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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上下)

林诚二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林诚二  

页数:

全两册  

字数:

50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教学是一种艺术,民法教学尤然,重在如何把民法学上一点一滴的抽象概念解说给法律学习人,又要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借诸法条之法理,把写实的人类生活串联起来,并系统化教学,那更是困难。笔者才疏学浅,努力以此构想,在前辈尤其要感谢王泽鉴大法官的鼓励及同学的催促下,得贤棣吴至格君不辞劳苦的帮忙,以电脑将过去上课准备之民法总则讲义整编,于1992年3月先行付梓,名为民法总则编讲义,以供同学上课之便,不敢言贡献。1993年利用空间再将该讲义充实增修,名为民法总则编讲义(上下册),1998年暑假期间又将上册再予增修以表示对学生负责。唯一目的仅在求教学之方便,但把个人民总教学方法完全表征于书中,错误不正之处难免,仰请前辈专家不吝赐正!

作者简介

  林诚二,台湾省台中市人,中兴大学法学硕士,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比较法学硕士,美国北俄亥俄大学及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研究,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教授。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各论、国际贸易法等课程。主要学术著作有:《民法总则讲义》(上、下册),《民法债编总论》(上中下册),《民法债编各论》,《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发表《由个案论债法上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民法上信赖利益赔偿之研究》等学术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民法总则(上册) 序言 再修订版序 第一章 民法之基本认识  壹、法律与一般社会规范之概念   一、社会规范   二、法律   三、法律与伦理、道德、习惯、宗教、礼仪间之关系  贰、公法与私法   一、区别之必要   二、区别之标准   三、区分应有之态度   四、特质  叁、民法之意义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二、民法为广义民法  肆、民法之性质   一、民法为国内法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三、民法为普通法   四、民法为实体法   五、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   六、民法为原则法兼例外法   七、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八、民法为严正法兼衡平法(EQUITY)   九、民法具有经济法之性质  伍、民法之法源   一、制定法(成文法)(Statute Law,Written Law)   二、非制定法(不成文法)(Common Law,Unwritten Law)   三、“最高法院”民事庭会议决议得否构成“民法”之法源   四、各类法律问题座谈会研讨结果或研究意见得否构成“民法”之法源?   五、契约、团体协约或规约是否可成为“民法”之法源  陆、民法适用之效力   一、关于事之效力   二、关于时之效力   三、关于人之效力   四、关于地(空间)之效力  柒、民法之立法沿革及编制   一、立法经过   二、大陆法系国家之民法法典的编制  捌、民法之适用   一、民法适用之意义   二、民法适用之主体 …… 第二章 权利 第三章 义务 第四章 法例 第五章 权利之主体——自然人 第六章 权利之主体——法人 第七章 权利之客体——物(及权利)民法总则(下册)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民法之基本认识  壹、法律与一般社会规范之概念  一、社会规范  二、法律  三、法律与伦理、道德、习惯、宗教、礼仪间之关系  贰、公法与私法  一、区别之必要  法律规定之内容,因文明进步趋于复杂,而有国家关系和私人关系之区别,为研究方便,乃区分法律为公法与私法。  然而,在社会本位主义之现代立法趋势下,任何法律无不兼具有公法与私法之性质,甚至走向私法公法化,例如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消费者保护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并购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营业秘密法”等是。因此,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仅为学理上之探讨,不能对某法典强予分别为公法或私法,至多亦仅能谓某法典,例如民法原则上为私法也。  二、区别之标准  按私法乃对公法而言,二者之区别标准,学者见解不一,约有下列数说:  (一)目的说  依法律之目的及其保护之利益来加以划分,即保护公益者为公法,保护私益者为私法。但因公益、私益之标准难以划分,故不足采。  (二)关系说  依法律关系之性质来加以区别,规定权力服从关系之法律为公法,规定平等对立关系之法律为私法。但有时公法上亦有规定平等对立关系者,如国际法;反之,私法上亦有规定权力服从关系者,如台湾地区“民法”第1084条第1项所规定:“子女应孝敬父母。”即为权力服从关系,是此说亦有其缺点。  (三)主体说  依权利义务主体来区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自治团体之公权力关系之法律为公法;反之,凡规定私人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律为私法。但行政机关以私人名义向民间采购,仍为私法规范之范围,如有争议,仍应透过民事法院(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故此说有时也难圆其区别之理由。  (四)实质说  依法律关系之实质内容来区分,凡规范与国家生活有直接关系之法律为公法;反之,凡规范与私人生活有关连之法律为私法。此说从实质之生活关系予以区别,较符实际,且能达成法之目的,故本书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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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民法总则(上下册)看了受益


很好,该书在多处实现了创新,非人云亦云的烂书,作者功力太深,大陆学者估计难以超越。


至今为止我除了从网页上知道好像已经发货了以外,其他什么消息都不知道,而且,好像自订货付款日起至今已经快20天了,其实,要做到让顾客心中有数好像不难,但,销售者好像并不关心这个,这会让消费者感觉不放心并且会逃避这种不放心。
现在让我评论商品好像强人所难了,因为我不知道我订购的商品在哪里,不知道是否可以到我的手中。


台湾学者之大作!值得一读!


也是林先生的,很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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