年选择一个题目,召开一次研讨会,出一本书。2006年,八方联盟在南京举办了“资产证券化研讨会”,会议结束后不久,一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业务》就摆上了书店的橱柜,成为了国内为数不多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的著作。   2007年5月11—12日,“八方律师联盟”在重庆召开了公司法研讨会,研讨会收到论文共51篇。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包头、青岛、太原、南京、深圳的十个联盟成员单位的58位律师出席了这次会议,共同对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这本小册子收集的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文章。   与“前沿”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公司法问题显得有点“老生常谈”,但它却是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要经常面对和处理的,其实用性和操作性显然更强。新《公司法》出台后,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去认识和处理这些新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广大律师。这次研讨会的目的就是汇集八方联盟六百余名律师的智慧,聚沙成塔,相互启发,希望能对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方案。

作者简介

朱洪超,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五届副会长、上海市律协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外贸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1988年上海市“优秀法律顾问”、1989年上海市“十佳优秀辩护人”、1997?1998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2年中国律师政坛论文评比二等奖、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李大进,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五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200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谈臻,1954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南京市政府法制法律咨询委员,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先后获得江苏省司法系统优秀辩护人、江苏省首届“十佳律师”、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知名律师等称号,2005年获得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荣誉奖章。

书籍目录

公司融资  债权出资的法律效力及立法完善  上市公司换股并购的理论和实践  关于认定股东瑕疵出资问题的探讨  现物出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  非货币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及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人格  浅析如何“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中合同责任承担问题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研究  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股份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及其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非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论纲  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公司治理  中国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公司法治理  干股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国企改制后隐名出资股东的法律困惑  公司治理中的累积投票制 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打破  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公司解散  解散公司之诉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非破产清算中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探析公司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问题探讨  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权的行使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理论与实务

章节摘录

公司融资:债权出资的法律效力及立法完善债权出资,即投资人以债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债权通过评估作价折合为相应股权的一种出资方式。而我国最早的债权出资并非由《公司法》规定的,而是在实践中采用的一种资产重组方式。一、债权出资的产生背景(一)政府主导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金融资产公司债转股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之势,到1994年达到70%以上,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比率为95.6%,国有企业的负债高企导致银行面临大量的呆坏账问题,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随后,我国政府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其中,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债权股方式,成为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并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债转股既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责任,又减少了银行的呆坏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一般公司债转股我国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也存在大量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得以清偿的债务。因此,运用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债转股方式慢慢地被运用于普通公司债务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规定“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则规定了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许多债权人即依据这些规定,向债务人公司和其股东提出了以债权转换为股权的要求,实践中也确有部分债权得以转换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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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操作原理·规则·适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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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本公司实务操作的书籍,对一些疑难问题作出了很多探讨,很有新意,只是不知道面对现在国内法院判决不一的现状,有多大作用,不管怎么说,对于有志于从事公司法务的人来说,是不错的一本书,推荐!


分析透彻、开拓眼界,启发性强,值得推荐。


还不错,很多都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是有些内容有重复!


后悔买这本书了,只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针对公司法中某一问题写的文章而已。实用性不强,对实务操作没有什么作用。如果是一般人了解一下,某些观点,或找一些论文题材,看看到是可以的。


书不是很实用,都是一些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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