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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丛(第14卷)

赵秉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赵秉志  

页数:

458  

字数:

412000  

内容概要

《刑法论丛》第14卷共载文15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了“刑法原理与原则专栏”,收录了4篇相关文章,其中魏昌东的“刑事法治与刑法立法关系思辨”对现代社会中刑事法治的建构与刑法立法中如何妥善协调、处置各种相互冲突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刘四新的“立法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社舍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关系论——兼论罪刑法原则的功能缺陷”一文考察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和历史演进,论证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缺陷进行了研究。 本卷其他栏目则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张心向的“案件事实对法律规范这建构探微——以刑法规范为分析视角”提出法律运作的实践过程离不开案件事实对法律规范的建构。 赵秉志、彭新林的“关于许霆案件的法理问题思考”一文就许霆案所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约克•艾斯勒的“抽象危险的基础和边界”一文提出抽象危险犯必须在犯罪形态范畴中加以仔细考察,并对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和边界划定问题给予了详细阐述。 董玉庭、龙长海的“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一文按着前苏维埃时期、苏维埃时期和后苏维埃时期这三个历史阶段,分别阐明在每个阶段的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并分析了这些不同的犯罪客体理论发展变化的原因。

作者简介

赵秉志,男,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等多种学术职务。1988年至1997年间自始至终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个性刑法典的工作。个人撰著《犯罪主体论》、《刑法研究系列》(五卷本)、《改革开放中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等著作。

书籍目录

[刑法原理与原则专栏] 刑事法治与刑法立法关系思辨 立法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关系论——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缺陷 论罪刑法定主义视域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事和解与刑法正义价值、平等原则的冲突与对接——以“以钱买刑”为核心[中国刑法] 案件事实对法律规范之建构探微——以刑法规范为分析视角 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探析 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状况、成因及其变革路径 关于许霆案件的法理问题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的转变探讨 清代流放刑罚概说[外国刑法] 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和边界 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董玉庭龙长海[国际刑法] “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袁宏伟事件的法理分析[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犯罪预防的新思路:利用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奥斯卡·纽曼的“防卫空间理论”述评

章节摘录

随着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完备、统一的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者现实的价值追求并已客观物化,但是,围绕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争议并未就此停止。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的改革中,目前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当前采用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型的立法模式——笔者注)具有很大弊端,因此建议“将有关刑事规范分散规定在单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律中,同时完善对罪状和犯罪行为的表述,科学设定与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法定刑”,即采用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①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现行的集中型立法模式更为合理,其根据在于:(1)与我国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相适应。我国新刑法收录并改进了许多单行法律的内容,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刑法典并设立专章,有利于增强刑法的科学性和统一性。(2)集中型立法是类罪的集中和体现,反映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集中加以规定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其区别和联系,协调个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定罪和量刑的情节,增强个罪之间的协调性,使得这类罪刑的设置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3)集中型立法完整地体现了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而散在型的立法模式(即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笔者注)着重体现了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以及违法性要素,除此之外,对某一行为定性还必须参照有关的刑事法规。而前者则简便易行,便于实际操作。②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采取结合型的立法模式。


编辑推荐

《刑法论丛(第14卷)》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过去一年中我国刑法学界,特别是中青年刑法学者们付出的不懈努力。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与区际刑法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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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巨作,值得珍藏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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