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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

John F. Dobbyn 约翰·F.道宾 (Jlhn F.Kobbyn)、 梁鹏 法律出版社 (2008-09出版)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约翰·F.道宾 (Jlhn F.Kobbyn)、 梁鹏 法律出版社 (2008-09出版)  

作者:

John F. Dobbyn  

页数:

358  

译者:

梁鹏  

Tag标签:

无  

前言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意,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保险法案之所以读起来常常像《爱丽丝漫游记》一样难懂,是因为合同(保单)只是影响承保人和保险人决定的三种因素之一。第二种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这类政策通常站在被保险人集团这边。长久以来,法院承认保险是大多数个人和公司经济计划中的重要成分。保险业出售和服务的产品,比其他行业涉及的产品,对我们经济稳定的影响更大;如果允许保险业像其他行业一样随心所欲、唯利是图地去生产和服务产品,那么将产生一场范围广泛的大灾难。不像花生酱和电灯泡,保险产品尤其复杂。当普通消费者拿到一张保单的时候,他对买了什么(或者没买什么)知之甚少。因此,法院(和立法机构)倾向于公共利益因素,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合理地接近于他想买的产品。

内容概要

  《美国保险法(第4版)》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比亚努大学法学院著名保险法教授约翰·F.道宾所作,是美国法学院的保险法权威辅助教材。国内目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第三版。2003年《美国保险法(第4版)》英文第四版出版,本译著就是第四版的翻译作品。  这本权威辅助着作采纳了特殊的编排体系。为了让法学院的学生了解作为保险法基础的保险学,著作开篇即以较大的篇幅对保险学进行了介绍,这样的徽法使得读者更容易理解《美国保险法(第4版)》后面的内容,同时也成为这本著作的的独特之处,在之后的内容中,作者相继对保险利益、风险解释、受保险保障的人、索赔程序、保险人的拒赔理由、弃权和禁止反言、赔付的方式、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的义务、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监管等内容进行论述,对国内的读者来说,这样的内容,这样的编排方式,都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梁鹏,男,山西阳城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本科就读中文系,后改读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保险研究》等法学和保险学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五十余篇,著有《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一书。

书籍目录

献辞序言TABLE OF CASES第一章 保险的本质A.功能定义1.风险分散2.众多的成员3.主要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4.保险人作为承保人5.保险人的功能B.保险的类型1.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a.终身保险(Whole-lifeInsurance)i.普通终身人寿保险ii.限期内缴费人寿保险iii.趸缴保费人寿保险b.定期人寿保险(TermLifeInsurance)c.两全人寿保险(EndowmentLifeInsurance)d.简易人寿保险(IndustrialLifeInsurance)e.相互人寿保险(MutualLifeInsnrance)f.团体保险i.概述ii.保险类型iii.分摊与非分摊iv.逆选择v.代表人的代理vi.成员对修订或终止的同意vii.对成员的通知viii.受益人的转让和变更ix.对保单上请求的支持x.法律冲突g.万能人寿保险i.概说ii.利率iii.保险费iv.保险金v.贷款与撤回h.年金i.保险公司的侵权责任2.火灾与意外保险a.火灾保险b.意外保险3.海上保险与内陆运输保险a.海上保险b.内陆运输保险i.起源ii.个人财产流动保单(a)概念(b)个人财产流动保单(c)商业动产保单4.健康与残疾保险a.健康保险i.概说ii.提供健康保险的方法(a)医疗服务给付计划(b)损害赔偿保险(c)独立或自保计划(d)混合计划iii.健康保险承保范围的限制(a)现时健康状况(b)精神健康除外(c)医疗必要性要求iv.健康保险合同的解释b.残疾保险5.责任保险a.概说b.商业普通责任保单i.概说ii.除外责任(a)概说(b)“工作成果”除外责任(c)污染除外责任6.产权保险a.概说b.除外责任c.赔偿金d.抗辩义务e.利益继受者C.无过错补偿1.对轻微伤害的总赔付超过应赔付额2.对合理之重大伤害的总赔付低于应赔付额3.损失赔偿金的迟延D.未保险驾驶人保障与不足额保险驾驶人保障1.概说2.未保险驾车人(UM)保险3.不足额保险驾驶人保障(UIM)4.未保险驾驶人保障与不足额保险之“连续索赔”E.口头合同F.书面暂保单G.保险费1.纯保险费2.附加保险费H.准备金I.盈余J.解约价值K.保单的解除第二章 保险利益第三章 风险的解释第四章 受保险保障的人第五章 索赔程序第六章 保险人拒绝索赔的理由第七章 弃权与禁止反言第八章 赔付的方式第九章 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的义务第十章 代位求赔偿第十一章 恶意诉讼理由第十二章 再保险第十三章 保证保险第十四章 保险监管保险法术语中英文对照表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保险的本质A.功能定义根据不同的动机。可以将马定义为一项动产、一种运输工具或者一个体态稍大一点的宠物,正如对马有这样多的定义一样,保险的概念也有许多种解释,但是,没有任何一种解释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目的。例如,法院和立法机关认为,在某一情况下,有必要对该词严格界定,以确定某一特定的担保或者补偿合同是否属于某一监管制定法调整的范围。按照这样狭义的功能思维,许多案例和法规中出现的技术性概念被限定在相当狭隘的实用范围内,于是,其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我们的目的。作为一个合适的出发点,下文中的功能定义从众多专门处理风险转移的合同中提炼出来。围绕这些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合同,形成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法律体系,我们将这一法律体系称为保险法。对于我们来说,一个合同如果具备了如下三个因素,即是保险:(1)风险分散;(2)在众多的成员之间;(3)通过一个主要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来进行。1.风险分散 在美国法学体系下,任何灾祸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三种非保险措施之一加以解决: (1)最通常的情况下,由遭受灾祸者自负经济损失(从腿部骨折到房屋被焚均可能由受灾者自负)。(2)在普通法规制下,由故意或过失地引起灾祸发生者负担经济损失。(3)在一定的制定法规范下,立法机关从社会的角度认为最适合承担损失的一方负担损失(例如劳工补偿法下的雇主)。尽管保险无法转移与任何灾祸事故相伴而来的痛苦、不便和悲哀,但保险方案却可以在尽可能多的、遭遇同样风险的人中间分散经济损失的危险。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向保险基金缴纳确定的费用,将他所单独承受的风险交换由他人承担,独担风险的结果是,或者避免所有损失,或者遭受毁灭性的损失。保险的团体成员很清楚,对所投保的特殊风险来说,他的最大损失就是他所支付的费用。这种经济风险的广泛分担就是所谓的风险分散原则。

后记

当初开始学习英语的时候,从没想到有一天我会翻译一本书,可是今天,我已经在写这本书的译后记了。这让爸爸感到非常意外,因为他从不看好我的英语学习。不管怎么说,书已经译了,在开始写这个译后记的时候,我自己也有些激动了……翻译这本书,其实只想熟悉熟悉这个领域的词汇,为博士论文的写作打点小基础,不意机缘巧合,竟然要出版,所以,这本书成了博士论文的一个副产品。我曾在博士论文的跋中总结博士就读期间所做的三件事,这本书的翻译就是其中之一。不久之后,博士论文将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付印,这本书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可谓是双喜临门了。博士一年级的时候,我将保险法作为我的研究方向,花了半年多的时间学习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之后,我意识到,保险法源于英美,亦盛于英美,如果不学习英美保险法的知识,且不说我的未来保险法研究难以深入,只恐博士论文的写作水平都将成为问题,于是,我试图阅读英文资料。在阅读英文资料的过程中,我遇到的首要问题是,无论是保险学还是法学都有其独特的词汇。法学还好说,保险学的词汇我基本不知道,例如,Policy一词,我从不知道竟然有“保单”的意思,此前我一直以为只有“政策”之意。如果是保险法领域的法学词汇,那就更加不知道了。介于如此境况,我决定先从保险学和保险法的词汇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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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第4版)》通过同时探究保险法案的三种影响因素的此消彼长,来描述保险法这门课程,以为法律从业人员或法学学生提供整套的法律和原则,指出保险法特别的方向感,使他们知道在这个领域里,如果适用单纯的合同法原则,会导致错误地预测法院将如何处理某个给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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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质量还行,内容还没有看!!


让我们认识到在美国这个“法治”国家,法官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把所拥有自由裁量权发挥到了极致——特殊行业、特别法、契约条款、风险都被置于次要位置,但并不影响从业者对行业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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